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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租赁再启航-特色小镇融资运营 海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刘军厂 之所以强调更好蔡上机,就是想说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一直在服?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租赁再启航-特色小镇融资运营

海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刘军厂
之所以强调更好蔡上机,就是想说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一直在服务实体经济,只是与大家期望的还有差距,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差距,还不够好,要踏上新征程,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一、回顾过去过去30多年,风风雨雨,走过艰难的历程
自1981年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至今,融资租赁行业风雨兼程30多年,几经沉浮,起起落落,前30年融资租赁无论规模、公司数量、从业人员还是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都十分有限。现在的国银金租的前身就是当年的深圳租赁,华融金租的前身就是当年的老浙租,信达金租的前身就是当年的西部租赁等等。 当时租赁业缺少法律规定,缺乏法律保障措施,缺乏市场需求,可以说一穷二白。在1999年10月1日的《合同法》生效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第19号)一个司法解释,还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当时的经济合同动不动就会导致无效,主体不合格、超越经营范围等都会导致无效,之前的《经济合同法》就是这么规定的。1999年《合同法》生效后,明确规定了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我记得90年代许多挖掘机等工程机械洋品牌一统天下,通过各地经销商做以租代购,或者是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当时的法律环境和信用状况很容易出现逾期或坏账,出现逾期或诉讼后还经常出现对合同的效力产生质疑汁波密,或者认为合同权利义务不对,显失公平等等,导致对出租方不利。即使现在,在司法实践当中还会遇到不充分考虑我们融资租赁的行业特性和商业模式,形而上学的认为权利义务不对等,从而做出不利于出租人的结论。
《合同法》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二条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融资租赁自此有了法律依据,租赁资产破产隔离制度确立。
融资租赁前十年(1990年前),基本业务以进口大型设备、先进设备、成套设备为主,成为从国外引进先进设备与技术的一种特殊交易手段和有效工具,兼具融资和贸易功能。现在说融资租赁兼具贸易属性,我想就是来源于这里小林杰,但我个人认为,这只是特定历史环境下当时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类型或者业务模式,并非融资租赁的本质或本源,现在大家说的融资租赁回归本源或本质我不认为是要回到贸易属性。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直租业务出租人是不能替承租人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否则,融资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产生的质量风险等是有实质责任和义务的。虽然融资租赁公司与出卖方直接签署买卖合同,但融资租赁公司并不是自主贸易行为,承租人选定后出租人才能买,你选定什么我买什么。正是因为承租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才会通过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本质还是缺钱,目的和动机是融资。如果仅仅为了获取长期或某个阶段的使用权,那是经营性租赁、一般租赁、传统租赁。
融资租赁第二个十年(1990年到1999年),除了前面讲的当时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延续,工程机械以租代购、分期付款兴起,但业务总量、社会影响力、认知度等都十分有限。
融资租赁第三个十年(1999年到2009年),融资租赁的监管框架和法律框架基本建立,是打基础的关键十年,为近八年融资租赁的爆发式增长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1、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第十四章专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
2、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有了准生证。
3、2001年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3号令),外商投资融资租公司有了准生证。
4、2004年10月22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发布,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有了出生证。
5、2005年2月3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6、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7、2006年10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项: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8、2007年3月1日银监会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9、2009年,商务部下放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级开发区。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什么是融资租赁、什么是回租、什么是直租、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是什么、租赁资产破产隔离、融资租赁公司的10倍风险资产、金融租赁公司的12.5倍风险资产、金租内资外商投资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等基本明确或形成
2009年后:
1、2013年7月11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
2、 2013年9月18日《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 商流通发[2013]337号)
3、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
4、2014年3月23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
