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契约文书与历史研究笔谈-太行山文书学【编 者 按】或因时间上距今稍近的缘故,明清时期的契约文书在各地都有遗存,特别是关于徽州、福建地??
明清契约文书与历史研究笔谈-太行山文书学
【编 者 按】或因时间上距今稍近的缘故,明清时期的契约文书在各地都有遗存,特别是关于徽州、福建地区的文书更有大量收藏。由于契约本身所具有的地方性和民间性,其对基层社会诸侧面以及区域社会的研究、国家对地方控制的认识等方面的价值已经充分地显现出来,并取得了人们的共识,贯穿于研究之中。为了拓宽研究视野,开拓研究领域,深化研究内容,敦厚研究学风,我们特从契约文书这一特殊的文献形式入手,就其与明清时期史学研究相关联的诸方面推出一组笔谈。希望能够引起学界的关注。
努力开拓民间文书研究的新局面
陈支平
近二十年来,我国学界对于民间文书的搜集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绩,新发现的民间契约文书不下十万件。然而,有关利用民间契约文书进行史学研究的新成果,却屈指可数,二者不成比例。
利用民间契约文书进行史学研究跟不上民间契约文书搜集的步伐,根据我的理解,其中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间契约文书有着太多的雷同。虽然这些契约文书分布于全国各地,但是其基本格式和内容大致相同,学者们或者认为这种雷同的契约文书,一叶可以知秋,一张较为典型的契约文书的学术研究价值,也许可以等同于若干张甚至成千上万张的同类契约文书,民间契约文书数量的增多并不等于其学术运用价值的同步增长。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跟不上搜集整理步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观察视野和研究方法的单一化。深市主板我国学界从事民间契约文书的搜集和学术研究工作,起始于上一世纪中期。那个时期学者们所关注的史学研究,除了推进学术进步的自身意义之外,更多地注重于学术研究与现实社会的关系。正因为如此,人们的观察视野自然而然地放到当时社会上矛盾最为突出的农村土地占有等生产关系问题的讨论之上。而存世的民间契约文书,大部分是土地的交易文书。这样一来,运用契约文书进行土地关系史的研究,必然成为20世纪中期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热门课题。但是到了20世纪末,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进步和史学理论、方法论的日益多元化,历史学者们所关心的研究命题,已经大大突破了以往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思考模式小小岳,经济史的研究领域也不断地向社会史、法制史、家族史、宗教史、民俗史以及历史人类学等多方面拓展。相比之下,以前盛极一时的土地占有等生产关系史的研究课题,由于寻求新的创新颇为不易,热过冷却,反而为许多学者所淡忘。
从学术发展的规律上看,20世纪末以来中国土地所有制等生产关系史研究的由热入冷,是一种必然的趋向。因为把丰富多彩的历史现象仅仅局限于生产关系、阶级斗争等狭小的观察视野之中,那么其将逐渐走入困境也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要进一步推动明清契约文书与史学研究的发展,就应当尽可能地摆脱旧有的研究框架,开阔我们的观察视野,改进我们的研究方法,拓展新的研究局面。
开拓明清契约文书研究的新局面,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 用多学科的视野考察民间契约文书的丰富内涵
民间契约文书从表面形式上看,大部分是属于土地、房屋等物权的交易文书,但是任何一种物权交易形式都依托在那个时代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经济模式和民风习尚的大背景之内。我们通过民间契约文书这样一个表现形式,将有助于从各个不同的细部来加深考察这个时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运作实态以及社会、经济模式的演化变迁历程。显然,要做到这一点,单单从生产方式和阶级分析的视野来考察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当借助于诸如社会学、人类学、法学、宗教学、民俗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论来深化我们的研究工作。正如前面所说,自上一世纪末以来,许多志在创新的历史学者们,已经在社会史、法制史、家族史、宗教史、民俗史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关多学科结合研究的有益尝试,我们何不乘上这股清新的东风,也在民间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和研究上进一步开展多学科结合的深入探索?
