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护栏助逃费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典型案例一审裁判文书-公路与法律民兵誓词杨礼海等破坏交通设施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
打开护栏助逃费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典型案例一审裁判文书-公路与法律民兵誓词
杨礼海等破坏交通设施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西法刑初字第425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礼海,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龙小羽。2013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云文,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学富,男,汉族,1992年7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昆平,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农民。2013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3)第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礼海、张学富、徐昆平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8号法庭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在本院5号法庭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秀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礼海及其辩护人薛云文,被告人张学富、徐昆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杨礼海、张学富、徐昆平为了谋取利益,组织人员在安楚高速公路上行线安丰营收费站附近私自强行将高速公路护栏拆开,并铺设一条便道连接安楚公路老路,帮助大货车从该非法出口处下高速,并向大货车司机每人收取400至700元不等的费用。因大货车车身较长,甚至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隐患。经核实,该团伙在此过程中帮助十二辆大货车偷逃过路费达1715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礼海、张学富、徐昆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礼海、张学富、徐昆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三被告人辩称自己没有破坏交通设施,不应当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杨礼海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礼海的行为应当属于诈骗行为,不应当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杨礼海与被告人张学富虽然存在互相帮忙的行为,但客观上是三个独立团伙,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17日东风派出所接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西管理处报案称,在安楚高速公路上行线54KM+500M处,有人将高速公路护栏拆下,帮助大货车从该非法开口开下高速路,偷逃过路费。后经侦查确定该案系杨礼海、张学富、徐昆平、夏某某等人所为。经过布控,2013年8月21日17时50分,民警在安宁欣恒缘酒店209房间将触发预警的嫌疑人杨礼海抓获,经审讯杨礼海交代同案人员夏某某在安宁市禄裱派出所作保安,后民警在禄裱派出所将夏某某抓获归案。后夏某某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徐昆平和张学富,后夏某某电话联系两人确定两人位置后,民警据此将徐昆平、张学富抓获归案。