5、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
6、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
还有税务的37号文、106号文等等,不一一细说了,税务问题大的基本没有了,都解决了,还有一些小问题需要呼吁解决,给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也创造了稳定的财税环境。
二、近八年来融资租赁持续快速增长,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当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需要警惕、需要防范的一些问题。
2009年来尤其是近5年来,融资租赁行业飞速发展,几乎呈现爆炸式增长,无论规模、租赁公司数量、从业人员还是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都有了很大提高。商务部自2000年开始一直在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2009年,外商投资审批权下放后,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开始迅速增长,也催生和激活了旺盛的融资租赁市场需求,加上融资租赁人艰苦卓绝、主动学习、适时创新变革、把握商机、努力奋斗,成就了融资租赁业在经济大环境增速回落的情况下一直保持持续多年的高速增长。 截止至2017年10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估计超过8000家,相当于2013年的8倍,相当于2010年的40倍,其中90%是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内资租赁公司估计在300多家,金租65家。全国合同余额接近6万亿人民币。成为国内继信贷、信托、基金子公司、资管公司、契约式基金之后的第五大融资工具。 6万亿的数据只是估算,融租的业务数据比金赁难统计,金租的资本金大约是2000亿,足额也就2万多亿的存量业务,内资外资的业务总量比金租多一些,但应该不会超过2倍。所以估计在5万亿左右,如果按照大家说的回租业务不算正宗融资租赁业务的话,直租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估计只有3万亿左右。 大家经常说再过几年就超过美国成为第一租赁大国,其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美国的设备租赁和车辆租赁各有大约一万亿美元的规模,我们何时才能达到10多万亿人民币? 融资租赁行业取得的成绩大家有目共睹,那我们就不再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就与大家共同探讨融资租赁行业高速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困难和不同的观点以及我自己的思考和想法,与大家共勉。
1、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是两个行业吗?
国办发〔2015〕69号文和国办发〔2015〕68号文,最早分别表述了融资租赁行业和“金融租赁行业”,不管当时出台文件的背景、用意是什么,仅凭这一点范石钟,不足以佐证融资租赁在中国细分出一个兄弟行业-金融租赁行业,监管归一后,估计更不可能。
人民银行2000年、银监会2007年和2014三个版本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制订本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且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租赁物等都有明确规定。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三个版本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可以归属到法规,是由于源于法律的授权,是有行政处罚权的,不服处罚可以行政诉讼的。其他关于内资外资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都没有行政处罚权,属于规章或政策。
由此看出,金租的业务范围除了融资租赁业务外还有同业拆借等非银业务。金租与融租在融资租赁业务方面是完全相同的,金租只是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租赁公司是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从来没有规定什么是金融租赁,但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很全面。其实内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规定不十分明确的诸如租赁物等完全可以适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租赁物等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都是兄弟,并非两个行业的远房兄弟。
2、监管变化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据传融资租赁的监管由商务部划归银监会,各地监管由商务主管机关划归当地金融办或金融监管局。这是对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属性或金融服务属性本质认定,也是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行宏观监管、政策监管、行为监管、本质监管、功能监管的具体体现。划归银监会监管,划归属地金融办监管,对融资租赁行业防范风险、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蒋嘉莹。无论谁监管,业务做好、防控风险、不搞违法经营、不搞非法集资等才是王道。
也是对前几年流行的内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及监管均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观点的一种纠偏,不能咬文嚼字、形而上学、仅扣字眼,还要看业务本质。内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的确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只有商务部的规章政策依据,负面清单里并没有融资租赁,国务院公布的前置审批准入门槛清单里也没有融资租赁。但是如果本质上应该有监管而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相关规定,就要积极呼吁立法,积极呼吁出台法规或法律。如果业务本质具有金融属性或者金融服务属性,就一定要按照金融或金融服务的相关规定进行行为监管,不管是审批制的公司还是备案制的公司,也不管是哪个部门批准或备案设立的公司。
银监会如果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机构,由于金融机构非银机构都归他管,也就左右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速度和业务导向,尤其是民营融资租赁公司,立竿见影。
监管的变化将会加快推动融资租赁相关立法进程。融资租赁行业有序持续健康发展除了行业自律和自觉守法,更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融资租赁将会主动拥抱监管昭和贵妃,主动适应监管的变化。
短期内是不是出台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审批门槛、注册资本认缴变为实收资本等相关规定呢?
