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逸飛: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所見郡吏補考*-先秦秦汉史皇女艾莉婕漢簡專輯近年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是秦漢官制史研究?
游逸飛: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所見郡吏補考*-先秦秦汉史皇女艾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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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是秦漢官制史研究者的寶藏。《二年律令》是西漢初年的法律條文,[1]〈秩律〉記載當時漢廷官吏的秩級,在相當程度上反映當時的官制;《漢書.百官公卿表》則記載了西漢晚期的整體官制。比較兩者,極有助於揭示西漢乃至整個秦漢官制的發展與演變,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即為著例。[2]然而《從「爵本位」到「官本位」》只揭示了秦漢官制史的一條脈絡,〈秩律〉所啟發的秦漢官制史新圖象遠不止此,地方政府便是可能突破的研究領域之一,秦漢官制史專家廖伯源便已根據〈秩律〉著述兩文分別探討漢初的郡縣官吏。[3]然因〈秩律〉竹簡的釋讀與編聯均有進一步商榷的空間,廖伯源根據〈秩律〉復原的漢初郡吏種類及秩級不無缺憾,[4]本文希望在其基礎上進一步復原〈秩律〉所見郡吏的種類及秩級,為新的秦漢官制史研究打下基礎。
一 守、尉、丞
〈秩律〉簡440-441規定:
御史大夫、廷尉、內史、典客、中尉、車騎尉、大僕、長信詹事、少府令、備塞都尉、郡守、尉,〈衛〉將軍、〈衛〉尉、漢中大夫令、漢郎中、奉常,秩各二千石。御史[丞],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5]
郡守與郡尉的秩級為二千石,廖伯源已指出。閻步克則指出漢初尚無中二千石秩級,郡守、郡尉的秩級與御史大夫等中央長官相等,中央與地方政府長官的秩級差距直到景帝以後才建立。[6]值得注意的還有〈秩律〉的縣道邑令長秩級共分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五百石、三百石五等,[7]反映不同的縣道邑地方政府之間已存在層級序列,此為中國歷代地方政府之常態(漢之大小、唐之赤畿望緊)。反觀〈秩律〉郡守、郡尉之秩與中央長官一樣只有二千石一級,不隨所轄之郡的大小衝疲調整,說明同為地方政府的郡與縣道邑,其性質仍不完全相同。
然後指出《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
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8]
里耶秦簡亦見「監御史」、「監府」的資料。[9]但〈百官公卿表〉記載:
監御史,秦官,掌監郡。漢省。[10]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11]
嚴耕望據此推測漢高祖初定天下,便廢除御史監郡之制。[12]張家山漢簡並未見到郡監或監御史的規定,可見漢初確實廢除了御史監郡之制,反映中央對地方政府的控制有所放鬆。
簡440-441除了規定御史大夫、郡守、郡尉等中央與地方長官的秩級,還規定了御史大夫、丞相、相國的佐官秩級,但其他二千石官佐官卻付之闕如。廖伯源據〈秩律〉簡444「二千石□丞六百石」,[13]指出郡守、郡尉均有丞,秩各六百石。此結論合於〈百官公卿表〉,卻未參考學者根據新科技所作的新釋讀。周波據紅外線照片,將「二千石□丞六百石」釋讀為「二千石尉丞六百石」,並將「二千石尉」理解成廷尉、中尉、車騎尉、備塞都尉、郡尉、衛尉等秩級二千石的尉,「二千石尉丞」則為上述二千石尉的丞。[14]《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從其說。[15]
若據周波的解讀,該簡特別規定二千石尉的丞秩級為六百石,似乎暗示其他二千石官吏的丞秩級並非六百石,但現存〈秩律〉不見其他二千石官吏的丞的秩級規定杨函数,未免惹人疑竇。更重要的是《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公布的紅外線照片遲至2004年才拍攝,與原始照片相比,部分竹簡現況已更加殘損,影響進一步的釋讀大明狼骑。[16]簡444「□」字的紅外線照片,不管是周波所引(),還是《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所引(),均殘損過甚且模糊。周波認為該字左半部從「」,右半部從「寸」,應釋作「尉」,又引〈秩律〉簡440的「尉」()為例。然而《二年律令》的「尉」()[17]字「尸」下均從「示」,不從「二」;[18]周波釋作「二」,顯因該字左半部下方的墨跡過少徐子琪,無法釋作「示」之故;但這正好說明該字不宜釋作「尉」。而該字右半部下方為豎筆,不似「寸」的下方為由右上往左下之撇,同樣說明該字不宜釋作「尉」。總之不管根據內容還是字形,將「二千石□丞六百石」的「□」字釋讀為「尉」,均有討論空間,我們不妨重新考慮該字的釋讀。