2、被告人供述
(1)杨礼海供述,证实:2013年6月中旬,我邀约张学富、夏某某、徐昆平、“双才”五个人一起协商帮助打车偷逃过路费,方式是:我们去安宁安丰营服务区,看见大车司机就问他们出不出口(意思是不通过收费站出高速公路),如果大货车司机同意,我们就留下司机的电话号码,并告诉司机在54公里处出高速。之后我们就开车到54公里处等大车司机,一般过10多分钟大货车司机就开车到了指定地点,我们就将高速公路的护栏抬开,指挥大货车司机从抬开的护栏口驶出高速公路,出去之后我们就向大货车司机收取300-400元不等,一般都是在凌晨以后,每天作案三次左右,连续干三四天就休息三四天。几个人是我组织的,没有具体分工,谁去联系大车司机谁提成200元,剩下的钱平分。在高速公路开出口是集体去看多个路段后,选好位置,到路边用撮箕抬土,铺出一条路来,大车司机把车开来以后我们就用扳手将高速公路护栏的螺丝拧开,将护栏抬开,让大货车司机把车开出高速公路,然后他们再将护栏复原。每次作案的时候都是电话联系,各去各的,我在租车行租过一辆牌号为云A585N7的黑色尼桑牌轿车丑女七嫁,徐昆平开过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平时基本上都是拉着各自的人去,到那后就商量安排一个人守口及拆下高速公路的护栏,守口的人不管是谁联系的大货车都要负责将护栏抬开,让大货车下高速,此外守口的人还要负责放风。出了守口的人以外,其他的都去安丰营服务区联系大车司机,谁联系的多谁就多得200元,放风的人轮流着来,大车司机走过一次后就会主动电话联系我们。我记得的大货车车牌有云M12175(3次)、云M19885(2次)、云L34845(1次),其他的记不清楚了。2013年6月下旬,我和张学富、徐昆平每人带领一伙人先是在安楚高速50KM处禄裱大哨村附近开了第一个口,后来被高速公路的工作人员用混凝土把口封死了,后来我们又在安楚高速54KM处开了第二个出口,在2013年7月5日至7月15日在这个出口作案。
(2)徐昆平供述,证实:2012年6月份,我在安宁市禄裱村的街头支车,张学富过来跟他聊天,还说杨海(即杨礼海)在安楚高速上搞偷逃过路费,做的不错,问要不要跟他一起到昆楚高速路上偷逃过路费,我就讲先看看。后来我跟着张学富来到安丰营,在那有个地方安楚高速公路和老320国道有交叉口,直接把高速公路的防护栏移开,大车就可以从这个地方出来,直接下高速进入老320国道,不用过高速公路收费站,大货车从这个地方出来要交300-800元不等的费用,具体根据车型大小来定,后来我看也没多大的问题,就和一个叫“小江”的跟着张学富在安楚高速公路上偷逃过路费。张学富负责联系大货车司机,钱也是由张学富收的,我和“小江”主要负责把高速公路上的防护栏移开、“把风”,或者是在高速边上招揽大货车司机从这个地方出去,如果大货车司机是他招揽过来的就由他收钱,如果是“小江”招揽来的就由“小江”收钱,张学富联系来的司机交钱给张学富后,他会分一部分给“小江”,杨海那边也一样,杨海负责联系大货车司机,钱也主要由他收,夏某某跟着杨海干,主要负责抬防护栏、把风和招揽高速上的大货车司机。
实际上有三伙人,一伙以杨礼海为首,一伙以张学富、“小江”为首,一伙以我为首。2013年6月底7月初,高某甲来找我,说杨礼海他们在做偷逃过路费的事。高某甲问敢不敢做,我去找到杨礼海,高某甲去找了肖某某、吴某某,杨礼海同意用他们开的口下。我们就在安楚高速上行线50KM+700M处这个口干,干了两三天,当时杨礼海和张学富也用这个口下车,后来这个口被发现了就封了,之后他和杨礼海、张学富就一起去选另外的一个位于54KM+500M处的开口,组织各自的人一起去开的,并一直用到7月15日。
(3)张学富供述,证实:我们一起作案的有三伙人,但都使用同一个出口出高速公路,跟我一伙的有姜某某、张某甲、朱某某、罗某甲;还有一伙是杨海为首的,团伙成员有“小彪”、夏某某、杨海和一个文山人;还有一伙是以“吧师”为首的,成员有吴某某、高某甲、肖某某。我自己的那伙人是从2013年7月1日开始作案的,直到7月15日杨海跟我说有人被抓了,我们就没做了,期间几乎每天都在作案。杨海那伙人大概从2013年6月初就开始作案了,一直到7月15日左右,几乎也是天天都在作案。“吧师”他们那伙是从2013年7月初开始作案,直到7月15日左右,也是每天都在作案。作案时一般都在凌晨0时左右,杨海提议每伙人安排一个人到选好的高速公路开口处负责拆下高速公路的护栏,之后守住下口,其余的人要么到安丰营服务区去问大货车,要么就通过电话联系大货车,如果有大货车要从我们的出口下,自己这边的人就领着大货车到开好的出口,并跟其他人一起指挥大货车开下高速路,并收取每辆400元的费用。其他两伙人作案手法跟我们一样,只是人员分工不同。