李思晓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浏览: 138

新问题、新挑战及对策研讨会第三单元 司改背景下刑事公诉面临的-唐山检察 司改背景下刑事公诉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及对策研讨会第三单元:“繁??


新问题、新挑战及对策研讨会第三单元 司改背景下刑事公诉面临的-唐山检察


司改背景下刑事公诉面临的
新问题、新挑战及对策研讨会
第三单元:“繁简分流”与“智慧公诉”
时间:5月25日
地点:河北唐山
研讨主题:“繁简分流”与“智慧公诉”


▲主持人:聂建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正厅级检察员
主旨发言
▲发言人:王政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
可数据化的证据标准研究
确立可数据化的统一法定证明标准,是落实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
第一方面要加强对证据标准及数据化基本含义的理解。
一是证据标准问题,是指运用刑诉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以某个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标志,能够证明某个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二是证明标准问题,是指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程度要求。
三是证据标准数据化问题,是指将认定犯罪的证据种类、形式和要求等具体犯罪的证据标准或证据审查的共同标准设计成软件程序系统。
第二方面要明确证据标准数据化的基本要求。
证据标准数据化要分三步走:第一步确定科学、统一的证据通用标准和个罪证据标准;第二步将证据标准进行数字化解构;第三步制定规则,研发、设计软件系统。2016年4月,贵州省检察院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出台《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对通用的证据基本要求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的个别化证据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为证据标准数据化奠定了基础。
第三方面介绍一下贵州证据标准数据化的探索情况。
一是基本思路
能够印证所有要素成立所必要的证据种类、形式、数量等证据要求的集合,就是该罪的证据标准。将个罪中与定罪有关的要素、证据规范及关联规则,设置成软件系统。在对软件系统进行训练后,实现个罪证据标准统一和数据化运用。二是证据标准数据化探索情况
(以故意伤害罪为例)
首先,故意伤害罪证据合法性标准数据化过程。第一,以证据审查表单的形式,梳理出每一种证据合法性审查要求。认定故意伤害罪有106种不同形式证据。第二,研究设定系统判定规则和证据风险等级标准。根据情况分别设定了证据合法性风险等级。第三,将梳理出的证据合法性标准和设定的系统判定规则,通过编程设计成“证据合法性审查系统”。
其次,故意伤害罪证据标准数据化过程。第一步,梳理要素。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梳理出定罪、量刑要素82项。通过要素梳理,实现犯罪构成要素数字化解构。第二步,要素归类管理。对梳理出的故意伤害罪的要素按照“4+N”模式进行归类管理。第三步,要素建模。将2013年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以来的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要素按照设定的程序模块输入系统,实现故意伤害罪要素建模。三是证据标准数据化运用探索
一要进行证据合法性审查。通过计算机自动提取或人工输入证据后,系统按照设计好的合法性标准进行判断,得出证据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存在何种风险等级并进行推送。
二要进行类案推送。针对特殊类型案件或者定罪情节认定疑难的案件,以案件构成要素及证据为关联标准,构建类案推送模块官场迷情。该功能模块可以推送具有关联、关系的案件。
三要进行定罪量化分析。通过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叶底青梅,对输入的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和分析,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设定的标准分值嵌入辅助系统后,便可以实现对案件进行分值量化,并对数据化结果进行画像。数据化的画像结果可以作为检察官审查起诉裁量的重要参考。


