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在正义与效率之间谋求平衡。《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但却对撤诉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均没有规定。司法实践大致有三种意见1、“否定说”,撤诉视为没有提起诉
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在正义与效率之间谋求平衡。《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但却对撤诉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均没有规定。
司法实践大致有三种意见
1、“否定说”,撤诉视为没有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没有中断。如《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2、“肯定说”,权利人起诉本身已经说明其并未放弃权利,也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起到中断诉讼的效果。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2号)第(六十一)条:……应当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事实本身已表明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论当事人是否撤诉,也不论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对方当事人,都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12月13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通过)第二项第三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使出现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撤诉等情形,诉讼时效亦应中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05]17号)第9条规定:诉讼时效在下列情形下中断:(1)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的;(2)债权人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被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
3、“否定说”的延伸,即原则上撤诉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起诉状副本送达到对方当事人,则诉讼时效中断。如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4条: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相对人后又撤诉或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起中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05]29号)第二十九条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实践中,因不同法院对撤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的认识不同,各地判决也各不相同,使得这一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参见《人民司法》1999年第6期/总第425期):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基于以下三种情况而发生中断,即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就说明该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诉讼方式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争议;起诉书副本没有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因没有发生向对方提出请求的客观事实,故不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即表明当事人放弃了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该起诉行为本身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则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第108-113页):
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缴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能产生请求权的效果。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反诉本身,请求权的意思只是到达了法院,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实现请求权的居中裁判者,战气凌神而未经法定程序到达相对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行使了请求权。当法院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已非起诉,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是这种主张是通过法院送达的。这时的法院所起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是意思表示的传递者。此时,法院和普通的意思表示传递者并无区别。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已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提起诉讼庄雯如,而是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意见(参见《审判监督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40辑)第246-247页):
对于撤诉是否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应当以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起诉的情况是否送达或告知相对方等不同情形来讨论。第一,如果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时,起诉状副本未送达义务人或人民法院亦未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将权利人已提起诉讼所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内容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二,如果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时,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人民法院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将权利人已提起诉讼所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内容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总之,撤诉是当事人撤回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其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以权利人的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已达到义务人作为判断标准为宜。
可见,总体意见仍是以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义务人或人民法院是否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将权利人已提起诉讼所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内容告知义务人(口头告知的方式实践中较难证明)为标准来判断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12号复函,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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