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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司机必看!广州荔湾发布首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在2018年“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我院?


新老司机必看!广州荔湾发布首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在2018年“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我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对2014-2017年该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重点梳理猛兽领主。
四年来,我院受理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呈总体下降趋势,一方面是因为近年同类案件裁判规则日益统一、清晰,典型案例发挥的指引作用日益显现,另一方面,也与诉前调解机制成效渐显有密切关系山田五十铃。近年来公安交警部门加大了对各类交通事故纠纷尤其是简易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力度,保险公司快速理赔程序也日益完善,各方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快速化解纠纷的意愿不断增强。同时,随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推进,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在各地逐渐落地见效,通过诉前联调有效过滤、化解大批纠纷。今年5月,我院正式挂牌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室,诉前联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工作机制更加规范完善。
01
案件涉诉主体特点突出
被告人数量多且法律关系复杂。

被告人除包括肇事司机外,还有车主、保险公司等。随着挂靠、雇佣、借用等车辆管理模式增多,租车、网约车等经营模式不断发展,涉案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受害人以外来务工人员居多,老人、未成年人占比增加。

随着城市居住区不断扩展,人员流量增多,车辆刮撞自行车及行人尤其是老人、孩子的交通事故风险较大,构成残疾等级案件数量占比大。
肇事者中货车、特种车、大客车(包括公共交通车)占比较大。