事实上,自上一世纪末学者们进行多学科结合来深化史学研究的探索以来,民间契约文书的运用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重新认识。如研究社会史、家族史的学者,从契约文书中分析了社会的基层结构和家族的管理模式,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学术论点;而研究法制史的学者,则从民间契约的书写格式、签订过程、执行状况、纠纷争讼等现象,探究了中国官方法律与民间习惯法的各个不同层面。然而就整体情景而言,这种运用契约文书进行多学科结合的史学研究还是比较有限的,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努力。除了社会史、家族史、法制史之外,我们同样可以通过借鉴不同学科理论及思维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充分发挥民间契约文书这一独特的史料价值,来探索不同区域间民风习尚的演变历程及其文化特征;了解宗教与民间信仰的社会基础和组织形式;解剖政府与民间社会、士绅与乡邻民众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以及分析商业经济、市场经济、借贷经济、农村经济、乡村共有经济等各个不同领域的经济关系。只有这样,历史的本来面目才能显得更加多姿多彩。
二 把社会调查等研究方法与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研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契约文书散落于民间社会,它的搜集和整理,必须通过学者们的辛勤劳动,深入城乡进行社会调查、访谈寻求,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而,对于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工作,同样需要做社会调查,这恰恰是以往学者们所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以往研究契约文书,往往是就契约文书论契约文书,比如研究土地买卖关系,就把同一地区的土地买卖契书搜集在一起,从中寻求带有一些普遍规律性的线索,形成自己的论点。其他如田地、房产以及借贷的交易,也大多通过这样的分析方法,形成论点。这种就契约文书论契约文书的研究方法,必然出现上面所述的那种有了一纸典型文书之后就可以等同于若干纸甚至成千上万纸契约文书的情景。
就契约文书论契约文书的最大缺陷,就是忽视了对产生这些契约文书的社会背景的了解。我们现在搜集民间契约文书,由于与契约文书产生的时代相对遥远,时过境迁,许多契约文书的获见,是带有偶然机遇性的,有些甚至是“意外惊喜”。但是所有的契约文书在其产生之初,都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有它的交易签约各方的社会背景以及经济、文化背景的。如果我们完全脱离了契约文书所存在的这个社会背景,那么也就只能是就契约文书论述契约文书。为了弥补这一研究缺陷,我们就应该深入到这些契约文书产生的所在地去进行社会调查,尽可能地了解这些地方的经济状况、乡族结构以及民风习俗的各个方面,然后根据这些社会背景材料,结合对于契约文书的分析,才有可能得出更加接近当时历史事实的论述来。比如,当我们通过社会调查知道了这批契约文书的主人是什么身份时,我们就可以有效地利用这些契约文书,分析他们拥有多少土地、房产,有多少租谷收入,有多少市场商品交易,有多少借贷亏损以及他们的社会关系和人事往来,从而对契约文书的主人乃至他的乡族做比较典型的个案剖析。这样的典型个案剖析,无疑比以往那种缺乏社会背景的就契约文书论契约文书的研究要大大提高一个层次,同时也就避免了所谓一张契约文书等同于若干纸甚至成千上万纸契约文书的尴尬境地。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契约文书的社会背景,不仅可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契约文书的史料价值,而且还可以扩展其学术内涵,与历史人类学、社会史、乡族史的研究相互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学术研究的层次。例如,许多民间契约文书的内容是关于乡族之间、家庭支房之间的民事合同,这些合同文书如果离开了其背后的社会背景,我们就无法对这些合约做全面的分析。而当我们把社会调查与契约文书的分析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我们的考察视野就得到了扩展,研究也就深入了。特别是民间族谱中也保存着大量的契约文书蔡裴琳,这就更加需要深入实地调查,把契约文书和实地访谈资料以及族谱、碑刻等民间文献资料做一综合性的考察,这样才能够更加全面地对当地的乡族组织和社会结构进行富有创新的研究。