▲发言人:鲍键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
让“品质公诉”插上智慧的翅膀——浙江杭州“智慧公诉”辅助办案系统的实践与探索
为突破资源瓶颈,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开发应用“智慧公诉”辅助办案系统,力求实现“四个解放”,逐步开启公诉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
第一,通过远程提审、庭审系统——解放公诉人的双脚。提审、开庭在途时间日益成为影响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因素之一。以速裁案件为例,理论上一个速裁案件的办理时间为5-10小时,提审往返及办理手续约100分钟、出庭往返约60分钟,往返路程及等待时间约占办案时间的30%-60%。
第二,通过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解放公诉人的双手。2016年8月以来,杭州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智能语音技术试点应用工作。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可以将录入的语音实时转化为文字,省去了打字耗费的冗长时间,有效提高了提审笔录、审结报告等法律文书以及案件讨论、检委会等会议记录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三,通过法律文书智能校对系统、同步录音录像智能审查系统——解放公诉人的双眼和双耳。杭州市检察机关与技术公司共同研发的法律文书智能校对系统,集智能纠错、自动排版、软件兼容等功能为一体,充分考虑并遵循法律文书特点和公诉人撰写习惯,通过科技手段改变传统模式中人工编写、排版、校核方式的局限性,提高法律文书编写质量和检查效果,提升公诉人办案效率。
第四,公诉案件智能辅助系统——解放公诉人的大脑。公诉案件智能辅助系统是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研发,目前在危险驾驶案件中,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电子辅助阅卷、自动摘录、文书编写、对比自查等功能的人工智能技术。主要有五大功能:一是自动提取,智能分析起诉意见书中的段落、文字信息,通过语义分析自动提取犯罪嫌疑人身份、前科、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要素;二是智能关联,可视化展示定罪量刑要素与事实、证据之间的关联,精确匹配人、案、事实;三是量刑研判,预置量刑计算规则,智能提出量刑建议;四是文书编写,一键自动生成各类文书,并进行文书校对;五是自查监督,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进行增减,全程留痕。
下一步,杭州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探索应用,实现系统改良升级,打造“智慧公诉”的“杭州样本”。
一是在拓展应用范围上下功夫。将公诉案件智能辅助系统的应用范围从危险驾驶案件拓展到“两抢一盗”、赌博等常见案件,进一步扩大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的适用范围。二是在加强应用规范上下功夫。研究出台相关系统使用规范,确保办案全程留痕。三是在提升应用能力上下功夫。以实际使用效果为导向,点燃公诉人的应用热情,实现“愿用-会用-精用”的转变。


▲发言人:孙炜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建设智能化司法办案中心 全力助推公诉工作转型升级
立足于公诉办案需求,以信息化、网络化、大数据、语音云为手段,助推公诉工作转型升级。
一是注重与构建新型诉侦、诉辩、诉审关系深度融合。
支撑新型诉侦关系构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由纸质卷宗移送变为电子卷宗流转,纸质侦查卷宗在提起公诉前移送。实行网上换押,由使用人工纸质换押变为通过平台推送看守所网上换押,直接打印入卷。同时,物证审查方式也由随案审查变为网上审查,审查记录网上留存。
支撑新型诉辩关系构建。自主研发律师阅卷网上、掌上阅卷预约APP软件,依托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律师网上阅卷,免费为律师制作电子卷宗光盘,彻底解决律师阅卷难的问题。
支撑新型诉审关系构建。案卷材料等与法院实现网上送达,换押网上进行。部署出庭一体化工作平台,将电子卷宗等数据推送到法庭公诉人席,增强庭审的公开性。
二是注重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度融合。
办案活动全程留痕。在自主研发的数据集成服务系统支撑下,公诉人在案件办理过程形成的讯问、询问材料和音视频资料通过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和推门录系统自动采集,形成办案音视频资料及word资料电子数据库怪兽档案全集。
规范办案主体责任。运用远程讯问系统,书记员承担提解、还押等程序性任务和笔录制作、校对、打印等辅助性工作,检察官在院本部负责远程视频讯问。
注重办案效率提升。依托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配备双屏电脑。无线砚鼠的图片摘抄功能,使电子卷宗可以自动识别为word文档。部署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对手写笔录实现远程语音录入和现场语音录入。配备电纸书,通过将电子卷宗导入电纸书,方便公诉人阅卷、提审、研讨案件。
三是注重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诉讼制度改革深度融合。
综合考虑办案数量设置功能室。司法办案中心设置两个远程讯问工作室、三个讯问工作室、两个询问工作室,彻底解决了公诉办公办案场所混同的问题。
综合考虑“简案快办”设置功能室。司法办案中心设置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庭。
综合考虑“繁案精办”设置功能室。司法办案中心设置案件研讨室。