外交部昨天宣布将大幅度放宽金融业准入,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业等。租赁业对外商早放开了。融资租赁即使划归银监会监管,也是行为监管本质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监管思路,不大可能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置审批门槛或改为实收资本制,改为由银监会或各地金融局前置审批,金融租赁公司之所以由银监会审批,是基于非银机构的审批,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出台管理办法,是有法律授权的,是基于非银机构,而不是基于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并非对融资租赁业务准入的审批,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机构,非银机构的管理、审批是有法律授权的,也有法规依据。改变融资租赁公司没有门槛、没有审批法律法规依据的现状是要出台法规或法律的。
银监会即使出台关于融资租赁公司(不是非银机构)的审批门槛,目前仍然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实收资本制改为任缴制是基于公司法的修改,也不是基于融资租赁本身的改变。若想不适用公司法,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出融资租赁监管办法肯定可以,但这需要时间,需要过程,从立法计划,起草法规到征求意见,都需要时间。 其实本质监管就是要打破谁的孩子谁抱,谁的孩子谁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如果让银监会设置审批融资租赁公司门槛,不是又回到老路了吗?对融资租赁的监管在目前缺乏法律法规关于前置审批和准入门槛的现状下,只要管住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融资租赁业务规范就可以了,这样监管不需要出台法律法规,银监会出规则出政策即可,也不用增加很多人手或工作量。银监会可以规定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给融资租赁公司时,融资租赁公司的实收资本、成立年限、业务存量等设置一定的要求,或者发ABS时要符合什么样的大致条件,或对融资租赁公司做售后回租业务时的租赁物、是否入固定资产账、价值认定、保证金比例、投放额与租赁物的价值比例等等做一定的要求,不一定很细很全,管住主要指标即可。
比如央行和银监会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
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有人说融资租赁公司不是贷款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不遵守,我说可以不遵守,只要你自己有足够多的钱,如果你的钱来源于银行,如果你想发ABS,那你试试看吧!任何股东都没有足够多的自有资金,都离不开与金融机构合作,所以你必须遵守。
人们通常的思路就是提高门槛提高准入实行牌照管理来加强监管,防止实力不强的家伙干坏事。其实不然,这样会形成天然垄断,更多的人不能跟你竞争是牌照发挥了作用,不是已经拿到牌照的公司有多牛。其实实力强的大公司也有违规的冲动或可能,在业绩和诱惑面前很有可能把持不住。往往没有实力的穷小子公司并非都是违规瞎搞的危险分子,这类公司天生爱折腾,折腾成功了就是创新,折腾和违法违规不能划等号,只要不违法经营部非法集资等即可。
建议在法律法规没有前置审批门槛准入但业务又具有金融服务属相必须纳入监管的行业可规定条条框框,规定红线黄线王志千,大公司小公司所有平等市场经营主体竞争主体都应该遵守,这才是监管的核心所在。不管谁的孩子,你只要本质上干同样或十分相似的事,都要遵守相同的规则。不管你的公司名称是什么,不管你的业务名称叫什么,本质认定。这样就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把不同行业不同主管部门的孩子一视同仁,都能管起来,也使得小公司有成长的机会,有了与大公司竞争的机会和可能。
3、融资租赁有没有服务实体经济?
