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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在“担心”什么 拒绝八旬瘫痪老人保外就医-汇橙养老河北滦平县有个叫李淑贤的八旬老太,前不久在河北女子监狱又腰椎骨折了。这个老人怎么进


监狱在“担心”什么 拒绝八旬瘫痪老人保外就医-汇橙养老

河北滦平县有个叫李淑贤的八旬老太,前不久在河北女子监狱又腰椎骨折了。这个老人怎么进的监狱呢?事情其实不大。当地有人违法搞土地平整,先期修路的时候把李淑贤家的树给砍了。按说这些树也值不了多少钱,但李淑贤和她的两个女儿偏偏就过不了那个坎儿,到处上访。从财新网的报道看,滦平当地也确实做了一些工作,想让她们停止上访,但不知道到底什么地方没谈拢,又或者李淑贤老太犯了倔劲,她们就是不依不饶。最终的结果是,李淑贤和她的两个女儿都被抓了起来,以寻衅滋事罪判了刑。入狱的时候,李淑贤已经82岁了。
李淑贤和她的两个女儿频繁非法上访的事情,是不是触犯了刑律,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不妨交给专家们去分析。但是,一个仅仅犯了轻罪的八旬老人,竟然没有被判缓刑,而是真的关进了监狱里,这就让人很难理解和接受。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李淑贤老人是应该被宣告缓刑或者监外执行的。法院为什么非要拧着劲儿把她关进去呢?想想也好理解,就怕你非要当秋菊。
但这还没完。真正引起媒体关注和舆论反弹的,是判刑之后所发生的事。去年5月,李淑贤就在监狱里骨折了一次。“在监狱的小板凳上坐久了,就站不起来了”。今年7月,李淑贤再次腰椎骨折,生活不能自理薜仁贵传奇。李淑贤的女儿向狱方提出保外就医申请,但被狱方拒绝了。据当事人转述的理由是,李淑贤犯了寻衅滋事罪,不能保外就医,而且暂时也没有生命危险。
如果李淑贤犯了重罪、被判了重刑,确实不适用监外执行,那还可以理解。但一个八十多岁的老人,所犯的事只不过是非法上访,骨折后还不能保外就医谢勇强,我真的不知道他们把人道主义置于何处了。河北女子监狱的管理者肯定不会不懂法,我也宁愿相信他们的正直和善良,那他们拒绝李淑贤保外就医的理由又会是什么呢,另有难言之隐吗?如果说这是一种“协调”的结果,那究竟是什么人可以把手从滦平伸到石家庄,可以把法律规定视为无物?
越级上访能不能以寻衅滋事罪判刑,这事不能一概而论。真正需要警惕的,是那种把法律当作稳控的工具,以长官意志僭越法律准绳的有害倾向。李淑贤是一个“没有文化”的老人,从新闻报道看,她很爱面子、性格也有点轴,那种非要找个说法的心态,跟电影里的秋菊也很像。这样的底层群众,通常是不会进入时代叙事的。即使她以八旬高龄被收入监中,也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但她在监狱中两次骨折、仍不能得到救济的情形,实在已经超出了人们心理承受的限度。于是,李淑贤的际遇就成了对公平正义的一种追问。
地方治理有时的确会面临现实难题,但是,任何对局部和暂时的稳定的要求,都不应该以损害法律权威和社会公义为代价,否则只能造成更深的隐患与沟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每个主政地方的领导干部,每个司法工作者欲之寡欢,都应该时常思索这句话的深刻内涵。(北京青年报)
按照法律的规定,已经85岁高龄的李淑贤犯如此轻罪,本就应当判处不予关押的缓刑,判实刑已属蹊跷;撇开这一层,李淑贤如此高龄高城刚,又生活不能处理,这是最典型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而监狱就是不批梁君林,于情于理说不过去,于法也完全讲不通。

(2018年6月,关桂侠去监狱探望母亲李淑贤,老太太神情悲伤。图片来源:财新网)
先说说对李淑贤不判处缓刑的蹊跷之处。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犯,若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条件,除了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外,都“可以”宣告缓刑(仅社区矫正不予关押)。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此基础上,更是增加规定叶立培,上述对象中若再满足“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或已满75周岁”之条件,则“应当”宣告缓刑。
顾名思义,“可以”宣告缓刑,是指可缓刑也可不缓刑,法律虽表明了适用缓刑的倾向性态度蒋门千金,但法院根据情节不宣告缓刑也不违法,这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畴;而 “应当”宣告缓刑,是指“必须”宣告缓刑,法院没有自由裁量权。
也就是说,对于一名75岁以上高龄老人,若犯3年以下刑罚的轻罪,法律的态度很明确,就是不予关押,这既有尊重老人、体恤老人的政策考虑,也有节约司法资源的考量(在犯罪率不断走高的形势下,把监狱资源更多地让给关押重刑犯),还有对老年生理科学的尊重(因为再犯罪能力明显减弱了)。
具体到本案,李淑贤已经是85周岁高龄老人,能有多大再犯能力?最终判处刑罚只有2年半,说明是轻罪——如此最该适用缓刑的对象而不适用缓刑,判决书理应详细说明其不适用的法律理由,让当事人服判,也让社会信服。本案蹊跷的正是,判决书未给出任何理由;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虽强调了李淑贤认罪态度好,竟也只字未提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再说说对李淑贤不予保外就医的悖法之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袁维娅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比较严格,只限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
本案中的李淑贤,仅被判有期徒刑2年半,属于有期徒刑中的轻刑犯,符合对象条件;实质条件中有三者之一即可白岩松大学演讲,而李淑贤具有了其中两项。其“腰椎再次骨折”(高龄老人骨质疏松,特容易骨折),是严重的致瘫性疾病,保外就医可让其得到监狱外良好的医疗护理条件,以便早日康复;再者机神传说,她已经“生活不能自理”,不关押根本没有能力危害社会,而让其家人照顾更周到更细致,也减轻国家负担,监狱不适用完全没有道理。

(图文无关)
家属转述监狱不予批准监外执行的两项理由,若转述属实,则根本不能成立。法律没有限定哪种罪能保外就医哪种罪不能,针对的是疾病是否严重而不是罪种,所谓“寻衅滋事罪不能保外就医”的说法,毫无法律依据;法律也没有规定生命垂危者才能保外就医,故“暂时也没有生命危险”而不批准监外执行李香秀,也是没有依据的。
有网友推测,担心李淑贤离开监狱,可能被家人抬着去上访等,或许才是有关机关协调监狱不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真正原因。但是,如果现实有问题应该尽量去解决问题,而不是把人关着“消除隐患”。退一步说,即便后来家属真的有违法出格举动,违法者也不是高龄老人,而是其家属,可依法对其家属进行行政或刑事问责,而不应株连到高龄老人身上,更不能以此所谓“担心”来损害老人依法享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权益。
文丨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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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马驰|编辑:李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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