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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律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新疆昌吉律师周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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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及事实理由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某赔偿张某投资款304 100元;2.要求王某返还租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王某负担。事实和理由:王某系怀柔区某村村民,其从某村承包29亩土地用于种、养殖业。2011年7月,我与王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从王某处租赁其承包土地的西南边共计6亩土地,租赁期限为5年,一次性交纳租赁费3000元,双方在租赁协议上签字并经村委会同意。合同签订后,我在租赁的6亩土地上种植果树共计3900棵,其中包括栗树2800棵,苹果树600棵海宁在线,核桃树500棵,上述树木种植后一直由我经营管理。2014年春,我发现有人在我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树木,经了解得知王某将此地块转租他人。后我起诉要求确认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我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标的不清,该协议未有效成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现,我向王某缴纳了租金,并且在租赁的土地上进行了投资管理,虽然我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协议被法院确定未有效成立,但已投入的资金应由王某进行赔偿并返还租金,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诚贷宝,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张某所述不属实,不予认可。涉案土地一直是我在经营管理使用,租赁期限自2001年至2011年6月份。到期后我与村委会协商要求继续租赁该土地,但时任村委会书记的王某春提出让我转租给他6亩地石田萌美,才同意与我续签租赁合同,我无奈之下就答应了他的要求,并于2011年7月1日与张某签订租赁协议,这也致使我直到2012年12月份才与村委会续签租赁合同。后村委会换届选举,王某春落选,新任书记提出我没有权利转租,只能租赁和使用,后我去找王某春,他说转租协议已经撕了,我就以为事情已经解决。直到2014年张某起诉,我才知道合同没有撕毁。且该转租合同系我受胁迫签订苏林卡,因王某春没有权利租地,就用其亲属张某的名义,协议上张某的签字系王某春代写。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张某提交的判决书、相关证明及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其在我承包的涉案土地范围内进行过种植和管理行为;2、张某此次起诉陈述的事实与其在2014年起诉时陈述的事实不一致,且其陈述系在2011年春天在涉案土地内种植果树,但其与王某的租赁协议签订日期为2011年7月,以此推算,其在未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下在他人承包的土地种植果树与常理不符。且此次诉讼张某提交的购买树苗证明及证人证言出具时间与上次起诉提出的证据不一致;3、依据张某提供的购买树苗证明载明的树苗数量雷米盖拉德,按照常规全部种植至少需要23亩土地,现其至今无法准确说明涉案6亩土地的具体位置,且其在此次诉讼中提出涉案6亩土地位置在西南边,这和其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上写明的6亩地的位置相反,事实上,张某在三中院时也陈述不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7月1日,张某(乙方)与王某(甲方)签订《协议》陈亮生,其上载明:“经甲乙双方协议,某村委会同意,将自己承租的土地(村东)6亩转租给某村张某使用重返末日。协议内容与甲方和村委会内容不变,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5年租金叁仟元,即3000元。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王某(按手印),乙方:张某。某村委会。2011.7.1”并加盖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15年1月,张某将王某诉至怀柔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11年7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有效,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出具(2015)怀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与王某于2011年7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有效。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2015)三中民终字第1210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5)怀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并提出因张某与王某在协议中未对6亩土地的四至边界作出明确约定咸殷晶,且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也未能就6亩土地的边界四至协商达成一致,应当属于对于合同标的的约定不明,合同未有效成立,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因双方对合同未有效成立后的损失赔偿及租金返还问题发生争议,2016年1月26日,张某诉至本院,要求:1.王某赔偿张某投资款304 100元;2.王某返还租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王某负担。
张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民事判决书、证明、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并申请证人出庭钱德月,用以证明其与王某存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进行种植管理、投资的事实。
王某为证明其主张,高兮妍向法庭提交了协议、民事诉状、村委会证明、支出凭单及现场照片,用以证明其与张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内容、张某前后表述矛盾及涉案土地一直由其种植管理的事实。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将之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王某提出对张某提供的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黑道少将。对张某提交的其他证据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张某认为,对王某提供的协议及民事诉状的真实性认可。村委会证明与本案无关,对王某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另查明,关于3000元租金问题,庭审中张某认可该租金系其交与王某春,由王某春交给王某的,王某当庭认可收到了3000元租金,但提出其在2013年就将该租金返还给了王某春,当时没有要回之前王某春出具的收条。对于王某的上述表示,张某不予认可。2016年10月25日,本院至张某所述的涉案6亩土地进行现场勘查,对张某指认的6亩土地位置的四至及四边长度进行了现场测量,并大致清点了该位置上种植树木的数量希路达槙野智章。勘查现场及之后的庭审中,张某认可现场勘查结果,并提出之前其种植的大部分树木已经被移走。王某则不认可现场勘查的土地范围就是其与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中约定的6亩土地范围,并提出现场勘查的土地一直由其种植管理,现有树木均系其种植,与张某无关。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雪姣,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天章物语,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生效判决以合同缺乏明确标的为由认定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有效成立,现张某要求王某返还投资款,在无法确定租赁协议中约定的6亩土地的准确位置的情况下,仅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本院无法确定其存在损失的事实及损失数额,故对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张某主张的返还租金的请求,因王某在庭审中认可确实收到3000元租金,其主张已将该租金返还给案外人王某春,鉴于张某对王某的该辩称意见不予认可,王某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王某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租金3000元;二、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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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艳,女,汉族,毕业于新疆政法学院、中央政法大学法律专业,1999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已经积累了丰厚的执业经验,现已经成为一名资深律师,在刑事和民事案件领域均有一定的声望,本着尽职尽责、精益求精的精神,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办好每一位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尤其在处理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工伤、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案件方面有自己的独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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