每伙人自己联系自己的大货车,谁联系的大货车,钱就付给联系车的那伙人,但不管是谁联系的车开下高速路,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都会帮着指挥大货车下高速路,每一伙人安排守口的那个人,不管是谁联系的大货车他们都要负责把护板抬开,让大货车下高速路,并负责放风。开出口的地点是杨礼海选的,选好后会找装载机到那填土,让大货车能从高速路开下老路,之后杨礼海就会让我们分摊装载机填土的费用,在填土的过程中,三伙人全部一起出动,到路边用撮箕抬土,帮助装载机填土,之后将高速公路的护栏板拆开就可以让大货车顺利从高速公路开到老路上。我的这边朱某某负责守口,每晚给他100元,张某甲和罗某甲负责联系车,联系到一辆给50-100元,剩下的钱我跟姜某某平分。
(4)夏某某供述,证实:我跟杨礼海之前就认识了。2013年7月初杨礼海打电话让跟他一起干,每月给3000元钱,包吃包住。我就到禄裱找到杨礼海问让干什么事情,杨礼海就开着车拉着我到了在高速路上开的出口处看了情况,并说:“这种情况把高速公路的挡板拆开让大货车司机从开口处驶出高速公路,就相当于私设收费站了。”我就知道干的是什么事情了,期间总共参与了四次。2013年7月10日左右,我接到杨礼海电话后就跟着杨礼海去了现场,但当天并没做什么;7月11日晚上20时许,杨礼海喊我和“小彪”到安丰营服务区问大货车司机是否有要从开口处下高速的,并开车将二人送到安丰营服务区,杨礼海还说如果问到有大货车要下高速,除了发工资外每辆车提成100元给我们。我当晚没问到要下高速的大货车,但问到了几个大货车司机的电话号码。到了凌晨1时许,杨礼海接到电话就把我们拉到出口处,见到张学富、“吧师”他们也在,有十多个人,后来就有大货车过来他们就把挡板拆开指挥大货车下高速,当晚大概有3、4辆车从那个出口驶出高速路慕慕涵雪。7月12日,我们凌晨5时许到的现场,张学富、“吧师”及两人的一些小弟也现场。同样有大货车从安丰营服务区开过来,我们用同样的方式帮一辆大货车出了高速;7月15日,也是同样的情况。
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询问笔录
由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西管理处及该处工作人员赵某出具
证实:该处工作人员在日常的道路巡查过程中发现安楚高速上行线47KM+900、51KM、51KM+700、安楚高速下行线63KM+700米处的高速公路挡板有被人拆过的痕迹,经多次对四处非法开口处的车辆痕迹进行核实,怀疑四处开口是为大货车非法驶出高速公路偷逃过路费所用的,后稽查人员于2013年7月8日、7月9日、7月10日、7月14日到安楚高速公路上行线54KM+500米的非法开口处蹲守,发现有一伙人在该处将高速公路挡板拆开,然后指挥大货车从开口处驶出高速公路,在蹲守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对这一伙人的行为进行了录像,四天中有多辆大货车从非法开口处驶出高速公路偷逃了过路费。经初步核查,其中已核实的已有8000多元。另外该团伙在非法开口时破坏高速公路波形护栏板,拆除防撞立柱,造成公路设施损坏共计4435.65元。
4、证人证言
第一组:
李某(男,43岁)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实:自己在安宁友诚货运信息部工作,从事汽车租赁。牌号为云A585N7的黑色尼桑轿车是我们信息部用于租赁的车辆。该车2013年6月3日租给一个叫张某乙的人,后张某乙于2013年7月10日14时20分将该车归还,并重新租了一辆牌号为云A963H7的猎豹车,到2013年7月15日张某乙又将猎豹车归还,重新租用了云A585N7的尼桑车,之后一直到2013年8月27日才由一个叫高某乙的男子来还车。张某乙提供了个人的驾驶证进行了登记,但我只是看着驾驶证的照片和来租车的男子很像,因为有担保人也没多想。总共支付了约8000元左右的租金。
另外,李某辨认出4号男子杨礼海就是向自己租车的人,当时登记的身份信息是张某乙,联系电话是15288274722,即杨礼海的电话号码。
第二组:大货车司机证言
(1)陈某某(男,41岁,云S10469车辆驾驶员)