把社会调查等工作与契约文书搜集整理分析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的研究方法,归根到底,也还是如何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论的问题。社会调查并不是历史学的专业长项,而更多的是借助了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但是史学研究一旦结合了社会调查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就可以比较有效地推进历史学的研究。正因为这样,我们也不妨把统计学等其他学科的方法运用到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中来。比如,我们可以通过对大量契约文书中物价、租率、利息等数据的统计,了解各个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的诸项经济指标的运作变迁情景,进而对这些时代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作出更加符合实际的测评,避免那种空谈观点的学术弊病。近年来,台湾地区和海外的一些学者,利用民间契约文书中有关妇女交易方身份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对明清时期不同区域内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作出了新的探索。这些探索很有创意,值得我们借鉴。
三 开展民间契约文书研究的比较分析
民间契约文书所涉及的历史内涵虽然十分丰富,但是它毕竟只能反映某一地域范围内的情景,如果把分析某一地域范围内契约文书的论点推广于其他地域甚至用于说明全国的一般情景,这就未免有些以偏概全了。反过来,如果仅专注于某一地域的研究,而不顾及其他地域特别是相邻区域的情况,同样也会出现“老鼠打洞”式的偏颇。因此,我们在从事民间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和研究时,应当同时进行一些针对性的比较研究,这样才能更为全面地把握不同区域间乃至全国范围内历史现象的共性和特殊性。
我在从事福建、台湾以及徽州地区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时,就曾发现在徽州的土地交易文书中,一般要明确写上所交易土地的在册编号,如“平字好”、“本字号”、“德字号”等,对于土地的四至边邻则往往从略;而福建、台湾的土地交易文书,对于土地四至的界限记述则相当重视。这二者的不同,实际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徽州与福建、台湾民间在编制官府的土地册籍上的执行情况有着很大的差异。再如,明清时期福建、台湾地区民间的土地交易,“找贴”的现象特别严重,而在其他地区就相对少些。所谓“找贴”,就是指当某一土地连根带皮全部出售之后,原来的卖主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找买主索取地价。福建、台湾地区民间土地买卖中“找贴”现象的盛行,似乎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地区乡邻关系制约力量更比其他地区强烈。如前所述,民间契约文书所涵盖的内容涉及到政治史、经济史、法制史、社会史、民俗史的诸多方面,因此利用民间契约文书进行不同区域间的比较研究,同样也有着广阔的空间。可惜的是,利用民间契约文书进行不同区域间的比较研究正是以往学界最为薄弱的环节,这就更加需要我们加倍的努力、认真的探索。
民间契约文书堪称明清历史的一个资料宝藏,目前学界所存在的对于明清契约文书重搜集、轻研究的现象,应该得到尽快改变。我谨以上面的三点看法,奉教于所有有志于从事明清契约文书搜集和研究的同仁们,以期把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潮。
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
栾成显
中国古代历史文献遗存之多,堪称世界之最。尤其宋代以后的典籍文献,更是浩如烟海,汗牛充栋。就个人来说,即使皓首,也难以遍览。然而,今日研究古史者,又常常痛感所需史料之不足,搜集史料往往要占用研究工作的大部分时间。何以如此呢?原来中国古代的典籍文献虽然极为丰富,但从现代科学研究的要求来说,仍有很大缺憾。对于许多研究专题,文献记载方面的资料或过于笼统,语焉不详;或只言片语,不成系统;或缺乏数字,难以计量;甚至有些方面的资料竟告阙如。20世纪以来,随着史学理论上的革新,史学研究也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成为一种真正的科学研究,与此同时,在史料方面也出现了划时代性的新变化,即史料的搜集与利用不再囿于典籍文献,开始从典籍文献的圈子里走了出来。举凡甲骨金文、简牍帛书、契约文书、墓志石刻、谱牒家乘,乃至出土文物、田野调查等等,都包括在史料搜集与利用的范围之内。这期间,更有考古发掘和文书档案的几次大发现。20世纪初,即有国学大师王国维所概括的甲骨文、汉晋简牍、敦煌文书、明清内阁大库档案等几大发现。该世纪后半期,则有以徽州文书为代表的明清契约文书的一系列发现,可称之为继上述四大发现之后的又一重大发现。这些新资料的发现,大大推动了20世纪中国历史文化的研究,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有目共睹。以明清契约文书而言,它的发现,同样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如今利用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成果已相当可观,它在史学研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研究价值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所认识。