▲发言人:雷秀华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公诉审查暨出庭一体化平台实务与展望——以四川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实践运用为样本
资阳检察机关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积极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甚至引入人工智能概念等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在这方面,我们一直将重心放在公诉工作部分。我院研发出集电子卷宗制作、阅卷、分析、合成以及证据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卷宗办案辅助系统,为公诉提供了更加便利、高效的科技服务。在此基础上,我们利用大数据总体、容错、相关、智能等思维方式,进一步探索电子卷宗证据数据化资源的整合共享运用,延展到法庭作为支持公诉人出庭的一体化平台系统,取代了原以PPT形式为主要方式的多媒体示证系统。该平台系统以其显性的大数据应用特征,在实战中取得好的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引入人工智能概念,设想未来的出庭一体化平台应当具有证据数据化、审查过程图谱化、办案智能化、公诉团队化、凸显庭审实质化等基本要素,试图将审查暨出庭一体化平台系统创变为人工智能辅助公诉人办案的科技系统,实现犯罪现场重建、证据指引、类案推送、文书纠错、量刑建议、语音识别等功能,让公诉办案更加充满智慧。
虽然该平台在实务当中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面对未来如何通过人工智能对证据数据化的自动识别、判断、决定,来实现我们对犯罪现场重建的创想,通过我们与信息技术专家的反复讨论,在技术上与理论上虽有盖然性的可能性,但任重而道远。
然而,我想说的是,人类社会对犯罪的控诉与认定,一直以来都是通过人的思维来综合审辩证据,并通过言语与书写的表达方式试图重建犯罪现场,这种现象持续了上千年。面对当下即将或者说已经进入的人工智能时代,通过人来制定相应的标准与模型,以人工智能思维来识别证据数据并形成证据系统,最后实现更加直观、更加周延的图谱化犯罪现场重建,为公诉人审查办案提供精准的科技帮助,必将成为我们的目标。这个目标虽然困难重重,但我们坚信,这一天终将到来。


▲发言人:丁海涛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
规范司法行为强化人权保障推进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智慧办案区建设
为规范刑事案件办理奉孝同,强化人权保障,努力通过智慧公诉建设水神无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智慧公诉为抓手,规范司法为目标,大力推进刑事案件办案区建设工作。
第一,高点定位,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刑事案件办案区建设方案,并选取昆山市院开展试点工作,该院办案区为全国检察机关首家刑事案件办案区;二是下发了《关于推进刑事案件办案区工作的意见》,明确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作统一有序开展;三是组织召开全省刑事案件办案区建设专项推进会和各类经验交流活动,大力推广昆山、宜兴、江阴等先进院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办案区建设工作扎实开展。
第二,因地制宜,突出“实用性”和“集约性”。一是各地在办案区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原有自侦办案区、控申接待室以及其它办公用房加以改造,以较低的成本、较短的建设周期,满足了办案的实际需求;二是通过建设远程视频提讯室,利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开展日常提审等工作,大幅度提升了工作效率,促进了现代信息技术与公诉工作的充分融合;三是对刑事案件办案区的功能定位加以丰富和完善,办案区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使用效果不断提升。
第三,严格管理,确保使用规范和高效。一是全省刑事案件办案区实行“法警部门日常管理,业务部门规范使用,技术部门维护保障”的管理模式,办案工作更加安全和规范,有效防止了办案安全事故和司法腐败风险;二是办案区环境庄严、肃穆,办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明显提升;三是办案区配备全程录音录像等高科技设备,以技术手段有效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四是办案区功能设置科学合理,彰显了司法人权保障、检察人文关怀和检务公开透明。
截至2017年4月30日,全省检察机关已正式建成启用刑事案件办案区115家,占到市院、基层院总数的96.63%。全省刑事案件办案区运转状况良好,使用率高。
江苏省院下一步将继续改进和完善办案区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办案区规范高效运转;
二是完善办案区的功能设置,提升智慧化水平,适应工作需要;
三是加强督查指导,切实提高办案区的使用效果。