证实:2013年7月8日22时许,我驾驶云S10469号蓝色东风紫罗兰牌5轴货车从瑞丽拉大米到昆明,从镇安收费站上高速后往昆明方向行驶。7月9日22时许,我到安丰营服务区休息时,一个驾驶黑色尼桑轿车的男子带着另外三个男的来到我车前面,其中一个说带我下高速路,让我给700元钱,还说在安丰营附近将高速公路护栏拆下,让他的车开下高速,还说他们有内部人,让我不要怕。我答应后对方让我跟着另外两辆车一起跟着黑色尼桑车一起从非法开口下了高速,排在第一的是一辆蓝色欧曼4轴车,保山牌照,驾驶员还说经常出,不用怕,第二辆是橘红色的翻斗车,我的车排在第三。当时有十多个人,有的用电筒闪,有的在指挥车,有人将高速公路的护栏抬开。开下高速后开尼桑车的男子收了我700元钱,然后我就从320老路向安丰营方向行驶,并从安丰营收费站再次上了安楚高速公路,然后从昆明西收费站出高速时只交了188元的过路费。从镇安收费站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被丢掉了。我的车车货总重大概50吨,一般从镇安到昆明西要2500元左右,我从安丰营到昆明西交了188元,偷逃的金额大概2400元。
附有截图,显示:该车2013年7月8日22时16分从保龙高速镇安收费站入口,所持通行卡卡号为:910002881该卡信息显示为在途,于2013年7月10日0时30分从安丰营收费站二次上高速,后于2013年7月10日1时15分从昆明西收费站出口,偷逃通行费金额为镇安至安丰营2067元。
另陈某某辨认出5号男子杨礼海就是当天开着黑色尼桑车将其带下高速并收取了700元钱的男子,180号男子(王靖)当时也在现场。
(2)王某甲(男,38岁,云AD7537车辆驾驶员)
证实:2013年7月8日中午,我在腾冲装货,用手机联系了带路的人(手机号是155开头的),问是否有办法不交过路费下高速路,带路的人说可以行者梁子,但要交500元钱。7月9日我驾驶车辆云AD7537橘红色江淮牌4轴翻斗车从腾冲拉矿到昆明安宁化肥厂,7月9日7时9分从潞江坝收费站上高速后往昆明方向行驶,带路的人说让我到安丰营服务区等电话。7月9日晚22时许我到了安丰营服务区又打电话给带路的人,并将自己的车牌告诉了对方黑花杀手。凌晨0时左右,一辆黑色尼桑轿车停在他的车附近,一个男子过来跟他说马上可以下高速,让他跟着一辆保山牌照的车,过了一会又有一辆大货车跟在后面,然后我们跟着黑色尼桑车从非法开口下了高速,之后我付给开尼桑车的男子500元钱,之后开车到了安丰营,7月10日早上7时许,我又开车从草铺收费站上了高速,从温泉收费站下高速,交了100元的过路费中南大羚。我从腾冲拉铁矿到昆明安宁,车货总重大概53吨,一般从潞江坝拉货到安丰营大概交3000元左右。
附有截图及通话记录,显示:该车于2013年7月9日7时9分从保龙高速潞江坝收费站入口,所持通行卡卡号为980003684,该卡信息显示为在途星尘深处,该车于2013年7月10日7时19分从草铺收费站二次上高速,后于2013年7月10日7时31分从温泉收费站出口,偷逃金额为潞江坝至安丰营2802元。
(3)张某乙(男,38岁,云R15730车辆驾驶员)
证实:2013年7月9日,我驾驶云R15730号黄色东风大地牌4轴货车从祥云拉蜂窝煤到易门,上高速前就打了带路人的电话问是否能从非法开口下高速,带路人说可以的。2013年7月9日20时43分我从大理下庄收费站上高速往昆明方向行驶,路上接到带路人的电话,说好在安丰营等。到了7月10日凌晨2点左右,我到了安丰营服务区,就联系带路的人,对方说要收400元钱。到了离安丰营收费站1公里左右的地方就有人闪电筒,有五六个男子指挥我的车下高速,我的车开下高速后有人来收钱,我就给了对方400元钱,之后从老路将车开到安丰营,又从安丰营拉货到易门。
附有货单及截图,显示:该车于2013年7月9日20时42分从楚大高速下庄收费站入口,所持通行卡卡号为43167664,该卡信息显示为在途,未二次上高速,经调取该车货单,偷逃金额为下庄至安丰营592元。
另张某乙辨认出85号男子张学富就是2013年7月9日与自己电话联系的人,当天按对方的安排从非法出口出高速,支付给对方400元钱。
(4)刘某乙(男,36岁,云A81702车辆驾驶员)
证实:2013年7月9日,我驾驶云A81702号红色东风牌天龙6轴货车从瑞丽拉金属硅到昆明,当天12时许从镇安收费站上高速向昆明方向行驶。7月10日凌晨,我到安丰营服务区加油,有个小伙子过来问是否从非法开口下高速,双方说好费用为500元。之后在距离安丰营收费站1公里的地方,在对方的指挥下我开车下了高速,并支付了500元给对方,我就直接开车从老路到了昆明。
附有货单、截图及通话记录,显示:该车于2013年7月9日12时37分从保龙高速镇安收费站入口,所持通行卡卡号为43205525(信息显示为在途),未二次上高速,经调取该车货单,该车偷逃金额为镇安至安丰营1435元。
(5)吴某某(男,37岁,云AB0377车辆驾驶员)
证实:2013年7月7日20时许,我驾车从芒市拉钢筋到昆明马金铺,7月8日7时30分左右,从保山镇安收费站上高速,7月8日22时许,到了安楚高速安丰营服务区,有名男子过来告诉我可以把高速路的护栏拆开,问要不要从他们开的非法出口下高速,出一趟600元钱。后我就按着对方的指挥下了高速,并付给对方500元,后男子又坐上我的车指挥我从320老路向安丰营方向行驶,从安丰营收费站再次上了安楚高速,最后从安晋高速古城收费站下了高速苏笠汶。
