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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姜红律师‖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相关问题-新疆乌鲁木齐律师姜红 案 情 简 介2010年8月16日,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四川某??


新疆姜红律师‖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相关问题-新疆乌鲁木齐律师姜红

案 情 简 介
2010年8月16日,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四川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材料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
2011年8月25日,材料公司被甲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概括承受材料公司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案涉工程存在变更增加、项目增加、变更减少以及未施工的工程量的情形。项目工程完成后,甲公司至今未组织验收,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工程款。
2013年7月1日,案涉工程已由甲公司实际占有、使用。
2014年5月,建设公司向甲公司提交案涉工程的竣工结算报告,甲公司经审核对建设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提出异议,双方遂产生纠纷。建设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确认建设公司就上述债权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姜红律师执业于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6501200611501510,擅长:建设工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569505449,为您提供专业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

法 院 观 点
一、甲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设公司是否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关于甲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支付尚欠工程款迟延支付利息及其金额。首先,甲公司应于2014年8月1日内支付建设公司工程款至总价的95%,而甲公司至今已支付的工程款为19572644.1元,约占总价款的73%(19572644.1元÷26976175元),故甲公司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行为,因此,建设公司关于要求甲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尚欠工程款迟延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
其次,关于是否应承担迟延支付利息的责任。由于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保期为“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甲公司自认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7月1日已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案涉工程验收合格。根据双方约定,尚欠工程款6864007.4元应在2014年8月1日前支付,甲公司至今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支付尚欠工程款迟延支付利息的责任。
再次,关于利息的金额。根据双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审定工程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两年满后一个月内按合同退还60%保修金,其余部分保修金待保修期五年满后一个月内按合同退还,不计息”,故根据双方约定,案涉工程保修金应退还的60%即809285.25元在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日的保修期内不应计算利息,该退还的保修金809285.25元延迟退还的利息应从2015年7月2日起计算。
综上,本案尚欠工程款迟延支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为:
1.以尚欠工程款6054722.15元(6864007.4元-809285.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2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日止;2.以尚欠工程款686400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第二,双方是否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建设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对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事实均无异议,该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只是对工期延误的原因各执一词。
对此,该院认为,根据该院调取的监理公司的监理月报、会议纪要等监理材料以及审理查明的情况表明: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共同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建设公司、甲公司均应对工期延误承担相应的责任程小烦。由于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该项违约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到最高赔偿额(工程合同价款的20%)”的约定,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结合双方违约行为对工期延误的影响程度、过错责任大小以及有无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酌情确定建设公司应承担3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二、建设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成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工程虽由甲公司提前使用,但双方至今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也未就工程款总额进行结算。
而建设公司于2014年5月向甲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公司于2014年9月才对建设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金额经审核后予以回复。故本案不能以甲公司所提出的2013年12月作为主张优先权行使期限起算点,而应以2014年5月作为建设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起算点,建设公司于2014年10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因此,甲公司关于建设公司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已超过规定的期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该院确认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建筑物的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 例 评 析
一、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原因
1.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此之前没有合作基月影灯础,双方基于利益合作,信用基础较差崛越二郎。加之法律对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规定不是很完备,发包人不讲信用,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迟延支付工程款。
2.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合同变更与魅共舞,变更的合同内容通常是增加工程量悠闲大唐,这就直接导致相应工期延长帝凰名门庶女,建设工程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发包方的工程项目资金增加。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发包方迟迟不组织工程验收,不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
二、如何准确地认定各种工程款的法律性质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有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中间结算款、结算款等不同的款项之分,不同的工程款在合同中的意义不一样,在实际履行中也不一样。因此,正确区分各种工程款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发包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重大的意义。
工程预付款,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始建设之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数额支付给承包人并在开工后在进度款中按约定逐次扣回的工程款。
进度款和中间结算款都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建设工程实际的施工进度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进度款是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按照一定的进度支付的工程款,而一般不带有直接的结算性质,而中间结算款则带有结算的性质,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阶段性的总结,可以直接成为最终结算的直接组成部分。
结算款地狱蝴蝶丸,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工程总造价的体现。
三、承包人在诉讼中应该注意的诉讼策略
本案中,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上都得到支持,是由于其有充分的证据、充足的时间等诉讼策略。那么,承包人在面对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时,应该注意哪些诉讼策略呢?
1.诉讼时间的技巧
在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代嫁贱妃,发包人仍然不支付工程款林春明,承包人应当及时地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发包人以别的理由提起诉讼,使承包人处于被动的地位罗晓韵。
2.选择合适的被告及诉讼请求
承包人在提起诉讼时,应该注意选择被告,选择被告的技巧在于尽量选择多个被告、选择有支付能力的被告,以便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充分的执行。
对于诉讼请求,应该遵循承包人诉讼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例如承包人的诉讼请求中包含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利于承包人在执行中处于有利地位,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权利,该项优先受偿权不需要经过登记即享有。
3.收集充分的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通常具有周期长、投资大,专业性强等特点,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一旦因为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发包人往往会以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进行抗辩。
司法实践中,有的发包人故意申请对建设工程有关项目进行鉴定,以此拖延诉讼进程,拖延支付应该支付的工程款的时间,增加诉讼难度。有的施工单位由于经不起时间的拖延,主动撤诉或者无奈之下答应与发包人调解,不利于承包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
因此,承包人在诉讼前应该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叶竟生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
4.注意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开始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空战极限。建设工程项目的案涉标的一般都很大苏林卡,因此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应该注意财产保全措施。否则,法院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5.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
建设工程项目中,关于工期及质量问题是比较常见的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两点也经常出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承包人在申请司法鉴定时应尽量保证鉴定结果有利于己方。对于签订固定价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该问题往期文章中已提及,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承包人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选择是否要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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