所谓明清契约文书,广义来说,一般是指在地方发现的以反映基层社会为主的明清文书档案。诸如徽州契约文书、福建明清契约文书、江苏清代商业文书和太湖厅档案、浙江严州府明清土地文书和兰溪清代鱼鳞册、安徽宁国府南陵县档案、四川巴县清代文书档案、四川自贡清代盐业档案、云南武定彝族那氏土司清代档案、贵州清代文书、珠江三角洲土地文书、顺天府宝坻县清代档案、河北获鹿清代编审册、山东曲阜孔府明清档案、东北和内蒙古地区土地文书、香港清代土地文书、台湾淡新清代档案等等。这些文书档案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以徽州文书为例,它自20世纪50年代大规模面世之后,80年代以来又新发现了10余万件,总数达30万件以上。其种类包括交易文契、合同文约、承继分书、私家帐簿、官府册籍、政令公文、诉讼文案、会簿会书、乡规民约、信函书札等各种文书,应有尽有。以下仅据笔者在研究工作中接触明清契约文书(主要是徽州文书)的一些体会邓先宇,试就其研究价值谈点粗浅看法。
第一,明清契约文书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文化,既有其地方性特点,又多有超越地方本身的普遍性的一面,对于研究同时期的中国史具有重要价值。
如众所知,明清时的中国长时期处于大一统的局面之下,中央权势空前强大,王朝的典章制度贯彻到底,特别是像苏、杭、徽州等地,地处南直隶,皆属京畿圈内,更是忠实地执行了中央王朝的各项法规与政策。契约文书即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如土地买卖文契、税契凭证、契尾等体现的田土买卖制度,鱼鳞图册、签业归户票等反映的土地制度,户帖、黄册底籍等反映的户籍与赋役制度,十家门牌显示的保甲制度等等。具体说来,契约文书对社会经济制度与文化的研究价值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契约文书可与文献记载互相印证,补充文献记载之不足,乃至纠正其谬误。例如,对作为明代基本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的赋役黄册,以往中外学者的研究主要是依据文献写文章,将日本所藏一件文书认定是明代黄册原本而广泛引用,甚至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亦加采用,似成定论。但通过对明清契约文书的考察,可知其并非明代黄册原本,只是一份明代保甲文册。又如,美籍华人、著名学者何炳棣先生认为,“六百年来最为传统及当代史家称道的明初全国各地履亩丈量绘制的《鱼鳞图册》,根本不是史实而是‘传奇’”,并宣称对此进行了“最多面,最缜密”的考证。此说自20世纪50年代提出,80年代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90年代又在台湾出版有关论著,颇有影响。然而,其考证只是关注了文献方面的有关记载,并未对遗存至今的文书档案做任何考察。如果对遗存至今的数千部(册)鱼鳞图册文书稍做调查,如果对在明清契约文书中已不止一部地发现了的龙凤时期(元末明初)及洪武时期的鱼鳞图册实物稍加留意,那么所谓“鱼鳞图册传奇”说之谬误,则无需多加辨正。
契约文书不只是能对文献记载加以补正,甚至应该说,如今也只有通过对契约文书的考察,才能对明清时期的一些社会经济制度做更深入的研究。仅仅依据典籍文献资料,已很难做到这一点。例如,与西方相比,土地买卖较为发达可谓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之一。那么,其买卖手续到底有哪些?各个朝代的演变进程是怎样的?买卖价格与交易量又是如何?文献方面多只是“千年田,八百主”之类的记载,很难进行深入考察。而在明清契约文书中,保存着大量土地买卖契约原件及有关簿册文书,既可对相关制度做具体考察,又能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为深入系统地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料。再如,诸子均分制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特点。文献对这方面的记载只鳞片爪,无法深入研究。而在明清契约文书中保存了数量颇多的诸子均分的原始档案——分家书,为具体考察这一制度提供了系统的一手资料。