▲发言人:田洪举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一是认罪的内涵。
认罪即被追诉人自愿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刑事处罚。一要区分不同阶段的认罪。刑事诉讼中,认罪行为可以发生在各个诉讼阶段,但发生在不同阶段的认罪,或者先认罪后翻供又再认罪的情况,应区别对待。二要区分不同程度的认罪。涉及多罪名、多事实的被追诉人,可能只针对部分罪名或部分事实认罪,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加以判断。三要区分主动被动的认罪。主动认罪是完全出于主观能动性排除外界干扰或压力的情况下真心悔罪悔悟,完全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法性,反映了认罪态度的坚决性和稳定性;被动认罪则是在外界因素作用下,自身综合平衡判断做出的理性认罪,是权衡利弊的结果,反映了认罪态度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二是认罚的内涵。
认罚应当包括对刑罚的认可和对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认可。要正确看待客观不能的认罚。在被害人提出合理要求,被追诉人也确实没有能力满足的情况下,也不应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其次,谨慎处理索赔不当的认罚。对因被追诉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的,同样不应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问题
一是关于适用罪名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对适用案件的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限定,但不代表在适用上没有区别。
二是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张涵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为了降低证明标准,而是促使被追诉人及时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收集固定证据。
三是关于从宽幅度的问题。在坚持法内从宽和合理从宽的总体原则、避免片面从严和一味从宽两种偏差的大前提下,应明确比例幅度区别提出量刑建议,既保证有效激励,又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四是关于可否上诉与二审启动的问题。一审认罪后的上诉应该排除其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能,以防止被告人认罪态度反复,浪费司法资源。应明确二审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程序要求和实体要求,保证被告人权利,防止司法资源滥用。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一,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加强合法性审查。
一是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要求,也是基本底线。二是认罪认罚真实性审查。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表明其是客观真实的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而不是冒名顶替。
第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加强规范化操作。
一是切实加强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的实质化妖妮大姐,不能将值班律师等同于兼职援助,降低援助标准,虚化援助内容,让值班律师的见证程序流于形式。二是程序简化不代表庭审虚化,庭审实质化不能有例外和死角,但实质化的侧重点应有所区别。针对速裁程序或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侧重点应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合法性的审查,这也是保障认罪认罚案件合法性的最后关口。三是量刑精准化势在必行。量刑建议中应该明确列明折扣比例的幅度和具体减少的刑期,必须让被告人明确的看到认罪认罚后的量刑从宽的实际程度。否则要么影响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长久以往丧失对量刑建议的信服;要么打破被告人的心理预期,甚至有可能导致被告人翻供上诉。


