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钱进(钱站)网贷平台非法暴力讨债引发的深思-兼听则明杰评【摘要】:截止至2017年8月,全国涉及三农金融的网贷平台有277家,成交总量为230.15亿??
爱钱进(钱站)网贷平台非法暴力讨债引发的深思-兼听则明杰评
【摘要】:
截止至2017年8月,全国涉及三农金融的网贷平台有277家,成交总量为230.15亿元,覆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网贷平台以砍头息、居间服务费等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签署合同,一旦事后当事人未能如期归如此高的利息本金,随之诞生的网贷平台非法暴力催收问题,暴力催收采取群发侮辱短信,轰炸通讯录联系人,上门诽谤威胁等非法极端措施,当事人不堪其扰,家破人亡的社会新闻频发,当事人搜集证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难处,群发侮辱短信若作为直接证据的使用,手机短信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疯狂上演的跳楼自杀悲剧。
【关键字】:
农村金融网贷催收
目录 1三农金融背后的疯狂网贷
2疯狂的暴力催收
3论手机短信作为直接证据的使用
4论自由心证制度
5后记
6疯狂上演的跳楼自杀悲剧
7参考文献
(一)三农金融背后的疯狂网贷
网贷天眼网站统计显示,截止至2017年8月,全国涉及三农金融的网贷平台有277家,成交总量为230.15亿元,覆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石原爱。农村融资难的困境是当下中国社会的现实,银行借贷门槛高,民间私自借贷成本月息高达三分至五分,而网贷凭借鼓吹月息一分的优势在这区间大肆扩张,实则网贷月息二分五至月息五分,以砍头息、居间服务费等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签署合同,一旦事后当事人未能如期归如此高的利息本金,就会诞生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疯狂的暴力催收
本次案件的主角叫温传梅,她通过网络渠道申请了凡普金科-钱站(又叫爱钱进)的借贷,后如期按时还款,在最后一两期时,因有事忘记,导致合同上产生逾期,温女士察觉后连忙补救归还剩余的还款。但是在合同产生逾期的第一天,温女士同凡普金科——钱站(爱钱进)客服说明自己的意外情况,协商延迟几天还款,钱站(爱钱进)客服态度强硬不容商量,并在第二天对温女士手机上的通讯录联系人进行挨个轰炸,群发通讯录联系人侮辱短信,短信诸如温女士欠钱不还老赖之类,甚至短信里公布温女士的身份证照片并加以各式各样的侮辱不堪之词语,给温女士名誉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侵权伤害。在温女士等待资金补救归还剩余欠款的这些很短的日子里,钱站(爱钱进)催收工作人员见群发侮辱短信,挨个轰炸通讯录联系人并未收取到预期效果蓬莱李海峰,扬言采取派催收上门闹事,将欠款信息及个人信息对温女士的单位邻居公布等违法极端措施,温女士精神压力很大,整日惶恐,受到无法消除的精神伤害懒帝轻狂。
再收到亲朋好友甚至是很久没联系的前同事同学的反映之后,温女士找钱站(爱钱进)网贷平台客服讨要说法,但却再次遭到了客服歧视性地辱骂,被对方多次称为“老赖”。一怒之下温女士咨询了律师,并在资金到手后立马还清借款,然后搜集了所有的证据,一纸诉状把这个凡普金科-钱站(爱钱进)网贷平台告上了法庭。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来源,温传梅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7民终323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温传梅,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审起诉人温传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其与凡普金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中提前扣去居间咨询费用的条款无效;2、判令凡普金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返还温传梅居间费用45400元;3、凡普金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返还温传梅已付45400元的利息6042元(暂计至2017年6月17日);4、凡普金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代为处理为温传梅办理提前还款相关事宜;5、本案诉讼费用由凡普金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冲出死亡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702民初2738号民事裁定,对温传梅的起诉不予受理。温传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虽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协议签署地(新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新乡市有多家基层人民法院,该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无法确定,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温传梅需将两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还款账户(其中一个为主还款账户),并按约存入相应的款项,委托普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进行还款管理,用于向特定出借人还款、支付咨询费等相关费用,据此,温传梅需首先向其还款账户存入资金,从而履行合同义务,其还款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温传梅的主还款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新乡文化路支行,该行位于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其具有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27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杨丽颖审判长安利军,审判员周予崴,审判员李中孝,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宋晓宇,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个月后,另经查,第三方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凡普金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重大关联,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原,被告双方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中,关于被告有权提前扣除居间费用并要求原告承担此部分费用利息,系被告乘原告之危并利用其自身优势提供的格式条款,严重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损害原告利益。
其次,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双方借款本金应当以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人的金额为准。综上所述,被告提前扣除所谓“居间费用”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特诉至法院聂杰铭,要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信用资质及管理服务协议中提前扣去的居间费用条款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居间费用45400;3被告返还原告已付45400元的利息6042元(暂计至2017年6月17日);4,被告代为处理为原告办理提前还款事宜;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提前扣去居间咨询费用条款无效;2、终止双方服务协议,原告不再还款,被告推还713.35元;3、被告向原告披露出借人真实身份信息及出借金额;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温传梅通过凡普金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的贷款(服务协议编号为:2301000927A,借款协议编号为:2301000927)本金及利息已于2017年11月10日全部结清;
二、温传梅、凡普金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三、如果凡普金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此纠纷再以自己或出借人名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温传梅及其亲属进行任何催收行为,需向温传梅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用1086元,退还温传梅1061元,其余25元,由温传梅承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浮水洲岛,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琦,审批员刘向军,人民陪审员郭培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冲,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三)论手机短信作为直接证据的使用。
在调解协议的第三条,如果凡普金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此纠纷再以自己或出借人名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温传梅及其亲属进行任何催收行为,需向温传梅支付违约金20000元,此次对薄公堂温传梅起诉的直接动机就是源于凡普金科-钱站(爱钱进)网贷台的暴力催收。
民间借贷案例中,当事人遇到网贷平台的暴力催收行为,往往束手无策。当网贷平台暴力催收人员采用短信公布公民个人信息电话侮辱上门诽谤等非法极端措施时,当事人往往不堪其扰,大批正值青春年华的青年学子家庭中坚因此走上绝路,家庭破裂出走自杀这类新闻,在最近这几年不绝于耳,已衍生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非法暴力讨债现象是当前全社会广泛存在的毒瘤。