契约文书还可为个案研究、专题研究以及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提供系统资料。中国古代的典籍文献,一般概括性、宏观性记载居多,缺乏个案资料为其通病。而契约文书所载十分具体,且事主单一、地点集中、时间连续,提供了许多典型的个案分析与专题研究的资料。其中既有关于一个图(包括几个自然村)的数十年较为完整的人口与土地资料,也有专门记录某一家庭或家族赀财的置产簿;既有关于某一案件的全部诉讼案卷,也有关于一个会或一个社的完整记录。明清契约文书之中更有许多归户性文书,这些归户性文书,原本多是该户家族与他人进行各种交易的原始文契,或是该家族所置财产的明细帐簿以及诉讼抄底、官府批文等等,将其作为私家珍藏经过长期积累而被保存下来。有的时间连续数百年,多者一户达千余份。这类个案与专题性资料正是我们今天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此外,一种契约文书的内容又往往涉及多学科的研究领域。如土地买卖契约,既涉及经济史,又涉及法制史等;宗族文书,既涉及社会史,又涉及经济史、法制史等;诉讼文书,既涉及法制史,又涉及社会史等。这些无疑都为我们进行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提供了丰富资料。
第二,明清契约文书对于探索中国古代基层社会实态具有重要价值。
中国古代传世的典籍文献记载,多重政治,轻经济;重典章制度,轻社会实态;重纲常伦理,轻社会生活;重王室精英,轻平民百姓。总之,多偏重于上层社会,其叙述不厌其烦;而轻视下层社会,其记载颇为简略。明清契约文书所提供的资料,则可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如果说明清内阁大库档案属官府档案,那么明清契约文书则是民间档案,记录的是基层社会情况。这也是明清契约文书的一个特色。明清契约文书之中,有关于基层社会结构的里甲文书和土地关系文书,有记录宗族社会的各种宗族文书,有反映基层法制运作的法律文书,有体现会社组织的会社文书,还有乡规民约以及反映百姓生活实态的其他各种文书。总之,明清契约文书保存了一大批典籍文献根本没有记载的、有关基层社会的原始档案资料。其对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张静懿,明清契约文书的发现促进了新学问的诞生。
早在20世纪初,国学大师王国维在概括了甲骨文、汉晋简牍、敦煌文书、明清内阁大库档案这几大发现之后,就提出了“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的著名论断。这个论断是对中国几千年学术发展史的一个总结。20世纪的学术发展历程证明了王氏的论断是科学的。其后,对甲骨文、汉晋简牍、敦煌文书、明清内阁大库档案的研究一直长盛不衰,都各自形成了一门新学问,即甲骨学、简帛学、敦煌学、明清档案学,有的还成了世界性显学。而明清契约文书的发现,也促进了新学问的诞生。其代表性的例子即是,随着徽州文书的大量发现和研究的展开,一门新的学问——徽学诞生了。徽学已是21世纪新兴的显学。徽学是以徽州文书档案、徽州典籍文献、徽州文物遗存为基本资料,以徽州历史文化为研究对象,进而探索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当然,作为徽学研究的基本资料,除了文书档案以外,还有典籍文献和文物遗存。但很明显,徽州文书档案乃是徽州历史文献中最具特色的一个部分。它在徽学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贡献,有目共睹。应该说,徽学与甲骨学、简帛学、敦煌学、明清档案学一样,都是20世纪以来以重大发现及重要遗存为基础而形成的一门新学问。此外,随着明清契约文书研究的深入,诸如明清契约文书学等新的学问亦将兴起,当在预期之中。
关于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还可举出很多。
契约文书之所以有如此重大的研究价值,主要是由其本身性质所决定的。文书档案乃是官府或民间在各种社会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原始文字资料,具有原始性、惟一性及文物性质。因此,文书档案本系一手资料,实为科学研究立论的首要依据。而一般文献记载,即使是当时人的著述,也多是经过人为加工的东西,实为二手资料。从科学研究来说,无疑前者价值更高。所以王国维先生说;“中国纸上之学问赖于地下之学问。”这是一个科学的论断。由于文书档案属于原始资料,实例个案居多,而常常成为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那些理论上的宏观概括、研究中的真知灼见和新发现,多源于对具体实例或个案的考察分析之中。如同甲骨文、简牍帛书、敦煌文书、明清内阁大库档案对说明其同时期的中国历史文化都有重大价值一样男生爱的学府,明清契约文书在阐释整个明清时期历史文化方面亦有特殊的重要价值,我们应努力将它发掘出来,而不能埋没它。
当然,契约文书也有其局限性。遗存至今的文书档案即使数量庞大,也只是当时实际存在文书之冰山一角。时至今日,由于数量的限制,很多文书档案虽然真实可信、具体入微,但却难以反映该事物历史发展的背景与全貌,只宜进行微观剖析,难以作出宏观概括。而文献记载则多具宏观性、概括性。文书档案与文献记载相比,实则各有优长,具有互补性。在实际研究中,必须两条腿走路,走文书档案与文献记载相结合之路。
毋庸讳言的是,由于宋代以后的传世典籍极其丰富,学者仅利用典籍文献方面的资料也能写文章、做学问,因而传统国学以文献证文献的研究方法至今仍有很大市场。然而,如果我们从真正的科学研究需要来看,从学术发展新潮流的视角审视,对明清契约文书的重大研究价值是绝不可忽视的。时至今日,研究者必须从传统国学以文献证文献的圈子里走出来。对明清契约文书的开发与利用,无疑是合乎20世纪以来学术发展先进潮流之举。明清契约文书利用与研究的发展,将大大突破传统国学以文献证文献的局限,开辟中国史特别是明清史研究的新局面。