若考慮到《二年律令》裡絕大多數「二千石」一詞出現時皆後綴「官」字,作「二千石官」,如〈興律〉簡396-397:
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復案,問(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謹掾鲍勃苏拉,當論,乃告縣道官以從事。[19]
有時後綴「吏」字,作「二千石吏」,如〈賜律〉簡283:
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賜衣襦、棺及官衣常(裳)。[20]
「二千石」後不綴字時,皆單純指秩級,不指官吏,如〈傳食律〉簡235-236:
食從者,二千石毋過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過五人赫邵文,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過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21]
「□」字釋讀便迎刃而解。廖伯源與周波皆逕視簡444的「二千石」為官吏,均未注意到「二千石」三字指官吏,雖常見於傳世文獻,卻不見於《二年律令》任立佳。簡444的「二千石」若要指官吏,「□」便應釋作「官」或「吏」字蔷薇格斗2。
上引「□」的紅外線照片過殘,原照片()不夠清晰卻十分完整。該字右端明顯為豎筆,仍不似「尉」,與《二年律令》的「官」()[22]與「吏」()[23]字比較,該字依稀保存了「宀」的墨跡宽仁亲王,釋作「官」字應較「吏」字為勝。「二千石□丞六百石」可釋為「二千石官丞六百石」,「二千石官丞」的詞例亦見於上引〈興律〉,為其旁證。該律文指二千石官吏的丞秩級為六百石,廖伯源據本簡指出郡守、郡尉均有丞,秩各六百石,其說可從。
最後檢視〈秩律〉簡443-444全文:
櫟陽、長安、頻陽、臨晉、成都、□、雒、雒陽、酆、雲中、□、高(?)□□□、新豐、槐里、雍、好畤、沛、郃陽,郎中司馬,〈衛〉尉司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丞相長史正、監,〈衛〉將軍長史,秩各八百石。二千石官丞,[24]六百石。[25]
「丞相長史正」上方的圓點符號「.」將該律文分隔成前後兩部分(下文稱律文A、律文B)。《二年律令》的圓點符號「.」經常表示上下兩部分是兩條不同的律文,或因空間、疏漏等種種原因,書手將沒有承接關係的兩條律文抄於同一簡上,[26]如〈徭律〉簡407:
睆老各半其爵徭員,入獨給邑中事。.當徭戍而病盈足歲及繫,勿攝。[27]
故簡443-444的圓點符號「.」揭示律文B是另一條律文的內容。而律文B恰可接於上引〈秩律〉簡440-441之後,形成:
御史大夫、廷尉、內史、典客、中尉、車騎尉、大僕、長信詹事、少府令、備塞都尉、郡守、尉,〈衛〉將軍、〈衛〉尉、漢中大夫令、漢郎中、奉常,秩各二千石。御史[丞],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丞相長史正、監, 〈衛〉將軍長史,秩各八百石。二千石官丞,六百石。
此律文先敘二千石官吏祿秩,再依祿秩高低,敘丞相及二千石官屬吏的祿秩,結構嚴謹、全無遺漏。既然律文A與律文B應該分開,而律文B獨立成一條律文又不如接於簡440-441之後通暢,上述的律文復原便不失為一種較好的理解。〈秩律〉關於郡守、郡尉、郡丞的規定其實見於同一條律文。
最後討論書手為何要將二千石官吏及屬吏祿秩分抄於簡440-441與簡444之上。最容易想到的可能是書手抄漏屬吏祿秩,直至抄到簡443-444時才發現,補於其後。此外尚可比較律文B在簡444上所佔長度及簡441的留空長度(圖一),可知律文B的長度較簡441的留空長度為長,書手若按照〈秩律〉一般字與字的間距,將律文B書寫於簡441,必有數字無法容納,只能書於他簡。本文所復原的二千石官吏及屬吏祿秩的律文,若依序抄寫,須用掉三枚竹簡,第三枚竹簡又僅書寫數字即完,較為浪費。書手似有見於此,抄寫簡441時刻意留下律文B不抄,另簡(即簡443-444)抄寫千石官吏及屬吏祿秩後,再將律文B補進簡444的空白;如此一來,抄寫二千石及千石官吏及屬吏祿秩就只需要四枚竹簡,而非二千石三枚、千石兩枚的五枚竹簡。
圖一:律文B與簡441留白長度比較
二 發弩、司空、輕車及丞
〈秩律〉簡445規定:
中發弩、枸(勾)盾發弩,[28]中司空、輕車,[29]郡發弩、司空、輕車,秩各八百石,有丞者三百石。
.卒長五百石。[30]