附有截图及通话记录,显示:该车于2013年7月8日7时22分从保龙高速镇安收费站入口,所持通行卡卡号为43253377(信息为在途),于2013年7月8日23时10分从安丰营收费站二次上高速,后于2013年7月9日0时36分从安晋高速古城收费站出口,偷逃金额为镇安至安丰营2187元。
(6)刘某乙(男,37岁,云L24778车辆驾驶员)
证实:2013年7月8日,我驾驶车辆从大理祥云拉锌锭到玉溪,当天17时左右从下庄收费站上高速向昆明方向行驶,大约7月8日23时许到安丰营服务区休息。因为之前听说大车可以从非法开口下高速偷逃过路费,我就通过电话联系了对方,在对方的指挥下从开口下了高速,付给对方400元,并开车从320老路向安丰营方向行驶谭笑笑,之后从草铺收费站再次上了安楚高速,之后从玉溪北城收费站出高速。
附有截图,显示:该车于2013年7月8日从楚大高速下庄收费站入口,2013年7月9日2时14分从草铺收费站二次上高速,后2013年7月9日4时15分从昆玉高速北城收费站出口,偷逃金额为下庄至安丰营537元。
另外刘某乙辨认出75号男子张国富就是2013年7月8日指挥他的车从非法出口下高速的男子之一。
(7)伍某甲(男,34岁蓝龙莲,云R16046车辆驾驶员)
证实:2013年7月10日,我和弟弟伍某乙分别驾驶云R16046、云R17466货车从大理祥云拉铁渣到昆明安宁,当天从下庄收费站上高速,并打电话给带车的人联系从非法出口下高速。7月11日凌晨0时许,我们到了安丰营服务区,并按照对方的指示从非法出口下了高速,我和伍某乙各自付了400元给站在路边的一个男子,另外还帮刘某乙联系过从非法开口下高速。
附有货单、截图及通话记录,显示:该车于2013年7月10日19时02分从楚大高速下庄收费站入口,所持通行卡卡号980034198(信息显示为在途),该车未二次上高速,经调取该车货单,偷逃金额为下庄至安丰营798元。
另伍某甲辨认出96号男子张学富就是当天指引自己开车下高速的人陶朱公生意经。
(8)伍某乙(男,33岁,云R17466车辆驾驶员)
证实:与证人伍某甲证言一致。
附有货单、截图,显示:该车于2013年7月10日19时02分从楚大高速下庄收费站入口,所持通行卡卡号:900007771(信息显示为在途),该车未二次上高速,经调取该车货单,偷逃金额为下庄至安丰营779元。
另伍某乙辨认出56号男子吴某某就是当天指引自己开车下高速的男子之一,另外79号男子张学富就是向自己收取了400元钱的人。
(9)罗某丙(男,33岁,云D53527车辆驾驶员)
证实:2013年7月14日他驾驶云D53527橘红色东风天龙重型货车与罗某乙驾驶的云D48999、陆某某驾驶的云D52989一起从大理凤仪拉货到曲靖,7月14日12时许从大理凤仪收费站上高速,并拨打了15288274722的电话按照对方的指示从非法出口下了高速,并付给对方500元钱。后从草铺收费站上了安楚高速,从和平村下高速,交了60元左右的通行费。
附有截图及通话记录,显示:该车于2013年7月14日12时许从楚大高速凤仪收费站入口,于2013年7月15日2时06分从草铺收费站二次上高速,后于2013年7月15日2时31分从和平村收费站出口,偷逃金额为凤仪至安丰营1078元网页图片保存能手。
另罗某丙辨认出18号男子杨礼海就是指挥自己的车从非法出口下高速并收取了500元费用的人。
(10)罗某乙(男,34岁,云D48999车辆驾驶员)
证实:与罗某丙证言一致,但自己和陆某某驾驶车辆直接从老路到的昆明,未二次上高速。
附有截图,显示:该车于2013年7月14日12时33分从楚大高速凤仪收费站入口,所持通行卡卡号为990018631(信息显示为在途)该车未二次上高速,经调取该车货单,偷逃金额为凤仪至安丰营1015元。
(11)陆某某(男,42岁,云D52989车辆驾驶员)
证实:与罗某乙证言一致。
附有过磅单、截图及通话记录,显示:该车于2013年7月14日12时41分从楚大高速凤仪收费站入口,所持通行卡卡号为990089395(信息显示为在途)该车未二次上高速,经调取该车货单,偷逃金额为凤仪至安丰营1016元。
(12)李某某(男,24岁,云AA0225车辆驾驶员)
证实:2013年7月13日15时许,我从瑞丽拉大米到昆明,7月13日凌晨1时许,从镇安收费站上高速,23时许到达安楚高速安丰营服务区,之前有人给过我号码说可以从非法出口下高速,我就联系了对方(号码为15287125516),但因为对方要价太高就没找了。后来在安丰营服务区加油时就有两名男子过来找我谈,还说只要400元钱,已经叫好了两辆车准备一起出。然后我就跟着那两辆车一起从距离安丰营1公里左右的非法开口并按照现场人的指挥出了高速,付给对方400元钱,还留下了对方的号码(183)开头,之后我又开车从安丰营收费站领卡上高速,从安晋高速太平收费站出了高速,交了140元左右的过路费,又从老路走到安楚高速的太平收费站出高速,从昆明西出收费站,交了58元的通行费。
