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个人诉求没有法外之地-平邑公安 表达个人诉求没有法外之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然而,现实中有些人存有通过制造“社会影响”实现自己诉求的错误想法,还有些人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声势越大越能引起重视,人数越多越能构成压力,即便是出了什么事,也有大家一起扛。殊不知,他们的有些行为已经逾越了法律的边界。对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表达个人诉求没有法外之地-平邑公安
表达个人诉求没有法外之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然而,现实中有些人存有通过制造“社会影响”实现自己诉求的错误想法,还有些人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声势越大越能引起重视,人数越多越能构成压力,即便是出了什么事,也有大家一起扛。殊不知,他们的有些行为已经逾越了法律的边界。对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6年9月24日下午,柯某、徐某、钱某、陈某等四人为达到拿回个人投资理财损失的目的,通过在微信群发布通告等方式召集会议,经多次串联、策划,带头在闹市区聚集“维权”,现场聚集逗留人员达数百人詹世钗,他们采用举标语、喊口号等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其间拒不服从公安机关劝阻,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阻碍市民正常交通出行,导致现场秩序一度严重混乱。2017年6月7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柯某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徐某、钱某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陈某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这起案件的宣判告诉每一位公民,背离法治的所谓“维权”,是对他人正当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肆意损害,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只有正确依法维权,敬重法治,遵守法律,才能在法治的轨道内有效解决问题。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每个人都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时,一定要把握好是非界限,多一些理性,少一点冲动;多一些独立,少一些盲从;多一些合作,少一些对抗;多一些法治思维,少一些怨恨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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