土地契约文书与明清社会、经济、文化的研究
陈学文
历史研究本重实证,力戒浮泛空论,尤其是社会史、经济史的研究不宜做过多过阔的推论或演绎,有多少史料说多少话。也就是说,论点(观点)应建立在坚实、丰富的史料基础之上。这就略有不同于政治史、思想史的研究(当然,并没有否定史料对政治史、思想史研究的重要性,只是相对而言)王卓实。傅斯年当年倡导“史料即史学”,从重视史实、注重实证的意义上说,也并不是不妥。当然仍应更重视正确的历史观和科学的方法论,优质的研究成果应是观点、方法、资料三者的有机结合。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历史上国家财政是建立在土地和人口之上,即赋役制度。任何一朝一代都非常重视土地与户口,“二十四史”的《食货志》几乎都把土地、户口、赋役列为首要内容。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官田之外,大部分还是民田(私田),土地的兼并(地权的转移)、集中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民生和国家治乱,多少次的流民暴动、农民起义无不涉及土地,他们都要争得土地权和生存权,因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如何确定地权?据现存史料,自宋代起已有了土地契约法权的书面形式的存在,迨至明清间,土地契约文书更加完备周全,其种类之多,令人眼花缭乱。这正是适应了土地买卖、租佃等地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的频繁和土地买卖形式的多样性而起的。研究土地制度史、赋役制度史等都离不开田(地)契等土地契约文书。
土地契约文书以田契为中心,其他还有山、地、塘、坟地、宅基等契约,简而统之称为田契。契者,“约也”(许慎《说文解字》卷十下,第213页,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推衍之为合约、合同,双方互认互守的文字合同。在民间土地买卖中,口出无凭,怕节外生枝,必须签订土地买卖的契约,即田契。田契的构成除买卖双方签押外,还需有中见人、书写人等中间见证人的签押,以示公正合法。有了上述人员的书面认同、签押,合乎法律程序,契约文书始能成立。
田契如从法律视角去分狂魔宠女,有赤契(红契、官契)、白契(私契)、契尾(契税单)。把三者粘合在一起最具有法律效应。笔者保存了多份如此三联贯的完整田契,其中一份是山西徐沟县王郁文卖田契。这是一份绝卖契(死契),中有私契、官契、契尾三种文书粘合在一起,有多个县印和山西承宣布政使司的钤印,据此进行考释和研究,写成《清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的一份田契及考释》,发表在日本《明代史研究》第30号上。
白契,实是民间私人土地买卖的契约文书。一般写在不易风化、较牢固坚韧、能防水渍的白桑皮纸上,由出卖人立契,内容需载有出卖人姓名、出卖原因、土地数量(亩、分)、坐落、编号、四至八到(土地界限)、卖价、交讫日期、租税额、起割入册、管业归属、防止和注意事项等(如不许有重复交易、来脚不明及一切不明之事,家内外人不许占拦,这是卖方之责,不涉买方等)。交易后双方不许反悔,先悔者要罚款,而原契仍旧生效,立契时间等亦需一一写明。此外如有特殊情况,卖方亦须在私契上写明,如卖方原土地上有附属物(青苗、木植、堆房、水碓等)、火佃(佃户、佃户住房)等,写明一并卖给对方(买方、业户),更要写明买主(业户),自交割之日起即归业户受业。为了表示契约的公正性,必须有中见人,或称凭中、凭中人、中人、见人。中见人一般是年长有声望者受邀参与。书写人,或称书契人、代笔人、代笔,负责书写契约,一般由书写端正清楚者担任。卖主称立契人、卖契人、契人。上述人员(除业户外)都需一一画押(签字)。有了这些完备手续,契约始能成立。
赤契,亦称红契,实为经政府登记入册认可的原始文书,故亦称官契。收取契税之后加盖政府印钤。赤契文字内容如同白契,有的重抄白契内容写在统一印制的官契纸上,也有的无印制的官契纸只抄在一般契纸上,但都须加盖政府官印(有盖县印或县税课局印)。
契尾,是土地买卖成交后经政府认可,由政府收取定额契税,故有人称契尾为契税单,其实称契税单不完全合适。因为契尾不仅仅是收契税的凭证,还具有确认地权转移的法律效应,即有地权转移的法律认定本性,如果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契尾也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契尾上详细注明了买卖双方的姓名、田产数量、坐落地、价银、税银等,就有法定凭证和制约作用。契尾由各承宣布政使司统一设计印制,授权于州县再复印。一式两份,一份给业户(买主),一份存州县备案,并造册会同其他文件呈送上级机关查考。“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半幅给业户收执,后半幅同季册送司查核”;“如有卖买田房不遵粘契尾者,即照漏税例治罪”。契尾须附粘在白契、赤契之后,形成三联式的标准田契格式。关于契尾印制样式、契税额常因时因地略有不同,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技术性问题,笔者曾有详细考释,请参见《一份清代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及考释》(《中华文史论丛》总72辑,2003年6月),此不赘述。