附有截图,显示:该车于2013年7月14日0时52分从保龙高速镇安收费站入口,所持通行卡卡号为990016986(信息显示为在途),于2013年7月15日1时22分从安丰营收费站二次上高速,后于2013年7月15日2时11分从昆明西收费站出口,偷逃金额为镇安至安丰营2846元。
李某某辨认出49号男子吴某某就是带自己从非法开口出高速,并收取400元的人。
第二组:昆明西管理处稽查科工作人员
(1)沈某某(男,26岁,昆明西管理处稽查科工作人员)
证实:2013年7月初,发现在安楚高速公路上行线54KM+500M(安丰营收费站附近)的地方,有人拆下高速公路的护栏板,组织大货车从该开口下高速路,偷逃过路费,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13年7月8日22时许,我们找到安楚高速公路上行线54KM+500M处的开口,由同事毛某在对面小坡上观察嫌疑人的作案过程,我和王某乙在停放于从该开口下高速路大货车的必经之路的车上,毛某发现有大货车从该开口下高速,就电话通知我和王某乙,我们就用车灯照着大货车的车牌,并记下大货车的车牌号码。7月9日晚22时许,为了更好的调查取证,我们开始对违法行为进行录像,7月14日也是如此。记下车牌后他们就让监控中心对大货车在高速公路的通行及缴费情况进行查询,如果大货车从非法出口下高速路又从安丰营收费站二次上高速,当该车再次从收费站出高速路时,如果出口能查到该车记重信息,就可以计算出该大货车的实际偷逃金额曹永康。
(2)毛某(男,32岁,昆明西管理处稽查科工作人员)
证实:2013年7月初,我们发现在安楚高速公路上行线54KM+500M(安丰营收费站附近)的地方有人拆下高速公路护栏板,组织大货车从该开口下高速路,偷逃过路费,因为该类逃费方式不再收费站发生,查证难度较大,只能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取证。2013年7月8日22时许,稽查科的工作人员找到该开口,由我在该开口的高速公路对面的小坡上,
翟山鹰隐藏起来观察嫌疑人的作案过程,王某乙、沈某某把车停在从该开口下高速路大货车的必经之路,并在车上观察记录。我只要发现有大货车从该开口下高速路,就通知沈某某和王某乙,并告诉他们大货车的特征,他们记下大货车的车牌号后,就能计算出偷逃过路费的实际金额。7月9日22时许,为了更好的取证最强教皇,我们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录像,7月10日、7月14日也是一样。
(3)王某乙(男,24岁,昆明西管理处稽查科工作人员)
证实内容与前述证言一致,附有王某乙记录下的部分大车号牌。
5、物证及书证材料
(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几名被告人对作案地点安楚高速公路上行线54KM+500米处进行指认的情况。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证实:民警对被告人的手机依法进行了扣押。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证实:民警依法调取了部分大货车的货单。
(4)西山分局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民警依照相关车辆信息及货单等材料,计算出十二辆大车共计偷逃通行费共计17152元。
(5)现场照片及昆明西收费站情况说明
证实:该非法出口及铺设的具体情况以及该路段车流量较大、车辆限速等情况。
6、户口证明
证实:三名被告人案发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情况说明
证实: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西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自2013年6月份以来,在昆安、安楚高速公路47KM+905M、50KM+900M、54KM+600M三处沿线公路设施(防撞护栏板)被人非法拆卸。经统计,在22时至6时的时间段,平均车流量为7800辆,在如此大车流量情况下组织大货车从高速公路非法开口驶离高速公路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在非法开口路段,对车速限制为小型客车120KM/小时,大中型客车及货车的限速为80KM/小时,车辆在高速行驶状态下,特别是夜间视线不好的情况下,组织大货车从高速公路非法开口驶离高速公路存在极高的安全隐患。