为何要这么问,就是因为媒体和自媒体经常有融资租赁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等类似标题的资讯,让人觉得融资租赁以前就没有服务实体经济,对融资租赁行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下面是新华网2015年8月26日的一篇报道:李克强: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新华网2015-08-26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5年8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马恺文,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会议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会议确定,一是厉行简政放权,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二是突出结构调整,加快发展高端核心装备进口、清洁能源、社会民生等领域的租赁业务,支持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租赁公司。鼓励通过租赁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三是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四是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风险管理。 以此想说明我们融资租赁行业一直在服务实体经济,只是我们做的还不够好,要以实际行动更好更及时的服务实体经济。 毫无疑问,那些做设备、运输工具、飞机、公务机、直升机、通航飞机、船舶、挖沙船、挖泥船、工程船、海工装备、发电设备、成套设备、自动化设备、机器人、服务器、风电设备、核电设备、地铁、高铁、光伏、能源改造设备、水处理、污水处理设备、智慧城市、旅游景区、智能停车等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是最正宗融资租赁业务并且在支持实体经济吧? 凡是我能够想到的或者我想不到的租赁物适合做租赁的都有融资租赁在做,这难道不是服务实体经济吗?不是最正宗的业务吗?不是真租赁吗?为何还不停有业界人发布融资租赁走偏了、融资租赁走歪了、融资租赁忘了本、融资租赁忘记直租了不会做直租了呢? 难道在服务实体经济前面加“更好”两个字有那么难吗?回归本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这样不更好吗?
4、融资租赁公司数量高速增长的同时空置率居高不下
为什么会出现大约70%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正常开展业务,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数量大增。另外实业经济不景气,原先准备大干一场的投资者设立公司后发现与其预想的有差距,加上专业人才奇缺,就导致从风险角度考虑不做业务不会亏,做了业务不一定能赚钱甚至还亏钱,干脆暂时空放在那里,当然也有代理公司注册租赁公司就是为了卖壳。还有其他因素,就不一一细说了。
从监管的角度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没有经营,就没有风险,这是正常的,不必过于担心。就怕有些公司没有资金还想做业务,到处搞钱,尤其是通过网络等各种途径或向老百姓口袋拿钱,这才是危险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只有约30%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正常开展业务,就意味着实际上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竞争主体只有2000家左右,而且主要集中在浦东、东疆、前海等地区,高度聚集,区域不平衡。如果要覆盖中西部的中小微企业,美的空调爆炸还是需要当地的融资租赁公司来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中西部几十万几百万的融资租赁需求要靠东部的融资租赁公司去提供服务,成本上是不合算的。所以,中西部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仍然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大家可能都希望出台政策设置门槛把空壳公司给灭了或怎么样,前面从法律法规等方面已经谈了这个问题武鸣人才网,不是想怎样就能怎样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同样要遵守法律法规。再说,为了折腾这些不做业务的空置公司,专门整个门槛或前置审批,是否值得呱呱学车。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坚持对外开放仍然是我们的国策之一,FDI的增长或减少数据仍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而且外媒或者部分内煤再咬文嚼字的夸大报道,可能就会搞出金融业保险业证券基金都要扩大开放了,反倒把20年前就对外商开放的融资租赁业又收回去了,那这是多大的动静。建议可以参考基金业的监管模式,设立租赁公司仍然维持现有政策(除非有法律法规出台),你不做业务或者自有资金做业务,即使出现亏损、逾期或者坏账,那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你自己解决。但是你要同银行合作,对不起,你要达到监管部门发布的条条框框门槛标准。