正如「中司空、輕車」應為「中司空」、「中輕車」之省,「郡發弩、司空、輕車」亦應為「郡發弩」、「郡司空」、「郡輕車」之省,整理小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與廖伯源均指出。[31]廖伯源未提其他證據,便據八百石的秩級推測郡發弩、郡司空、郡輕車即「郡發弩令」、「郡司空令」、「郡輕車令」。〈百官公卿表〉宗正下有「都司空令」,[32]北京故宮博物院藏有一方「輕車令印」,[33]可為其說旁證。然而傳世及出土資料似皆未見「發弩令」之稱,「司空」、「輕車」在文獻中出現的頻率亦遠高於「司空令」、「輕車令」,故〈秩律〉的發弩、司空、輕車,也可能就是職官全名,其後不一定省「令」字。
至於簡末的「卒長」,王昕、廖伯源均認為是郡發弩、司空、輕車屬下部隊之長。[34]根據里耶秦簡博物館展出的簡12-691:
洞庭卒長□在□遷陵。[35]
可知秦代洞庭郡有「卒長」,漢初〈秩律〉的「卒長」應為郡吏。本簡用圓點符號「.」區隔「卒長五百石」,聚合支付或許反映「卒長五百石」是後來才修訂的律文,為書手所補入。「卒長」未被補入〈秩律〉「五百石」諸官吏之處,而特置於此,或反映書手補入修訂律文是按照以類相從的原則,卒長與郡發弩、郡司空、郡輕車同為軍吏,或即其屬官。
三 候、騎千人及丞
〈秩律〉簡446規定:
中候、郡候、騎千人、〈衛〉將軍候、[36]〈衛〉尉候,秩各六百石,有丞者二百石。[37]
整理小組認為「騎千人」為中尉屬官,[38]《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則指出尹灣漢簡與居延漢簡均有騎千人,[39]廖伯源認為中央與郡均有「騎千人」。本簡「騎千人」或為「中騎千人」與「郡騎千人」的省略、合併。
四 司馬、騎司馬及丞、督盜賊
〈秩律〉簡468規定:
田、鄉部二百石,司空二百五十石。中司馬、郡司馬、騎司馬、中輕車司馬、備盜賊、關中司馬、□□、關司/[40]
前後律文不同,雖無圓點符號「.」,仍應斷開為:
田、鄉部二百石,司空二百五十石。
中司馬、郡司馬、騎司馬、中輕車司馬、備盜賊、關中司馬、□□、關司/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根據漢初封泥的「中騎司馬」與居延漢簡都尉屬吏的「騎司馬」,推測中央、地方均有「騎司馬」;[41]廖伯源據傳世文獻,持論亦同。「騎司馬」或許也是「中騎司馬」與「郡騎司馬」的省略、合併。然因下文殘闕,郡司馬、騎司馬秩級不詳。由於〈秩律〉的分類標準是秩級,同秩的官吏一般見於同條律文,而上文已見秩二千石、八百石、六百石的郡級官吏,故書於別簡的郡司馬、騎司馬很可能與上述郡級官吏不同秩,其可能秩級應為千石或五百石以下。郡司空秩級為八百石,郡司馬秩級若在五百石以下,未免過低;而〈秩律〉簡443-444規定「郎中司馬、衛尉司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可見郡司馬的秩級亦當為千石,正如郡候與衛尉候同為六百石一般。而郡司馬、騎司馬之丞秩級亦應與郎中司馬、衛尉司馬之丞相同,均為四百石。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注意到尹灣漢簡《東海郡屬吏設置簿》有「督盜賊四人」、[42]〈巴郡太守張納碑〉碑陰亦有屬吏「府後督盜賊」,[43]遂推測「督盜賊」與本律的「備盜賊」類似,均為郡吏。[44]此外〈北海相景君碑〉碑陰有屬吏「門下督盜賊」,[45]亦為旁證。而備盜賊與諸司馬書於同一條律文,其秩級應當也是千石。
五 塞尉、城尉
〈秩律〉簡469規定:
縣有塞、城尉者徐佩瑜,秩各減其郡尉百石。道尉秩二百石。[46]
廖伯源指出郡尉秩二千石大汉列侯,縣之塞尉、城尉秩級不可能是一千九百石,故「郡尉」只能是郡之塞尉、城尉的省稱,
吴必胜下文「道尉」亦是道之塞尉、城尉的省稱。
〈秩律〉規定官吏的秩級多明確標示數目(如郡尉秩二千石,道之塞尉、城尉秩二百石),規定縣之塞尉、城尉秩級時,卻視其所屬郡之塞尉、城尉秩級而定,未明確規定秩級。此規定暗示郡之塞尉、城尉秩級並不劃一,故低其秩級百石的縣之塞尉、城尉秩級也無法劃一。〈秩律〉所見秩級共十一等:[47]
郡縣之塞尉、城尉秩級應不出於此杨露璐,其中相差百石的秩級只有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五種,郡縣之塞尉、城尉秩級的對應關係可能有下列數種:
秩級(石)
郡之塞尉、城尉
600
500
400
300
縣之塞尉、城尉
500
400
300
200
六 結語
根據上文對〈秩律〉所見郡吏的考訂,可製表如下:[48]
秩級
官名
二千石
守、尉
千石
司馬、騎司馬、備盜賊
八百石
發弩、司空、輕車
六百石
守丞、尉丞、候、騎千人(塞尉、城尉)
五百石
卒長、(塞尉、城尉)
四百石
司馬丞、騎司馬丞(塞尉、城尉)
三百石
發弩丞、司空丞、輕車丞(塞尉、城尉)
二百石
候丞、騎千人丞
