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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优化营商环境部分实施意见解读-晋美文化传媒(1)取消信息补充采集环节,“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发生纳税义


昔阳县优化营商环境部分实施意见解读-晋美文化传媒
(1)取消信息补充采集环节,“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发生纳税义务可直接办理涉税事项。
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取消信息补充采集环节,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发生纳税义务可直接办理涉税事项
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
(2)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根据《税收征管规范》,纳税人在办理“三证合一”、“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在办理纳税申报之前,还需要到税务局办理信息补充采集、分配管理部门、核定税种、签订三方协议、开通网上申报、定额核定等十五个事项。这次,我们提出新办纳税人“零门槛”办税,就是对上述事项进行整合,去掉过去层层“门槛”,做成“套餐”,在纳税人第一次到税务机关交税时,只需选择“套餐”一步开通田鑫雨,支持纳税人直接办理交税业务。
同时,省局正在对《税收征管规范》中规定为限时办结的事项进行梳理,进一步压缩限时办结事项,凡能够即时办结的事项一律改为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即时办结,将各类事前调查改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纳税人前置性的限制。
(3)简化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变更(迁移)登记流程,对全省范围内跨区域流动的企业,取消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审核环节,实行清税申报办法,发票缴销和清税申报在办税服务厅或网上服务平台“一站式”办结近藤喜文。
根据《税收征管规范》范争一,企业跨县、区变更经营地址,涉及到税务管理机关变更,需要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由税源管理部门核准,流程和时间都比较长,省局对金税三期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对省内跨市县迁移、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凡是无未申报、无欠税的,取消税源管理部门核准环节,在办税服务厅窗口通过“金三”跨区迁移注销模块办理。办税服务厅窗口应及时受理并办结,各级不得再设置任何门槛。
(4)简化现行税务登记注销流程五胡烽火录,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推行网上办理,实行10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省局正在研究对税务登记注销的业务流程和办结时限进行调整夜半2点钟。在业务流程方面:将逐步取消税源管理门分岗位审核的业务流程,实行税务登记注销环节系统自动风险扫描,对于无风险疑点的纳税人实行直接核准。在办结时限方面: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确定为5个工作日办结,非定期定额征收的设立登记纳税人由原来的20日,减少为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下一步,省局将定期对金税三期系统中业务按时办结率进行考评,定期通报不朽星空。
(5)对商事制度改革后,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发生纳税义务或已将应纳税款缴清的纳税人,可以在网上简易注销。
依据现行规定,企业注销程序繁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简易注销。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对商事制度改革后,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发生纳税义务在网上简易注销已经施行,只要我们税务机关不提出异议,工商机关即可办理注销。
(6)进一步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规范化工作,确保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名称、类型、依据、履责方式和追责情形统一规范,努力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衔接、运行顺畅、透明高效的权责清单运行体系。
继续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规范化工作,确保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名称、类型、依据、履责方式和追责情形统一规范,努力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衔接、运转顺畅、透明高效的全国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运行体系。
(7)优化处罚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合并执法文书,蒋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税务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在简易处罚程序中,需要填写《陈述申辩笔录》,然后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数字广大,再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简易处罚”不简易,程序复杂,文书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效率。2017年9月15日,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花宫真,自2017年11月1日起,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新文书主要有四点变化:
一是增加了“陈述申辩情况”一栏,用于记录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以及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执法人员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二是增加“签收情况”栏。用于记录被处罚人签收处罚决定书情况,执法人员不再另行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是在告知事项中明确了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的规定。
四是删除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部分,只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字林正疆,不再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以上修改完善了简易处罚流程,简化了办理环节,提高了简易行政处罚的执法效率。
(8)进一步落实国地税联合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压缩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对纳税人首次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推行“首违不罚”。
2015年11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山西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我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规则和执行基准陈德宁。对6类48项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权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笑傲青城,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4个档次,其中,对于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违反税务检查的部分税务违法行为实行了“首违不罚”仙壶农庄。
201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和程序性规则,明确了首违不罚、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工作要求,强调了一事不二罚、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等裁量规则的适用。
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有效解决了执法实践中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统一等问题。由国、地税联合确定“标尺”,也有效解决了“同事不同罚”、“一事多罚”等现象,让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和“任性”,切实促进了税收执法的公平、公正。但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对纳税人未按期申报行为的处罚,基层反映比较突出。在裁量权执行基准中,涉及地税的选择性处罚事项,除了未按期申报行为外,其余基本都实行了“首违不罚”。之所以将未按期申报行为处罚的执行基准设定为责令限期改正后仍然给予一定的处罚,是考虑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大唐军魂,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不仅严重影响着税收征管秩序石竹山,也严重影响着公平税收环境的建立,为此,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没有将未按期申报的税务违法行为列入“首违不罚”的范围。
对于基层反映的,特别是在解除非正常户过程中,对未按期申报行为处罚过重的问题,要注意从以下三方面解决:
一是日常管理要到位,对于纳税人的未按期申报行为,要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及时提醒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告知纳税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不提醒、不告知就直接对纳税人处以社会你球姐罚款;
二是法定程序要到位,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的,要及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并依法送达,对于责令限期改正文书送达程序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完善程序喋血四平。对于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累计罚款不得超过2000元;
三是集体研究要到位,对于确实存在特殊或情况复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可以按照《山西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后,作出与执行基准不一致的处罚决定,确保处罚决定合理、适当。
《山西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试行已近两年,随着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需要通过行政处罚督促纳税人按期申报、依法纳税的问题,正逐步可以通过社会综合治税来解决。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具体要求,结合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裁量权制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省局拟定于2018年与省国税局联合开展调研,共同修订、完善我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根据税收征管的新形势、新特点王媛渊,对于危害小、易纠正的税务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在法定范围内,给予纳税人自我纠错的机会,突出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收集整理裁量权执行基准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及时向省局反馈,为我省税务系统科学合理设置处罚裁量基准、营造和谐宽松的税收营商环境提供有效信息。
(9)对纳税人违反日常管理的同一违法行为,国税局、地税局只处罚一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同一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等行为,已经在国税局接受雨蝶吉他谱罚款处罚的,地税局不再处以罚款。同样,对于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同一违法行为,地税局已经处以罚款的,国税局也不再处以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着我省经济转型的税收法治环境,各单位要站在我省经济转型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重要意义,不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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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详见:https://p66p.cn/23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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