5、自媒体和互联网对行业问题的放大和负面影响
比如假租赁、类信贷、80%以上业务是城投回租业务等观点,还有当年的外债通道、通道业务等等。在公开场合和社交媒体不断发布类似观点,本意是为了指出业界当前存在的问题,但有夸大的成分或者不完全了解行业的实际情况、没有充分体谅一线经营的困难和苦衷,客观上对行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真租赁、假租赁的提法的本意其实是想说正宗租赁、不正宗租赁替身老婆,是想说以城投业务为代表的回租业务不正宗,是类信贷、是假租赁。这个不能照搬境外,也不能拿我们几十年前的融资租赁业务形式做参照物来比较现在的租赁是真租赁还是假租赁、是正宗的还是不正宗的。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20年来,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财税制度、商业模式、城市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租赁需求等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0年前有城投融资租赁业务需求吗?没有的,是2011年左右才有的。从侧面也说明,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和业务类型是近8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和市场需求理性选择的结果。
境外的情况也跟我们不完全一样,有分税制吗?有城投公司吗?有平台公司吗?以银行为主金融服务有我们这样的行业整体垄断吗?有政府强力主导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吗娶夫纳侍?都没有。因此拿境外来类比简单得出境外同行没有做而我们大量做所以走歪了,结论肯定不准确青春搏击。如果境外本身有大量的城投回租融资租赁需求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但是没有做,这才有说服力。业务是否正宗关键看租赁业务是合法合规、是否风险可控、是否商业模式可行可复制可持续。
其实以真租赁、假租赁、正宗租赁、不正宗租赁来描述和评判都是不恰当的,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的,会对融资租赁新人造成误导,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6、城投回租融资租赁被妖魔化了! 类信贷,类卡贷,逻辑是相同的。
虽然专家学者吐槽城投回租融资租赁是类信贷不是真租赁。其实,自2011年融资租赁步入快速发展通道以来独爱残疾夫君,养团队,带队伍,做规模,要利润剑谍剧情介绍,扩影响等,城投融资租赁为金租和融租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至少从目前来看,城投融资租赁没有出现实质违约,更没有诉讼,医院融资租赁有违约也有诉讼,设备、交通工具尤其是乘用车、卡车、工程机械逾期、坏账、诉讼等是非常多的。
有学者甚至业内高管撰文称城投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超过80%,有人说90%。我们简单算笔账,就可以说明这些数据是夸大了,甚至有点误导。
以工银租赁为例,他们与“一带一路”沿线11个国家合作,开展了74架飞机的航空租赁业务,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工银租赁的境外总资产达到1378亿元。民生租赁有1/5的业务都在境外,这些业务不仅为支持中国制造业走出去,服务实体经济做出了贡献。
东疆共完成892架飞机、90台飞机发动机、108艘国际航运船舶、12座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的租赁业务,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租赁资产累计总额达526亿美元,加上轨道机车、医疗器械、工装设备、电力能源等设备租赁资产,租赁资产总规模超过7000亿元人民币。
以上是网上资讯里的公开数据,境外资产显然不是城投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吧,外商投资资产规模最大的远东租赁3000亿规模,其次平安租赁超过1600亿的规模,内资租赁公司资产规模最大的中航租赁大约接近千亿规模,仅仅这三家租赁公司就有大量的非城投业务,以设备或乘用车、公务车等运输工具、工程机械为主要业务的租赁公司,罗宏明肯定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是非城投业务吧,超过几十亿、百亿规模的租赁公司不在少数,大量厂商系的租赁公司,大量没有资金实力做城投业务的中小租赁公司做的都是小设备中小企业的业务,这些简单相加,至少超过2万亿吧。
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还是支持国产大飞机的主力军,工银租赁、国银租赁、民生租赁、中航租赁等快速成长,经营性租赁也在快速发展,商航飞机领域目前是租赁行业靓丽的风景线,境外租赁公司垄断飞机租赁的格局早就改变了。通航领域目前处于空域开放航线有限等客观因素制约,目前处于发展起步期培育期,但未来前景广阔柏村左阵,应该是万亿级规模。全球有30万架通航飞机,80%以上在美国,我们目前估计也就几千架左右吧,商航、通航的发展壮大都离不开融资租赁的大力支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0313银监会)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可以看出,售后回租就是融资租赁的一种正常业务模式,可以光明正大的做,2014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肯定了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售后回租因此正名,发扬光大,业务迅猛增长至今。