土地契约文书因土地买卖和地权转移情况很复杂,因此田契的种类也就很多,大体有如下几种:
死契:即卖主一次性将地权卖断,不再赎找,不再加价,出卖时收取田价银后就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业户),并由业户负担国家的税粮。这是永久性的契约,故亦称绝卖契、卖断契。
批契:是卖主第一次立契将地权转让给买主(业户)管业后,地权转移过程即告完成。但后来的新业户将此地权再次出卖,而不再另立契约,只需在原契上加上批文,载明立契人再次卖给第二任业户(买方),这种契约亦能生效,叫做批契。但必须载明第二次交易时买卖双方的姓名、日期、银价等。
活契:活契不是卖断契,与死契相对应,它具有相当的活动空间。这类契最为复杂,有典契、当契、换契、补契、赎契、添契等。卖主立契时没有将地权一次性卖断,留有收回、增添等余地。有的仅属于出典,收取典金;有的属于抵押,称当契,在约定时限内可以向买方偿还买方原典、当的金额即可收回地权,如过期不赎,就成为死契。补契(加价契)、添契(加添契)是卖方不是一次性收取买方田(地)价银,而是分期收取价银。这类活契五花八门,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土地买卖,只卖田面权,叫做小买田,只有将田底(田骨)权也卖断,才是彻底的地权转移。田底权买卖称大买田。由于有了田底、田面的分离,于是土地制度中就出现了“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的现象,在皖、闽地区较多存在。
其他如山、地、塘、坟、宅地的买卖契约也大体如此。至于租佃土地的租佃契约也很复杂,基本上类同于田地买卖契约文书的形式。
研究土地契约文书意义是很重大的,择其要者有以下几点:
从法权上确立生产关系的演变。社会的变迁最初起于生产、生产关系的变迁,必然涉及人际关系,即赖以生存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从甲手转到乙手,这是社会上的大事情。为了避免矛盾或冲突,协调人际关系,只有依靠信用凭证——契约来整合。因此,土地契约文书是从上层建筑层面来巩固经济基础的变动,这是法权的体现,表明社会已逐渐步入法权的阶段。
地权转移的深刻背景折射了社会经济的变动。为什么有土地买卖,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有天灾人祸天作凉缘,有人口增殖,有家庭变故(如生老病死),有外出经商无人经营土地、变卖田产充当经营资本,凡此等等,不一而足,因时因地各有不同。透过地权的转移,深入探讨其背景,无疑是社会史、经济史中重要的研究课题。
地赋关系。封建国家的财政基础根植于土地赋税和户口管理上按丁或户所出劳务的徭役。赋役支撑着政权,成为每一王朝的经济命脉。明初建国首先建立户帖(后为黄册)、鱼鳞图册,藉此来管理国家,以维持国家财政。地权的确立、登记入册,建立土地契约文书,都有利于国家对土地、人口的统治。凡是土地转移频繁、土地过分集中、农村分化加剧、失去土地的流民增加,社会就不安定,封建王朝就会摇摇欲坠。建立田契有利于社会稳定,减少民间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契约文书的确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学者研究每一时期土地契约文书就可透示这一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如明中叶一条鞭法推行后,富商巨贾不愿多买田,吕坤说:“条鞭法行,富商大贾不置土田。”(《实政录》卷四,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顾炎武亦说:“旧法编审均徭,有丁银、门银,而无地银,则以赀本产业稳括并论也。今去其门银,而以地银易之,则田家偏(遍)累,而贾贩之流,握千金之资,无陇亩之田者,征求不及焉,此农病而逐末者利也。”(《天下郡国利病书》第15册《山东上·户役论》,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齐鲁书社1997年版)从地赋关系上就可看出明中叶社会的变迁、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样就深入到社会史的根本层面上去,不停留于一般化研究衣食住行的社会生活史的层面丁丹妮。
土地契约文书所记载的地价的上扬与下跌,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变动。地价除了本身的肥瘠、地理环境位置之外,往往又与时空关系密切。
宋笠娜如处于经济发达的江南水网地带与晋、冀、鲁、豫、陕、甘的地价自然不同。又因时间不同,如明隆万间、清乾嘉间虽然经济比较繁荣,社会也较稳定,但因国内市场的扩拓,经营工商者日众,土地价格随之下跌。
在土地契约文书中还有一种特殊个案,即族田、祠田的买卖、租佃契约的成立,渗透着宗法宗族制的因素。如小宗(族)土地买卖,必有族众一起签名画押,个人不能独立做主,可见宗族潜势力的强大。祠田的租佃更须经族长的许可,由族长等人出面经办画押始可成立。表明在明清时期宗族势力并未消退。李文治、江太新所著《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就是很好的研究成果。该书第87页所用万历《东嘉英桥王氏族谱》中就有许多宗族族规族约、族田、祠田等资料,笔者在《万历〈东嘉英桥王氏族谱〉的初步研究》(刊于《谱牒学研究》第三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一文中有较详的论述。
