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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七里镇妇女之家 敦煌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不断提高医疗救??


敦煌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七里镇妇女之家

敦煌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民政局管理审批,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暗夜情魔。
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三)托住底线、保主保重、统筹衔接、分类救助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抢来的王妃。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城市“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孤儿。
(二)其他救助对象
1.特定残疾人员,即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困难家庭中的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人和其他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和其他救助后,个人自付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其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和其他救助后,个人自付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优抚对象中享受“两参”人员生活补助但未纳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的涉核、其他涉核(含铀矿开采)、其他参战军队退役人员。
第七条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资助为辅的方式,对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和数额的救助。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年度内因病诊疗发生的住院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费用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封顶线3万元。
1.重点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其中:
①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不分病种,按100%比例救助;
②城市最低生活全额保障对象中除“三无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一类和二类对象,按80%比例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按85%比例救助;
③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类和四类对象,按70%比例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按75%比例救助徐婉婷。伯恩安德森
④重点救助对象中患卫生部门规定的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等4种严重慢性病的炭烤乳羊,其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按患者本人类别对应的住院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2.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①特定残疾人员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患重特大疾病的按75%比例救助,其他疾病按70%比例救助;
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救助起付线为2万元;其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为3万元;均按70%比例救助;
③优抚对象中享受“两参”人员生活补助但未纳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的涉核、其他涉核(含铀矿开采)、其他参战军队退役人员,不分病种,不设起付线,按70%比例救助。
(二)门诊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卫生部门规定的恶性肿瘤放化疗等13种严重慢性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门诊救助。
1. 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普通门诊费用按100%比例救助,年封顶线2000元;严重慢性病门诊费用按100%比例救助,年封顶线5000元。
2. 城市最低生活全额保障对象中除“三无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一类和二类对象普通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1000元;严重慢性病门诊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5000元。
3. 城市最低生活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三类和四类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1000元;严重慢性病门诊费用按7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5000元。
(三)参保参合资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1.农村五保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保障对象和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重点救助对象中其他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另行确定。
对其他救助对象中的特定残疾人员以及未享受低保、五保待遇且未就业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从残疾人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参照以上定额资助对象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逐步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确保困难群众“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奈菲尔塔利。定点医疗机构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致。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应当享受济困病床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申请人,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于蓓蓓。重点救助对象也可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填写《敦煌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主和患者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2寸照片;
2.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
3.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五保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其他造成家庭困难的证明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看相关资料原件或查阅医疗机构病历等方式进行抽查复核,会议研究确定应救助额,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报请市财政局拨款,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资料退回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坚持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做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等资料齐全。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本市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从残疾人保障金中安排资助残疾人参保参合补助资金小鬼遇到兵。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医疗救助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冥域天空套。市财政局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拨付等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审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医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七)未按照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医疗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单位出具虚假住院医疗费用凭据或证明材料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因医疗卫生单位出具虚假凭据、证明材料而被骗领的医疗救助金,由出具虚假凭据、证明材料的单位如数追回。不能追回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督促其单位如数支付全部救助金。情节严重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泸州醇价格表,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末世农场主,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珠海邮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敦煌民政
敦煌市民政局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宣传民政政策法规、工作动态、重要公告、办事指南等资讯信息。
联系邮箱:dhmzj@163.com
联系电话:0937-882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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