〈秩律〉所見郡吏均為百石以上之秩,廖伯源遂認為其均為長吏,為朝廷任命。然而百石以上為長吏、百石以下為少吏的制度見於〈百官公卿表〉,[49]時代甚晚,漢初未必有之独眼枭。廖伯源另文指出某些後世為少吏的縣屬吏亦見於〈秩律〉,其秩級在一百二十石至兩百五十石之間,故在漢初為長吏。[50]廖説雖不無可能,但我們亦可主張其引用的縣屬吏仍爲少吏,劃分漢初長吏、少吏的標準並非百石,而在兩百五十石。時代接近《二年律令》的《漢書.景帝紀》六年詔「吏六百石以上,皆長吏也」,[51]還暗示六百石以上為長吏,六百石以下可能並非長吏,而是少吏脚钉怎么治。廖伯源取〈百官公卿表〉,不取〈景帝紀〉的理由大概是〈秩律〉部分縣道邑令長的秩級不滿六百石,會被〈景帝紀〉的標準劃歸少吏,與「長吏乃朝廷命官」的一般理解差距太遠。但以上種種矛盾,皆反映漢初對長吏、少吏的定義及劃分標準,可能與西漢後期有明顯落差。逕以〈秩律〉所見郡吏為長吏,實有失謹慎。在沒有更多證據探討漢初少、長吏區分標準前,〈秩律〉所見郡縣官吏是否為長吏的問題不妨擱置。
尚可略加探討的是郡吏之分類與隸屬。廖伯源指出〈秩律〉所見郡吏多為傳世文獻未載,又以武職居多,反映漢初郡制特色為偏重軍事,治民行政事務之重心在縣不在郡。從官制立論,偏重軍事之說確然不可移。但我們不禁好奇:漢初郡守究竟管轄那些事務?如果武職郡吏多為郡尉所轄,郡尉的權力是否比郡守更大?〈秩律〉所見官制只能窺得郡的治民行政事務之一角,必須全面考察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才有可能進一步揭示漢初郡縣行政的面貌。
*本文初稿曾得邢義田、劉欣寧、黃怡君、高震寰等學友指正,幫助甚大。唯文中一切錯誤,仍由作者自行負責。
**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注釋:
[1]參張忠煒,〈《二年律令》年代問題研究〉,《歷史研究》2008年第3期(北京),頁147-163;李力张倚雯,〈《二年律令》題名再研究〉,收於氏著,《張家山247號墓漢簡法律文獻研究及其述評》(東京:東京外國語大學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所,2009),頁345-364。
[2]參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北京:三聯書店,2009)。
[3]參廖伯源,〈漢初郡長吏雜考〉,《漢學研究》第27卷第4期(2009,臺北),頁61-82;廖伯源,〈漢初縣吏之秩階及其任命〉,收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廣西師大,2007),頁20-34。
[4]下文引用廖伯源的論文均為〈漢初郡長吏雜考〉,不再詳注出處。
[5]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2007),頁258。
[6]參閻步克梦幻倚天,〈今見〈秩律〉的中二千石秩級闕如問題〉,收於氏著,《從「爵本位」到「官本位」》,頁293-300。
[7]參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收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頁353-361。
[8]見[西漢]司馬遷著,[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顧頡剛等點校,《史記》卷6(北京:中華書局,1959),頁239-240。
[9]參游逸飛,〈守府、尉府、監府──里耶秦簡所見郡級行政的基礎研究之一〉,宣讀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主辦,「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2.秦簡牘研究」(2012,武漢),頁147-153。
[10]中華本作逗號,句號從嚴耕望。
[11]見[東漢]班固著,[唐]顏師古注,西北大學歷史系標點,傅東華校勘,《漢書》卷19上(北京:中華書局,1962),頁741。
[12]參嚴耕望,〈監察〉,收於氏著,《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九章(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0),頁269-315。
[13]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2006),頁70。
[14]參周波,《《二年律令》錢、田、□市、賜、金布、秩律諸篇集釋》(武漢:武漢大學碩士論文,2005),頁42。
[15]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2007),頁262。
[16]參李力,〈評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收於氏著,《張家山247號墓漢簡法律文獻研究及其述評》,頁267-342。
[17]見簡144。
[18]見張守中編,《張家山漢簡文字編》(北京:文物,2012),頁273;鄭介弦,《《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文字編》(彰化: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文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頁830。