▲发言人:欧秀珠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浅析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保障机制建设——以福建试点为样本展开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意义
首先,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石和前提。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初衷之一,就是要克服现行法律制度中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保障不足之弊端小林浩平,通过整合建立系统法律制度来构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进行有效保障的办案机制。
其次,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是促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障。唯有牢牢把握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这一关键,才能防止过分依赖口供定罪、忽视客观性证据收集运用,杜绝被迫认罪、虚假认罪以及“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乱象发生。
再次,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是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必然要求。坚持实质真实主义、恪守客观审查义务、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是我国刑诉法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度优势所在。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含义
首先,认罪认罚自愿性,指被告人作出认罪认罚供述是自己自由意志的真实选择,而非外来力量的强迫、不法利益的诱惑或虚假情事的欺骗。
其次,狭义的认罪认罚合法性,指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供述是在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保障权利的情况下作出,被告人认罪认罚供述具有证据能力。广义的认罪认罚合法性,还包括司法机关与被告人达成的认罪认罚协议或者说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办理案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司法公正、损害社会公益。
三、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保障机制构建
一是强化权利告知。积极探索推进侦查阶段认罪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切实保障合法利益,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此项内容作为必问项目之一。
二是强化法律帮助。认真落实在法院、看守所等派驻值班律师规定,将值班律师派驻地点扩展到检察院,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就量刑、程序适用等事项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使被告人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三是强化撤回权保障。切实保障被告人撤回权,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至迟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人有权主张撤回认罪认罚供述。
四是强化证据审查把关。强化证据审查把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尤其是侦查阶段认罪的案件,注意审查在案客观性证据能否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是否有隐秘性证据佐证被告人供述。
五是强化被害人权益维护。重视被害人权益保障,赋予其一定程序参与权,不仅对遏制权钱交易、降格处理等具有明显效果,而且对反映被告人认罪悔罪、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六是强化内外监督制约。对内而言,完善审查报告、起诉书、量刑建议报批程序,健全检察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责任追究,努力构建依法独立办案与必要监督制约相平衡的科学办案模式。对外而言,强化侦查监督,积极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驻点监督,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发言人:李志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若干问题之探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案件适用范围上。除了《试点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该制度。但是试点工作中无疑会遇到无法预见的疑难复杂问题和敏感问题,如何适用,需慎重对待。其次,在参与主体上。应当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官、辩护(值班)律师、法官等有权参与主体的活动内容或者履职界限。在试点工作中,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开拓法律援助工作渠道,探讨“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再次,在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的逻辑关系上。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被告人争取从宽的主观条件;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这是被告人争取从宽的客观条件;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是从宽处罚的主要依据;在具备前述条件的基础上激战女神,检察机关做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法院原则上要充分考虑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后,在诉讼程序的进一步简化上六脉剑莲。应在前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认罪认罚案件全流程简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影响诉侦和诉审关系的问题
第一,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检察监督。为防止冤假错案产生,检察机关既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合作,又要加大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特别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合法性、客观性的审查,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第二石真语,审判机关对审查起诉量刑建议的认可问题。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法院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建议“两高”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联合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建立统一的适用制度及量刑标准,从根源上解决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
在目前我国司法办案水平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仍是检验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标准。因此,公诉部门要做到:一是要对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而获得的各类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查。二是公诉部门要严格坚持证据证明标准。三是要通过坚持证明标准防止替人顶罪问题的发生。
四、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
检察机关要注重听取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意见,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合理关注被害人诉讼请求,接受被害人监督,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针对特定案件,尝试采取诉前听证制度。另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可以考虑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诉讼地位和参与方式,以体现立法对被害人全力保护的重视。


▲发言人: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主任
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保障机制研究
一、自愿性、合法性供述的内涵和重要价值
自愿性供述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基本语义角度,认罪是指出于自由意志而非外力强迫作出的选择,指“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二是基于自愿的“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具结书中可以有实体权和程序权包括认罪、认罚以及程序选择、上诉权放弃的内容。三是对可能侵犯身体完整性的自愿放弃。
自愿性和合法性供述的重要价值在于:一是与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任意性供述权存在密切联系,彰显了口供真实性、合法性在证据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二是达到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充分性”要求的重要条件。三是具有实体和程序的双重价值。
二、影响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因素
一是控辩双方的地位差异。刑事追诉是由国家设立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个体发动、推动的犯罪控告,检察官可以依法强制搜取证据暗影巨蜥,并以被告人的供述作为指控的依据。
二是羁押对生理、心理状态的巨大影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是常态,羁押并非仅仅是为保障诉讼和防止再犯罪的发生,也存在搜取证据,包括方便提取口供的目的。审前羁押“悬而未决”的状态,严重影响被羁押人的生理健康、心理预期和分析判断能力。
三是侦查权的内在运行逻辑有其特殊性,侦查性措施和强制手段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制约的内部性和权力扩张的可能性。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和讯问程序的强势利用,一度使得“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成为主流,并在一定条件下滋生了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迫使被追诉人违背意愿提供口供的现象。
四是缺乏充分有效的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诉的弱势地位、缺乏法律专业、对承认诉讼后果的理解等需要与专门维权的律师进行全面咨询、讨论,甚至与控方重要证人对质,没有律师提供全面、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被告人很难作出理性、专业的量刑协商。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是健全完善律师参与,推行必要辩护制度。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是认罪认罚程序合法性的前提,也是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理解认罪认罚的实体和程序意义的基础。
二是试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律师参与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保障供述自愿性的唯一途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全面、客观反映侦讯人员在讯问室中与被讯问人接触、互动的情况,具有证据固定和过程监控的双重功能。
三是完善供述自愿性的审查判断机制。供述的自愿性审查是司法人员在办案工作中审查判断的常规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可适用于对于供述自愿性的审查。
四是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完善配套程序。应建立相应的反悔程序或回转机制。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在是否认罪、认罚、量刑幅度和程序适用方面产生异议的,应以被告人的选择作为最终标准。


