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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称其在和庄某打篮球的过程中被庄某用肘部击伤红颜不寿,故诉至法院风筝线割喉,请求判令庄某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没有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诉称:
2016年9月,吴某和庄某在顺义区某篮球场打篮球,庄某在进攻过程中用胳膊肘将吴某的左前门牙打折。后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诊断为门牙折断,口腔感染,牙列缺损。原告吴某认为石破天惊造句,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吴某的人身权利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庄某赔偿吴某医疗费27075.56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后期检查治疗费和康复费用3000元,庄某负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庄某辩称:
庄某没有责任,但是出于公平,同意医疗费给6000元,是根据市场价种植牙1万至1.5万计算;误工费同意给1200元,对方请假这几天同意支付;交通费同意给100元,对方请求无相关证据,应按照公交、地铁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估算费用不同意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
体育运动是发生身体接触的对抗性运动,对于体育运动中因他人行为造成的伤害,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伤害系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为浣熊市行动卡,否则对方不承担侵权责任。现吴某主张系庄某挥肘致其受伤,但据其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受伤部位,法院难以认定庄某存在故意伤害吴某的情形余小渔,故庄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篮球运动作为体育竞技活动,是身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竞技性运动,存在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对于篮球运动中因身体对抗造成的伤害,每个参与者都可能是损害的制造者或风险承受者。运动参与者自愿参与运动,应认为参与运动者默示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通常由此而生的损害,即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吴某与庄某作为篮球运动的参与者,对篮球运动的风险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于吴某在篮球运动过程中受到的运动伤害风险应由吴某自行承王智胸围担。但鉴于庄某明确表示同意赔付吴某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100元,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沈雅音。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被告庄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7300元陈怡芬。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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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友律师: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
英巴图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贵州省十佳民营服务企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安新区分所合伙人。先后从事学校教育、公司法务、司法行政工作。先后办理了百余件涉及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案件、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等问题的法律纠纷。担任贵州省民族宗教委员会、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正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常年法律顾问蒋孝刚。成功办理向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罗某故意杀人案、金某贩卖毒品案、吴某受贿案等一批重大刑事案件及方某与贵州某煤矿合同纠纷案、曾某与遵义某公司建筑工程纠纷案等民事纠纷,践行“以法律为准绳,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宗旨草原大地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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