[19]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42。
[20]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08。
[21]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184。
[22]見簡105。
[23]見簡5。
[24]逗號為我所加。
[25]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60。
[26]張家山漢簡的編聯散亂,圓點符號「.」的功能易被埋沒。其類似用法尚見於其他漢簡,參陳槃,〈以空格或圓點為標界 功令 秋射〉,收於氏著,《漢晉遺簡識小七種》(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5),頁1-3。
[27]《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46。
[28]釋文原作「枸(勾)指發弩」,郭永秉指出「指」為「盾」的誤釋。參郭永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和《奏讞書》釋文校讀記〉,收於氏著,《古文字與古文獻論集》(上海:上海古籍,2011),頁237-238。
[29]原作頓號。
[30]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62。
[31]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頁70;《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63。
[32]見《漢書》卷19上,頁730。
[33]見羅福頤主編,故宮博物院研究室璽印組編,《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北京:文物,1987),頁33。
[34]參王昕,〈張家山漢簡軍制釋名三則〉,收於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深海恶蛟分身,2004),頁142-143。
[35]作者於2012.11.2至里耶秦簡博物館參觀時紀錄。
[36]前四個頓號,原均作逗號。
[37]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63。
[38]見《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頁71。
[39]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64。
[40]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91。最後兩個頓號為我所加。
[41]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92。
[42]見連雲港博物館、東海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1997),頁101。《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引用時誤作《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
[43]見洪适,《隸釋》卷5(北京:中華書局,1983),頁63。
[44]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郑孝美,頁292。
[45]見[日]永田英正編,《漢代石刻集成:圖版.釋文篇》(京都:同朋舍,1994),頁90。
[46]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92。
[47]相關研究可參考閻步克,〈戰國秦漢間祿秩序列的變遷〉,收於氏著,《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頁285-322。
[48]該表未能包含在張家山《奏讞書》凡四見的「郡卒史」,可見〈秩律〉所見郡吏絕非漢初郡吏之全貌。郡卒史之所以不見於〈秩律〉,當因其無秩級。
[49]見《漢書》卷19上陈龙象,頁742。
[50]參廖伯源,〈漢初縣吏之秩階及其任命〉,收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頁20-34。
[51]見《漢書》卷5,頁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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