据统计,此类肇事车占22%。此类车辆体积、重量庞大,操控难度大刘从丹,车辆保养、维护不到位、制动不灵以及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淡薄,违章超载、超速、不按章行驶等,成为此类事故频发的直接原因。
02
案件折射出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的现实问题
道路交通参与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道路交通参与人包括驾驶人、行人交通安全意识谈薄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在城郊地区,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等上路现象仍然突出,形成交通事故隐患,这些驾驶人员及所搭乘人员也成为交通事故主要受害群体之一。部分车主、车辆管理人怠于保养维护车辆,致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仍驾驶上路危及公共安全。部分司机尤其是货车、大客车司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和侥幸心理,超载超速、长途疲劳驾驶现象屡禁不止。
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逐步削弱。
由于经济水平和物价水平的上涨,近年来广东省公安机关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逐年提高。而现行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自2008年以来一直没有变化,交强险的损失填补功能不断削弱。当前各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相较于受害人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程度远远不够。
不诚信诉讼现象突出加大证据审查难度。李爱静
一些当事人为获取更高的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赔偿星际神农,提供不实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医药费收据、医嘱、病假单等。上述证据涉及的出具单位,有的是在未经核实情况下出具,有的是出于“好意相助”出具。“串通”出具的不实证据,加大了法院审查核实证据、认定事实的难度,妨碍了民事诉讼正常秩序水煮清王朝,应予以有效遏制。
新业态出现带来新纠纷。
随着网约车、租车、代驾、拼车等新业态的发展,如何审查认定车主、驾驶员、运营平台、同乘人员的责任分担,也成为争议较大的新类型疑难问题。
03
为文明交通、纠纷化解建言献策
针对司法实务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该审判白皮书提出主要建议如下:
试行统一城乡赔偿金适用标准。
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试点逐步取消城镇和农村户籍人员在人身损害赔偿计赔方面的差别,统一适用该地区人均收入和支出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以顺应当前城镇化发展趋势。
合理调整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
为更好地保障受害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建议及时上调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以切实发挥交强险作强制性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深化道交事故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
交警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保险行业协会、法院等沟通,健全完善公安-司法行政-保险-法院相互衔接的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
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斯库亚德。
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相关制度。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强化执行监管,完善处罚规则,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法院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遒劲郁勃,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的争议。
进一步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及时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加强跨界交流和沟通研讨,减少法律适用中的分歧,统一裁判思维和规则。
引导道交参与人理性、诚信诉讼。
公安、司法行政、法院加大联合宣传力度,协同街道社区、运输、公交等重点行业、企业,提高道路交通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法院一方面将进一步完善诉讼指引等便民诉讼措施,另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大对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
案例一
未年检车辆是否属第三者商业险免赔范围
——蒙某等诉韦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蒙某辉驾驶的小轿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轻微碰撞。蒙某辉与李某及同乘人梁某下车后,站在小轿车后方行车道上进行协商,但未在来车方向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其时,韦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该行车道上驶来。韦某发现蒙某辉等人后采取措施不及,撞到蒙某辉、梁某及小轿车尾部,造成蒙某辉当场死亡、梁某受伤、车辆及交通设施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蒙某辉、李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梁某无责任。现蒙某辉的继承人起诉韦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李某驾驶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该保险公司抗辩称,李某的车辆未年检,根据免责条款可以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裁判结果】
我院一审认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李某的车辆虽事发时行驶证未年审,但经交警部门检验车辆性能合格,车辆逾期未检验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行驶证未年检亦不会必然导致该证件失效娶夫纳侍,故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其对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依据不足,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对于肇事车辆未年检是否可免赔问题实则为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孙梅竞,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未履行格式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二
若无法定继承人如何确定赔偿权利人
——谭某梅、谭某坤诉蔡某、某巴士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蔡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公交站场内由西向东驶向北侧的车辆待发区。冯某由西向东行走。由于蔡某驾驶机动车未察明车辆前进方向情况,导致其客车车头左侧与冯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冯某受伤不治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驾驶的客车登记车主为某巴士公司,蔡某是该公司司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冯某生前是孤寡老人,没有留下遗嘱,谭某梅、谭某坤是冯某的姨甥女及生前扶养人。谭某梅、谭某坤认为冯某死亡给其造成了精神伤害,故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我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谭某梅、谭某坤赔付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澹台无竹。
【法官说法】
非法定继承人能否成为道交纠纷案件的适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虽然谭某梅、谭某坤并非冯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冯某生前一直由该二人照顾,冯某死后的丧葬事宜也由该二人负责办理,谭某梅二人应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党昊,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依上述司法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一定权利人顺位的。本案中谭某梅二人虽不属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但考虑到其二人与冯某血缘关系最近城市下下签,并形成了扶养关系,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酌情认定。
案例三
保险合同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受害人
——郭某诉王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郭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郭某小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前,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郭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保险公司以根据其与王某之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法院对本案涉及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部分没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我法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合同以外受到损害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主张法院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无管辖权,理由不成立。
【法官说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超级魂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羽毛球的英文,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司法实践中,为免诉累以妥善化解纠纷,道交纠纷案件一般对受害人要求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公司赔付的请求合并审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的仲裁条款应只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而不能约束合同以外受到事故损害的第三者。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非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以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法院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无管辖权,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四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下的赔偿认定问题
——刘某等诉岳某、某农业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岳某均是某农业公司员工,岳某是该公司司机。岳某驾驶甲车搭载刘某外出工作途中,因岳某忽视行车安全与乙车追尾,致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将岳某、某农业公司、保险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刘某因工伤对某农业公司提起另案劳动争议诉讼,经法院判决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请求。
【裁判结果】
我院判决,刘某可获赔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生活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对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已获赔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不予支持或予以扣减。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责任赔偿应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及公平原则。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侵权责任,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但本案的赔偿义务人与工伤赔偿义务人相同,由同一赔偿义务人重复赔偿同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尚未发生不能完全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形下,有悖侵权损害的损失填补原则,也有悖公平原则。因法律关系不同和参照标准不同,导致受害人工伤赔偿不足的情形下易园侍女,侵权人应填补受害人损失。故法院判决对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不予支持或予以扣减,由此,既保障了受害人损失获得填补,也不至于令其获得双份赔偿或额外利益,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填补原则及公平原则。
案例五
醉驾致同车乘客受伤应如何划分责任
——黄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黄某是同事,事发当日凌晨,二人与其他同事一道宵夜,其间李某喝了酒。其后李某驾车并搭载黄某。因李某醉酒驾驶,车辆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我院判决认为,因事发当晚黄某明知李某喝酒后驾驶车辆仍然搭乘,李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黄某也应承担20%过错责任。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并不必然是民事诉讼划分责任比例的依据,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分担。法院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仍应根据查明的事实从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角度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造成黄某受伤的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虽认定系因被告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所导致,李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当晚黄某在明知李某喝了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仍然搭乘,黄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六
出租车司机对乘客下车的安全保障与提醒义务
——简某诉吴某、蒙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蒙某驾驶出租车乘载吴某行驶到一交通岗遇红绿灯暂停,坐在后排的吴某表示感觉不适,向司机蒙某提出下车。经蒙某同意后吴某下车开门,将骑自行车经过的简某撞倒在地,造成简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吴某与蒙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简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我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但是对事故责任划分不当。蒙某违规停车下客,且未尽到提醒等义务,对本次交通事故应承担60%的责任,吴某承担40%的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出租车因为停车开门而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作为承运方负有全面适当履约、将乘客安全运送的义务。在这起案件中,吴某提出下车时,车辆暂停在交通岗路口,该地点不属于上下车的安全地点范围,存在较多的危险因素,蒙某应当拒绝吴某的下车要求,即使吴某坚持下车,蒙某也应当从车辆后视镜中观察车辆周边情况,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再允许吴某下车,并及时提醒吴某开门注意安全等事项。
编辑:M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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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详见:https://p66p.cn/39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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