那遇到非法暴力讨债时,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搜集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法规: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1】
而暴力催收的群发侮辱手机短,正是一项合法证据来源沈思倩。
手机短信息服务简称手机短信。因为这种消息长度很短,故称之为短消息、短讯息、短信息、短信。站在法律角度讲,收发短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三方,即短信发送人、短信服务提供商和短信的收件人。
一项能作为合法证据的手机短信其证据能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证据的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真实、客观的,而不是想象的、捏造的、虚构的。客观性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也就是说证据内容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就算这种反映也许存在偏差或者说错误,但它必须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和前提兽人之雄雌。
其次,证据的形式具有客观性,即证据本身具有存在的形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是能够被人所感知的物体。
手机短信的传递过程虽然是数字信号的接收与发射,但是最终它可以在收件人的手机上显现成为人们可以识别的图像、文字和声音,它的形式客观性不容怀疑。而一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机短信的内容显然是客观存在的,哪怕这些内容并无“真迹”,而且很容易被删除或者更改,甚至还不留痕迹,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手机短信的客观性。
二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一项证据必须与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的联系,从而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孤门一辉。
只有与案件争议事实存在一定联系的事实或者材料才可以称之为诉讼证据。在采用一条手机短信作为某具体案件的诉讼证据之前,必须查明该手机短信反映的事实和行为同该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只有那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者逻辑上有相关的事实才能够被认为是证据。
对于手机短信而言,短信的收发是短信的收件人占被动而短信的发送人占主动,短信的收和发这种通信行为是一种对应关系。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手机短信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用户之间进行,短信服务提供商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能证明这种对应关系。
在没有完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之间的短信收发行为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只要提供证据一方能够证明手机短信的内容是与案件相关,并且是从对方手机号码内发出的,就足以证明是具备关联性的。
三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只有采取法定形式,具有法定来源,由法定主体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才能具有证据能力。
实践中,合法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二是证据必须是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的,三是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2]
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磁手段、电子、光学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图像、文本、或者声音,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是数据电文的范围内。
一方面可以通过手机屏完全有形的展现短信内容,另一方面通过手机信息下载或上传也完全可以随时调查取用陈辉祖,能够识别短信发送人、收件人和发送、接收的时间。因此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的相关构成要件,短信操作流程的特点决定其已经是数据电文的一种。
然后,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五条之规定,“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3]
《电子签名法》第七条也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4]因此薛晓枫,手机短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成为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
当事人面对暴力催收,能采用的证据还有一种,电话录音,但是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处于被动的一方,往往无法提前备好录音,那么,手机短信证据成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最可靠的证据来源。
但是在法律上,这又牵扯到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5]手机短信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当做间接证据来使用,且孤证不成立。
一些观点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向云鹏,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该将电子证据划分为间接证据一类。
这是对电子证据法律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作的一种分类。
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作用。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能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多重属性所决定的。因此,作为电子证据表现形式之一的手机短信证据当然也能成为直接证据。
(四)论自由心证制度
那么如果手机短信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司法实践中法官又如何来衡量判决。
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严成方。”[6]
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作是赋予法官理性裁判的自由和独立裁判的权力,足以证明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备合法的地位。
(五)后记
法律最终要维护当事人权益,伸张公平正义,如今国内已实行手机号码实名制一人一号,严格管控一人多号,酝酿手机短信作为直接证据的使用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当前社会上因非法暴力催收导致的一幕幕家庭悲剧人生惨剧时,立法更是刻不容缓。
(六)疯狂上演的跳楼自杀家庭悲剧
农娃网贷60万后跳楼自杀。2016年3月17日,在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西门,郑旭的父亲展示儿子的获奖证书,他蹲在地上,边说边哭好朋友背靠背。3月9日,其子郑旭因网贷欠下60多万无法偿还,在青岛跳楼自杀。
3月9日,郑旭在跳楼前给父亲发来的短信,让父母不要来给他收尸。
2018年1月30日,在张家口一高校上大三的学生李某某自杀身亡。3月1日,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通报此事称,死者生前与多家网络贷款平台有借贷关系。
一个个误入歧途的青年,有大把的人生时光来纠正他曾犯下的错误,是谁逼迫这些无助的学子走上了绝路?
疯狂非法的暴力催收,受害者只掌握群发短信侮辱证据,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素三彩?
这个世界,还有没有正义可言雷霄骅!!!
每一个因跳楼自杀的年轻生命,每一个网贷平台与暴力催收的手上都沾满了罪恶的鲜血呀赵亚波!!!
如果一个法律保护的是非法敛财和夺人性命的罪恶,那这个法律就是“恶法”!修改法律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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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法规【z】.1991-04-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法规【z】.2004-08-28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五条法规【z】.1996-12-1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法规【z】.2004-08-28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法规【z】.2001-12-21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法规【z】.2001-12-21
全文详见:https://p66p.cn/28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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