经质证,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被告人杨礼海的辩护人认为第9份证据没有说明非法拆卸护栏的是本案的三名被告人,且非法拆卸路口与本案不一致,故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第9份证据,即情况说明证实的高速公路开口处为47KM+905M、50KM+900M、54KM+600M三处,而本案的开口处为50KM+700M、51KM、54KM+500M三处,因具体位置不一致,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对公诉机关出示的其他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杨礼海、张学富、徐昆平为了谋取利益,组织人员在安楚高速公路上行线安丰营收费站附近私自强行将高速公路护栏拆开,并铺设一条便道连接安楚公路老路,帮助大货车从该非法出口处下高速,并向大货车司机每人收取400至700元不等的费用。所涉大货车车身较长,甚至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隐患。经核实,该团伙在此过程中帮助十二辆大货车偷逃过路费达17152元。
本院认为,高速公路护栏、立柱等防护设施,除防止车辆冲出路外,亦同时防止公路外的物体对路内高速行驶的车辆造成冲击邝晨风,最大限度的保护车上司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被告人杨礼海、张学富、徐昆平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置车辆及司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采取破坏高速公路护栏并铺设便道的方式,组织大型载重货车逃费,势必影响高速公路车辆正常通行,尤其是在夜间进行的时候,其破坏路段极易并足以造成高速行驶的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及被告人杨礼海的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属于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破坏高速公路护栏并铺设便道的方式,组织大型载重货车逃费的行为既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亦构成诈骗罪,但二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系牵连犯,本院择破坏交通设施罪重处,故对三被告人及被告人杨礼海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杨礼海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虽然三被告人都有自己的人员,但是在进行拆卸高速公路护栏并铺设便道后组织货车司机逃费的过程中刘美希,三被告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在具体过程中相互帮助,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杨礼海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光王李怡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礼海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张学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
三、被告人徐昆平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
四、扣押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琴
代理审判员朱亭
人民陪审员郭一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罗思源
全文详见:https://p66p.cn/36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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