▲发言人:冉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
实体法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程序性和实体性的特征,而且在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程序和实体二者不可偏废。
首先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来进行实然考察。
立法层面:“被告人认罪”概念逐渐生成凸显。
被告人认罪的诞生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首次明确提出“认罪”,将其规定为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认罪的发展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赋予“被告人认罪”一定的实体地位;《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再次赋予其实体规范地位,为量刑激励功能的发挥奠定了基础;《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纳入其中。
其次,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实体问题进行分析。
一是“认罪”、“认罚”的概念界定不明确。刑法总则缺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认罪”、“认罚”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统一把握。这里可以以实践中常见两种问题为例加以说明:一是行为人认罪,但部分认罚,能否从宽、如何从宽?二是行为人认罪但无力认罚,能否从宽、如何从宽?
二是“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规定缺失。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缺乏对“认罪”、“认罚”法律后果的体系性规定,突出表现在:“认罪”的量刑减让规定不够明确,“认罚”的量刑减让规定缺失。从宽处罚的规定模糊,主要表现在三点:其一,欠缺系统的从宽处理机制。其二,缺乏对具体从宽类型的明确规定。其三,认罪认罚的时间早晚对从宽幅度没有决定性影响。
三是缺乏系统明确的量刑指引,量刑建议的精细化程度不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只有检察机关提出较为确定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才可能对诉讼结果有明确的预期,继而更好地同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
最后,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完善的要点来看。
一是认罪与自首坦白的关系厘定及其法条化。自首与坦白是广义认罪的类型之一,属于特殊的认罪。
二是认罪认罚的司法界定及其法律后果。从司法界定来看,“认罪”是指刑事被告人在认罪确认程序中自愿理智地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公诉部门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刑事被告人在认罪确认后同意法院在公诉部门量刑建议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从法律后果来看。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为诉讼程序的简化提供了正当化依据,其认罪认罚的行为经过特定程序的确认即转化为一种既定法律事实,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认罪认罚分类基础上的精细化量刑指引。一要精细化量刑指引的设计目的。要想有效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设价值,关键点在于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同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协商,落脚点在于如何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二者实为同一问题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体现。二要精细化量刑指引的设计理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设计精细化的量刑指引,主要应当突出以下三个方面:突出“认罪”、“认罚”的独立情节地位。突出“认罚”对量刑的独立减让价值。彰显越
自由发言

