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2017度)-武汉吴娟律师前 言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生活水平及对生活质量追求的提高??
湖北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2017度)-武汉吴娟律师
前 言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生活水平及对生活质量追求的提高,消费者用于装饰及改善住房环境、提升居住质量的消费支出管维嘉,已逐渐成为家庭生活开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装饰需求迅速增长有力的推动着住宅装修行业稳步、健康发展生物无忧,住宅装饰行业已发展成为建筑业中的支柱性子产业之一。随之涉及的争议也逐年增加并呈现出火山喷发势态。本报告旨在对2017年湖北省法院审结案件与装饰装修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深度挖掘,总结归纳与文书类型、程序、案由情况等相关的数据,以及判决文书的主要焦点问题、高频法条、裁判规则,以求揭示客观规律,挖掘裁判价值,为装饰装修行业法律实务提供借鉴、参考。
根据Alpha案例库统计显示,2017年度湖北省涉及装饰装修类合同纠纷案件为810件(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鬼婴庙,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分析
从近五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湖北省装饰装修类合同纠纷正呈现逐步上升的一个趋势,一方面反映了当前人们法律意识正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反映了当前装饰装修行业法律问题丛生,法律风险正逐步扩大。
二、审理程序情况分析
2017年度湖北省审理结案的装饰装修类案件810件,其中,一审500件,二审案件95件,再审案件22件王婧乔,执行193件。其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有40件李一星,再审裁定驳回的有21件。
三、高频法条分析
上述高频实体法条夫君们抱上瘾,主要涉及合同效力、工程款给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以及工程质量、工期、工程量等问题的认定。
四、争议焦点分析
湖北省2017年涉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总共810份,其中判决333份,裁定477份,我们对333份判决进行了仔细研读,统计出前以下几大争议焦点,它们分别为:工程款的支付、合同效力的认定、工程款利息、工程质量、工期延误损失、发包人的连带责任、维修费用、诉讼时效等。
1、工程款(265件)
涉及工程款支付的共计265件,科普剧占判决总数的79.6%。主要包括未支付工程款、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等。
2、合同效力(共计45件)
在检索的333份判决中,涉及合同效力的有45件,有效的9件曾金莲,无效的36件。其中,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承包人未取得装饰装修资质、无相关从业资格。
(1)合同有效(9件)
(2)合同无效(36件)
3、工程质量(76件)
4、违约金(106件)
5、质保金(40件)
6、工程款利息(12件)
7、工程量认定(22件)
8、工期延误损失(23件)
9、维修费用(16件)
10、发包人连带责任(6件)
11、诉讼时效(11件)
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常见问题主要裁判观点
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法院观点:从事装饰装修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企业资质、从业资格。否则相应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快乐集邮论坛,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亦规定,凡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按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室内装饰工程,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和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活动
2、关于合同无效情况下执掌美女世界,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法院观点:合同无效薛世恒,不必然影响工程款的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关于工程质量问题
法院观点:工程未完工或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释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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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违约金、利息问题
法院观点: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金玫玫微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湖北早行律师事务所
吴娟律师团队
全文详见:https://p66p.cn/26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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