土地契约文书对研究土地制度史、法制史有很重要的价值余晚晚 。土地买卖双方都要履行法定手续,当地权转移交割之后,业户要承担交纳赋税义务;而卖方须有无重复交易、来历不明、无典当他人、无威逼、永不反悔等信用,还须担当“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不涉买人之事。双方职责分明。这些法律责任各自认可,画押成交立契为据。又如有些地方山地上有火佃的房屋,或有木植、堆房、水碓等,在契约上亦须写明,一并出让给买方。火佃的主仆关系也转为业户(买方)名下管业。
明清官契的成立表明政府已介入地权的转移,发挥着政府的管理、监督职能,维护公正的法律机制,这对研究中国法制史、政治制度史都很有意义。
对土地契约文书的搜集和研究。傅衣凌先生早在1939年于福建永安县发现了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百余件,20世纪40年代进行了整理研究。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搜集了大量田契,并以田契为中心做了较系统的研究,著成了《中国法制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版),其中有专章研讨《元明时代村落的规约与租佃证书》。日本东洋文库明代史研究室曾编有《中国土地契约文书集》(日本东洋文库1975年版)一书。安徽省徽州地区储存田契为全国之冠,科研工作者据此进行了整理与研究,其成果有周绍泉、王钰欣编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第一编·宋元明代编》(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安徽省博物馆编的《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徽州文契整理组编的《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还有杨国桢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等著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等。上述这些资料和研究专著都是土地契约文书研究者的必备之书。
研究中国法制史、经济史、社会史都离不开土地契约文书,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素材。史学研究是以史料为基础,必须充分掌握资料。科学巨著《资本论》的作者马克思根据治学体验说:“研究必须搜集丰富的资料,分析它的不同的发展形态,并探寻出这各种形态的内部联系。不先完成这种工作,便不能对现实的运动,有适当的说明。不过,这层一经做到,材料的生命一经观念地反映出来,看起来我们就好像是先验地处理一个结构了。”(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跋,载《资本论》第1卷第17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对于资料亦须进行鉴别,资料的真实性和丰富性直接影响到研究成果。美国著名史学家魏斐德《讲述中国历史》中说:“对资料出处必须持有既慎重又忠实的态度,尤其是因为语言上稍有变动就可轻而易举地导致叙述背离基本资料。这时主要的修辞形式应该是以准确为主,而不是文学性。我们若要认真对自己的研究,历史的判断就得站得住脚。……尤其是在一些历史学家能够获得别人无法得到的文件时,人们就更倾向于信赖他们。”(转引《史林》2001年第3期)有的田契年代久远,水浸、虫蛀、风化,字迹不清,特别是印鉴不清,对于这些必须耐心细致地一一考查,力求还原于本来面目。
笔者因研究明清社会经济史的需要,曾考查过数以千计的田契,也收藏了一些自明初至民国各个时期的各类田契。对部分田契进行考释,写过《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选辑及考释》(刊于《中国农史》2002年第3期)等文。田契搜集的主要渠道来自民间,有的收藏者愿意出售就可以有选择地选购。凡到一地的文博部门参观就需留意,如允许拍照、复制就更为理想,或者不妨细心抄录。日积月累,经验就多了,有价值的田契积累多起来,有利于研究工作的展开。
通过对土地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研究,推动史学研究重视基础研究工作、重视史料的搜集,进而意识到古老的中国史学具有悠久的优良传统必须继承发扬,使史学走向健康发展之路,力戒当前史学研究中浮躁、空泛之风,踏踏实实,使中国史学能自立于世界史坛。
文章来源:《史学月刊》2005年12期
因文章较长,故节选其中一部分。写本文献学公众号转载。
全文详见:https://p66p.cn/8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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