▲束斌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
我想针对刚才主旨发言当中有关智慧公诉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几点思考。近些年来,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可谓遍地开花,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们山东省东营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也是顺势而为,着力推进。目前围绕公诉工作已经建成了远程会商、远程提讯、出庭一体化、法律文书纠错等系统,刚才听了主旨发言及短片中介绍的内容,也为我们下一步建设提供了方向和指引。
同时我也在思考当前制约智慧公诉发展的一些问题。
一是信息系统开发的多,真正实用的少。这些开发的系统当时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张峰物流网,真正让公诉人感到得心应手的却不多。就我们东营来说,远程会商系统我们现在使用非常普遍,但是远程提讯系统使用起来就不那么好用,主要涉及到文书的流转不顺畅,虽然公诉是方便了,但执监部门觉得他们增加了工作量。类似这类实用价值没有体现出来的情况还有很多,究其原因我觉得有三点:1、相关配套机制没有建立好;2、信息系统本身需要完善;3、公诉人信息化应用的理念不到位。
二是重复建设的多,统筹谋划的少。这些年来各地检察院科技强检热情很高,各地的信息化建设投入也很大,我感觉到我们在搞这些建设的时候,各地重复投入某一项建设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刚才四川省资阳市检察院发言介绍的出庭一体化系统,我们之前去学习过也引进了这套系统,这套系统是技术公司与资阳市检察院共同开发的,也是依托高检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发的,我们引进这个系统需要向技术公司支付大量费用。我想在这里建议高检院今后加强统筹谋划,推进智慧公诉在全国有计划的有步骤的推进,避免各地重复投入。
三是办案辅助系统建设的多,法律监督辅助系统建设的少。刚才主旨发言当中我认真听了,很少有涉及法律监督这一块的辅助系统,当然实践中是有的,但还没有形成经验,大家都知道公诉办案是一方面,两项监督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可以说考核考的就是监督水平,但是如果我们在进行智慧公诉建设中,缺少了法律监督这一块就有很大的缺憾了。因此我希望今后能在侦查、审判监督方面的智慧公诉建设上能有所突破。


▲许航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关于认罪认罚制度谈几个问题: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制度还是一项程序,其适用案件的范围如何界定?经过检索以及学习相关文件,我们认为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程序,包括起诉和不起诉案件。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该如何推进?我们认为,可以由市政法委牵头全面的联动,首先由公安进行宣传,蕾妮斯梅由检察院制定相关制度、文书,并与法院进行沟通陈文卫,法院配合提供相应的量刑参考,从量刑情节到精准刑期形成量刑参考模板。
第三,怎样提高效率?我们认为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将文书模板进行精简;开庭借助科技力量,简化程序,不减权利。通过“三源一网”技术,对案件事实进行基本概述,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第四,怎样体现检察公诉权威?我们认为,一是对侦查阶段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达到促使自愿认罪的法律效果;二是对共同犯罪中是否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区分适用该认罪认罚制度,增加被告人认罪服法的积极性。
第五,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建议为律师设置讯问时全程在场和单独会见的自主选择权,使其有单独与嫌疑人交流的时间。同时检察官回避,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另外对值班律师的经费进行保障,提高值班律师的积极性。

▲庄端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谈几点思考:
一是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当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方式没有充分体现“求刑权”的属性。体现的是“预测型”的量刑建议,即因为考虑采纳率,将量刑建议的范围越扩越大。个人认为,自述作文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以直接提出确定的建议刑期,最后视判决结果的高低做判断。
二是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权问题。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检察机关不抗诉,亦不应赋予被告人上诉权。上诉权的保障和抗诉权的保障是相辅相成的,个人认为,认罪认罚协议中应当明确此类案件上诉权、抗诉权的限制。


▲王晖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综合指导科科长
广东有两个认罪认罚的试点地区,一个是广州,一个是深圳,目前广东两个试点地区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有3600多个。整个机制制度方面形成了一些经验。在试点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几个问题:
一是审前程序简化不够问题。我们在试点过程当中发现整个制度的设计对于庭审程序的简化考虑得很充分,但是对于审前程序的简化不够。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比较复杂化的倾向,比如说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告知程序,与值班律师的沟通联络,还有认罪协商的过程,都出现繁琐化的倾向。
二是认罪认罚对于优化诉讼结构方面的作用尚需进一步体现。从目前试点来看,很多环节还没有发挥优化诉讼结构的这么一些制度的设计目标。比如说侦查到起诉过程中田震什么病,认罪认罚应该体现效率的追求,需要更加强调协作。对于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就应该倾向于自行侦查或者提前引导取证,减少侦查到起诉时间。还有检律之间的关系处理。刑事诉讼构造检律关系是基于“对抗制”设计的,但是认罪认罚案件当中建立的是一种合作关系的值班律师制度,提供的法律帮助是跟检察官合作。以及对诉审之间的关系应当有新的认识。我们认为,实质上认罪认罚案件在公诉阶段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定罪和量刑的审查判断活动。审判阶段只是作程序性的审判。这并不是动摇审判的核心,但是实质上诉讼的重心已经转移,这也构成了一种新的诉审关系。
专家点评

