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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出游,法官送你“安全攻略”-蔚县旅游法庭随着暑假的来临,户外旅游又迎来了一个小高峰,自驾游、组团游、报团游等等,人们出游的方式可谓?


暑期出游,法官送你“安全攻略”-蔚县旅游法庭
随着暑假的来临,户外旅游又迎来了一个小高峰,自驾游、组团游、报团游等等,人们出游的方式可谓是多种多样,其中不少人为了节省时间会选择跟团旅游,那在旅游过程中要注意那些法律问题?遭遇侵权的时候,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维权攻略。
旅游押金借故不退还
高先生一家三口和邻居方女士共同与天天公司签订了《团队旅游合同》,约定4人共同参加该公司组织的中缅边境深度游。合同中还约定:“合作方指旅行社授权为其旅游者提供前期入团服务事项的单位;……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旅行社承诺在行程中如有强制消费导致旅游者不能享有免费吃、住、行、景点服务的,当场赔付每人300元……旅游者拟参加中缅边境深度游路线,并按要求签订此合同,旅游费用每人0元,另自行补加每人300元飞机票费用。”同时,双方还口头约定每位旅游者还需另行缴纳600元旅游押金,并需在旅游活动中人均消费满100元,其中后宫计,高先生的孩子也不例外。
合同签订当天,高先生等人即向这家公司交纳了人均300元的飞机票费,并另行交纳了约定的旅游押金人均600元,这家公司也向他们开具了收款收据郭采洁菜花病。而后封神旧事,高先生等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出团旅游。旅游过程中,高先生一家和方女士在导游的引领下先后购买了价值不等的茶叶、药材、木雕等商品。当来到一家珠宝首饰店时,高先生等人再也没有任何的消费意愿了,所以也没有在这家指定的珠宝店购买任何商品。同时,在导游的要求下,方女士出具了一份手写证明,内容为:兹有方女士及高先生一家三口人在旅程中经旅行社告知喜欢就买、不喜欢就不买,自愿消费。随后,高先生等4人继续随团完成剩余的旅游行程,未支出约定之外的吃住行及景点服务费。
旅程结束后,高先生等人要求天天公司返还此前预交的旅游押金,但遭到拒绝。最终,双方为此对簿公堂。高先生一家三口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天天公司返还旅游押金1800元,并赔付强制消费违约金900元。
诉讼中,高先生一家陈述,双方曾约定预交的人均600元旅游押金只要游客不存在脱团、离团行为,回程后即可退还;此外,旅程中球迷沙龙,导游将原告等人带入茶叶店等指定商家,不消费就不准游客走出茶叶店,原告等人只好购买了部分商品,被告对此构成违约;至于方女士出具的上述证明,原告等人并不知情,系方女士自行出具。
而天天公司则主张收取的旅游押金属于该公司代旅行社收取的风险保证金,并且在收取该笔费用时曾口头告知游客除去脱团、离团之外,如果游客还有其他违约行为,如签订书面字据等,该笔押金亦不予退还,而旅程中,方女士代表高先生一行4人出具了书面证明,违反了上述约定金牌师姐,导致旅行社未给高先生等人购买返程机票,该公司不得不为高先生等人另行出资购买了机票戈壁剿匪记,并因此造成了损失,故不同意返还该笔押金;至于高先生等人购买的商品均系其在旅游过程中的自由消费,不存在强制消费一说,不同意给付违约金罗马帝国3。同时,天天公司还提交了一份该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授权书,上面载明:旅行社授权该公司开展中缅边境深度游出团前报名服务;……行程中,旅客不得与任何人签订书面字据,如有违反,视为旅客拒不配合本行程,旅行社将不为该客人承担该行程任何费用,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高先生等原告表示对这份委托书毫不知情,并坚持向天天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法官说法
本案中,高先生等三原告与天天公司所签合同及关于旅游押金的口头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其中,关于旅游押金是否应予返还,天天公司主张因方女士代表其与高先生一家三口在旅程中向导游出具书面证明,违反了双方关于不得签订书面字据的约定,但对此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公司曾就此事项与原告等人达成了口头或书面约定,且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故该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三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并如期出团完成了全部行程,不存在脱团、离团情形,故对于高先生等人在完成行程后要求天天公司返还旅游押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高先生等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旅程中购买的商品系受到强迫,且随团完成了全部行程,并未产生额外的费用,故其主张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令天天公司返还高先生一家三口旅游押金1800元,同时驳回高先生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好先生徐丽。
境外游安排购物买到假珠宝
女儿在高考中如愿以偿考上重点大学,作为奖励,李女士带女儿一起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6日游。在旅行过程中,李女士母女等游客在导游的带领下来到一家当地的宝石专卖店购物,女儿看中了一条做工精美的宝石项链,李女士当下出资2万元为女儿和自己分别购买了一条宝石项链。同时,这家专卖店还为她们出具了两份产品证书,上面以当地文字及中文同时载明:兹保证所采购之宝石项链确为天然矿石物,若为人造假石,该店愿无条件退回原购买金额。旅程结束后,母女俩很高兴地返回家中混蛋神之旅。
不久,经朋友提醒,李女士将这两条境外购买的宝石项链拿去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这才知道这两条项链全部为合成尖晶石项链,价值远远低于2万元。
为此,李女士母女二人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双倍赔偿的相关规定赔付二人4万元。对此欧阳靖老婆,旅行社辩称,李女士二人的确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涉案珠宝专卖店也确实在此次旅游的行程安排之中,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游客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内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仅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故仅同意原价赔偿两条项链的价款,不同意双倍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女士母女二人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但其二人向境外商家购买项链的事实则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李女士母女要求旅行社承担买卖合同中经营者因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导致的双倍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同时,旅行社对于李女士二人在该社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项链同意按照原价予以赔偿,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最终判令旅行社赔偿李女士母女二人2万元。