当然,城投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也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租赁物重复、违反43号文、50号文、87号文的业务就是不合规的,存在的问题的确不少。今年开始,城投融资租赁业务明显减少。具有现金流有经营性收入的符合相关政策的业务还是正常进行的。
政府平台的融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中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也不会全面停止。由于主观客观的原因和因素,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不能全部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等的融资需求,所以信托、基金、契约式基金、租赁才有机会。比如上海北京,也有大量的基础设施等政府主导的建设,请问哪家租赁公司做过业务?这些城投或平台太强势了,银行直接上了,我们想做也做不进去,我们的成本肯定比银行高一些,人家不要你的钱。
融资租赁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才是最主要的。在跨界融合、跨界竞争、业务范围边界淡化(法不禁止皆可为)、快速变革的今天,回租尤其是城投回租业务是不是变相贷款,我觉得不要过于拘谨或纠结名分、理论、情怀、真假租赁、正宗不正宗租赁。即使是变相贷款只要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模式可行,符合监管要求,为什么不能做呢?我们自己都认为贷款只有银行才能做,那还怎么破除金融垄断呢?怎么服务银行满足不了的客户的融资需求呢?当然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主动接受监管是大前提。至于
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既要控制风险,又要业绩增长,又没有那么多人手,净资本回报率也有要求,如果资金资源、风控、监管等都到位,做做回租有什么不可以。
可别小看了回租,存量变现,解决承租人资金不足的难题,一样支持实体经济。城投融资的钱是搞建设的,不是乱花的,每个项目都有勘察、设计、总包、施工、材料商、设备商、运营商等若干主体,这些无一不是实体企业,一个工程好比主机厂,支持零部件厂是支持实体经济,直接支持主机厂同样间接达到支持零部件厂的目的,难道就不是支持实体经济?
我们自己不要首先认为我们与银行抢业务,我们的资金大多是来源于银行的,本来就受制于银行,看银行的脸色寻找业务,如果真是银行的业务你能抢过来刘若旖?租赁和银行的成本及客户需求是差异化的,是合作关系,不完全是直接竞争关系合作大于竞争,银行与有实力有资产规模有品牌的租赁公司合作,对银行来说一定是双保险。对于客户来说,只要银行能拿到钱,人家肯定首选银行,不会选择租赁的。
如果一定要把融资租赁很平常的业务模式---回租尤其是城投回租业务说成类信贷,按照这个逻辑,乘用车融资租赁是不是类卡贷呢?当然我们可以说我们的直租和回租与银行的信用卡车贷或者汽车金融公司的服务如何如何不同,但对于客户来说,感觉恐怕是一样的。即使你做设备的直租,如果你做零首付,我认为本质上也是类信贷,因为虽然你有物权在手,但物并非防范风险的唯一或主要手段。
我认为不要过于纠结承租人的目的是融资还是获得使用权,对于客户来说就是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除非做经营性租赁,客户的需求本质就是缺资金,如果资金充足,他也不找你。
7、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和租赁物,
如果仅从字面比较《金融租赁管理办法》、《内资试点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及《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等内容的相关规定,扣字眼,然后说金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内资融资租赁和外资融资租赁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是不准确的结论。不能做什么,一定是由法律法规来规定的,一些规章政策关于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及租赁物的规定都是采用列举法,是没有办法穷尽哪些能做的,只是对主管的行业能做什么的一种引导,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不全面的。倒过来说,法律法规不禁止,都可以做。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监管机构要求和政策导向、税务入账和税务成本可行、风险可控、商业模式能赚钱,都可以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0313银监会)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租赁物:
人民银行2000银监会2007、2014三个办法始终如一规定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外资2001年暂行办法概括为:设备,工具。外资2005年管理办法归纳为:设备等各类动产,交通工具,动车和交通工具的附带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内资2013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
8、商业地产能否做融资租赁? 这个问题,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说没有问题也无需论证,肯定是可以做的。法律法规没有限制也不禁止。主要是税务问题不好解决,税务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是不是能做,有没有商业价值。
商业地产、工业厂房属于物权法明确规定以办理权证变更过户作为所有权转移标志的不动产,财务上属于固定资产,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所以不管直租回租,都要过户,就涉及到税收成本。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业界都普遍关心并试图推进或尝试商业地产和工业厂房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商业模式及税务解决方案讨厌夏达,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2015年底专门成立课题组,由税务教授、税务专家牵头,会同融资租赁公司高管及财务专家、著名税务专家、律师等,我当时也有幸参加了课题组,与相关部门探讨沟通协调相关涉税问题。如果不过户办抵押,按照认定融资租赁的4个会计处理标准来衡量,没有取得所有权是否能够认可属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如果依法过户,回租要两次过户,增值税、契税无法解决。结论是商业地产售后回租基本不可行。
但是我们能否换一种思路,以获取未来10年、20年、30年的使用权,能否做融资租赁?法律法规虽然是固定的不会超前的,商业模式是活的,且不断创新的,这个值得思考和探讨。
三、展望未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租赁再起航
1、共同努力、推进融资租赁立法进程。
监管归一后,应该是认可了融资租赁还具有金融服务或金融信息服务属性,有必要进行事后监管、本质监管、行为监管,这就为呼吁融资租赁立法理顺了逻辑,修改物权法和合同法十四章或者直接把《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计划,尽快解决目前面对的租赁物登记、怎么对抗第三人、租赁物取回等法律难题。
2、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走专业化特色化道路
融资租赁公司的专业化细分或突出特色是大势所趋,但是不能强求,是一个商业演变的自然过程,数量由少到多、到数量暴增、再到合并做大做强或专业化细分或突出特色。
有的是整个公司做专业化,有的是公司内部事业部或团队专业化。
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合而且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这要根据股东背景、掌握的资源、管理风格、公司文化、薪酬水平、专业背景、专业能力等综合判断如何专业化特色化。
但是普通的业务需求和平平常常的公司仍然会存在,不大不强不专不特的综合公司也会存在,做普通业务的小公司也会存在,依附并服务于大公司的小公司也会存在。融资租赁行业虽小,但也是一个生物链一个生态系统,适者生存,丰富而多样的各种公司各种服务才是健康的持久的。
业务领域专业化特色化
租赁物专业化特色化
商业模式专业化特色化
业务阶段专业化特色化
3、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开展经营性租赁
我们经常说,客户观念没有转变,重所有权,购买设备造成设备闲置和浪费。所以我要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改变靠利差的单一收入来源。
说实在我们融资租赁公司真的也不能保证我购买设备后满负荷有客户使用而不闲置,我不能保证我对设备有管理运维能力。对于飞机船舶海工装备等,如果有足够的资源,足够的技术储备、专业人员、管理团队,如果有较好的商业模式和规模效应,做经营性租赁是可以的。如果不具备一些资源和实力,也不能盲目做经营性租赁或一般租赁。
一切创新建立在做好本职工作和现有成熟业务的基础之上。
4、融资租赁创新
业务创新:能够想到的业务大家都在做,考验融资租赁人的创新能力。
商业模式创新:股债联动,融资租赁+,一带一路+融资租赁,产业基金+融资租赁
租赁物创新:生物资产,文化资产,专利商标版权转播权许可权。
5、融资租赁在共享经济领域有没有机会
共享经济对所有权的弱化糖水不等式,对使用权的需求是建立在方便快捷的基础之上。物联网、物联网、网络支付、地理信息应用、大数据实时应用等科技或技术为共享使用权提供了可能和广阔的想象空间,我有时在想,共享单车为何不是我们哪家融资租赁公司来做的?许多东西的分时分段租赁,融资租赁行业是否有文章可做。
还有一些问题或观点下次再聊。
最后,专业好学、务实进取、耐劳吃苦、不怕困难的融资租赁人和金融租赁人一定能够把服务实体经济做得更好更及时,期望在一带一路也能大显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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