▲点评人:龙宗智 四川大学教授
今天上午的发言我归纳为四个字,就是公诉创新。所谓智慧公诉是以广义上的人工智能支持公诉,甚至于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公诉人的自然头脑。
今天的一些观点我认为不仅是创新,甚至可以说是具有一定的颠覆性的意义山田五十铃,针对这个主题我分别发表两方面的评论意见:
一是应当大力推动智慧公诉,同时有效的回应学理和实践的追问。
首先,我们应当肯定智慧公诉的发展方向,大力推动这项工作,因为它符合刑事司法与证据法的发展方向。但我们在推动智慧公诉创新措施的时候,也要注意能够有效的回应学理和实践的追问。
其次,我认为,智慧公诉的发展方向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要获得大数据的支持,包括证据收集系统的大数据化、相关公诉判断信息的支持系统。第二公诉各种要素的整合与业务平台的建构。第三公诉业务活动的科技化支持,包括远程评审、庭审的同步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等等。第四举证质证的可视化。指控时举证质证更为清晰,更为精准。
最后,发展智慧公诉方面有一点建议,我认为下一步要加强联合攻关,实现资源共享。
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肯定其价值,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同时也要注意坚持正确方向,兼顾司法利益。
我谈两点,一是认罪认罚从宽是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改革举措,也是公诉工作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二是认罪认罚从宽,要注意兼顾司法利益,防止负面效果。这一方面我讲四点意见:第一,加强自愿性、真实性审查,完善相关保障机制是关键;第二,实现操作的规范化是保障;第三,综合运用诉讼手段是必要内容;第四,加强配套措施建设是必备条件。


▲点评人: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中心副主任
曹建明检察长在今年的工作报告提出了智慧检务的概念:“以检察机关电子检务工程为抓手,大力构建检察信息化的应用体系”,即把电子检务工程演绎为智慧检务工程,实现智慧检务。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两个词的背后内容是基于大数据挖掘出的集体经验。同样,应当把海量的公诉人的办案经验挖掘出来,构建公诉人工智慧,实现公诉工作的新升级。而且从世界范围来,智慧司法现在是一个阶段性课题,很多国家在做。
现在进行的司法系统的大数据分析,有四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现在的法律文书,特别是判决书和起诉书,集中起来构成一个大数据;
第二层含义是电子化转换;
第三层含义是把办案中形成资料进行集中学习,帮助办案;
第四层含义是把公安机关还有其他行政机关的资源都接过来进行学习。
智慧公诉除了可以进行定罪量刑外,从理论上来讲,还有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还可以进行类案推送、偏离度分析和证据认定。智慧公诉,是智慧司法的一个切入点,是一个方向,代表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应用,已经由证据事实层面走向了法律适用层面。如果公诉领域做了一个很好的突破柳涵香,不仅会带动检察院其他业务部门,而且也会带动法院等其他司法部门工作的创新发展,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而且也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大家都在看
【检察开放日】唐山检察:用镜头捕捉不一样的精彩
司改背景下刑事公诉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及对策研讨会 第二单元
孙谦:改革刑事公诉 推进刑事法治
编辑 |张亚楠 谢海亮
- END -
唱响检察好声音
传递公正司法正能量
全文详见:https://p66p.cn/3823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