参加潜水孩子意外受伤
暑假期间,许先生夫妇二人带着刚刚结束高考的儿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旅游。许先生代表一家三口与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该合同载明:自费项目,游客自愿参加,请注意自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依约支付了旅游费用人均5000元后,许先生一家踏上了旅程。旅行中,在旅行社领队的带领下,他们和其他游客一起自费参加了当地的海洋潜水项目。潜水结束后,返回岸上的途中,许先生的儿子突然摔倒受伤,旅行社的领队及地接社的导游等人在联系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急救后,将其送达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晕倒(异物绊倒)致溺水。治疗期间,许先生夫妇为此支付了医药费1万余元,庞祖云并不得不终止了剩余的旅程,一直陪护儿子直至出院。
回国后,许先生代表其子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认为该旅行社只是在旅程中对游客进行了简单的安全告知,并未提供旅游线路产品的详细说明书,亦未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对此存在过错,故要求该旅行社赔偿其子医疗费、护送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翻译费等损失近2万元,并返还旅游团费5000元。对此,旅行社答辩称,许先生之子摔倒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旅行社已尽到提醒、警示及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其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许先生一家与旅行社所签《出境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许先生之子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认知到在水中行走时需谨慎慢行,但其未能予以足够注意,并因此摔倒而受伤,其自身行走不当是造成此次受伤的直接原因。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所签旅游合同中明确载明自费项目属于游客自愿参加,且游客应注意自身及财产安全众夫盈门,且旅行社在潜水之前已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全部游客告知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同时,在原告摔伤后,旅行社也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花樽与花,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已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协助及处理义务,故不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鉴于原告在旅行过程中受伤,影响了随后的行程,致使涉案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根据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酌情判令旅行社退还原告旅游团费25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旅游者遇到旅游纠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逸笑倾城,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
二、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从上述五种方式中作出具体选择。
如需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证据包括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还有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仙魔道典。总之在旅游途中完整保留好各种相关书面证明资料,并且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保留物证和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是维权成功的关键所在。
而当案件复杂、重大和极难调解时,尤其是涉及旅游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等不适用旅行社保证金赔偿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建议旅游者尽快选择解决纠纷的最高程序,即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旅游投诉三个常识
常识一,旅游维权要举证:
旅游者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网上等方式投诉,并尽可能递交书面投诉状,同时应提供证明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所提供的服务与承诺或协议规定不相符的证据,例如:合同、行程单、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住宿店的证明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据材料。因此,如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常识二,对待纠纷要理性:
旅行社经营的特点决定了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应该注重沟通协调,行程中遇到一些临时的,但通常不大的问题时,可以互相沟通,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旅游者与导游等旅游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冷静对待,避免言行过激,切莫采取霸机、罢住、罢回等行为,否则产生的扩大损失将由游客承担。
常识三,维权诉求要合理:
合理维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是如果消费者在索赔时偏离合法、合理、合情的基本准则,滥用权利为自己争取权益,就构成了过度维权。消费者在投诉时首先要摆正心态,不要一味要求调解人员偏袒自己,要支持执法部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其次,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要合理,不能超越法律允许范畴;第三,双方当事人在接受调解时,要心平气和以利于尽快解决问题。
全文详见:https://p66p.cn/31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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