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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远:明朝的乡试、会试与殿试-文史知识明朝的乡试、会试与殿试 人们都知道,中国的科举制度始于隋朝,但每科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进行,??


方志远:明朝的乡试、会试与殿试-文史知识
明朝的乡试、会试与殿试
人们都知道,中国的科举制度始于隋朝,但每科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进行,却是定于明代。
洪武三年(1370)五月,明太祖诏告天下,从当年开始明智左马介,开科取士。鉴于天下初定,官员缺乏,各省连试三年,中式举人均免会试,赴京听选,并宣称:“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毋得官。”(《明太祖实录》卷52)话虽有些绝对,但大体上确立了明代选官制度的原则。当时还规定,高丽、安南、占城等国士子,也可在本国参加乡试,中式者赴京师会试。但不久,明太祖又因科举所取多后生少年,缺乏实际办事经验,于是罢科举而行荐举。到洪武十七年,经过十来年的酝酿,公布“科举成式”,决定从十八年开始,重开科举。科举每三年举行一科,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进行。

乡 试
乡试又称“大比”,定在子、卯、午、酉年秋八月进行,故又称“秋闱”。
参加乡试的人员有两种:一是在校学生,即国子监监生和府、州、县官学就读的生员。但生员必须是在按察司提学副使主持的科考中获得一、二等的“科举生员”。二是“充场儒士”。在明代,未人政府各级学校的读书人称“童生”,他们中的一些人经特别考试,可获准参加乡试。乡试参试名额与中举名额大致为三十比一,即录取一名举人,参试者约为三十名。
根据“科举成式”的规定,“官未人流者”也可参加乡试,但从官、吏分途以及任官注重资格以后,这种情况就基本取消了贝尔妹。“科举成式”还规定,学校教官、罢闲官吏、倡优之家以及居父母丧者,不许参加乡试。
乡试试场设在各省省城,即布政司衙门所在地,南北直隶的试场分别设在应天、顺天二府,即今北京、南京。考试之前,各布政司及二京府均聘请主考官二人、同考官四人。赵雅倩主考官的职责是出题、审卷、决定录取名单、排定名次并上报礼部,同考官则负责协助出题、审卷。
明初,南北两京乡试的主考官规定用翰林官,各省则教官、耆儒兼用。景泰三年(1452),定两京乡试考官仍用翰林,但各省考官不再用“耆儒”,只由布政司和按察司会同巡按御史在本省教官中推举五十岁以下、三十岁以上,“平日精通文学、持身谦谨者”充任。这一规定,本意是要考官得人,但考官既由布、按二司与巡按御史推举,而教官本来就职份卑微,对上司的嘱托也就不能不有所关照,有的甚至主动献殷勤,致使考生们意见纷然。于是不断有人建议差京官往各省主考乡试,以杜请托。嘉靖七年(1528),世宗采纳大学士张璁的意见,每省派京官或进士二人前往主考,但只行了两科,就因与监考官的礼节纠纷而罢。直到万历十一年(1583),礼部重新提出这一问题,才最后定制: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四个读书人较多的省份由翰林编修、检讨主考,其他省则派六科给事中及礼部主事主考。同考官也要求由进士出身的府推官、知县担任,教官只是“间用”,加以点缀而已。从主考官、同考官人选资格的变化,可以看出明政府对乡试的重视,也可见杜绝科举中请托之风的困难。
除主考、同考,还要组织一个乡试管理班子,这个班子由提调官一人、监试官二人、供给官一人、收掌试卷官二人、弥封官一人、誊录官一人、对读官四人、受卷官二人、巡绰搜检官四人组成,另有办事人员及号军若干。
乡试开考时间是八月初九日。届时,来自全省各地的考生齐集省城,南北直隶的考生则分赴二京府。主考、同考官及有关人员应提前两天进入考场,实行“锁院”。锁院的目的,一是清除闲杂人员,二是安排好考生的号房并进行公布,三是出题及刻印试卷。
考试分三场进行。
第一场安排在八月九日,内容是《四书》义三道,每道答案规定在二百字以上;《五经》义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如书写不及,可各省去一道。这一场主要是考考生对《四书》、《五经》以及各家注疏的基本掌握情况,类似于基础知识的考试,答案也是统一的。按“科举成式”规定,《四书》的标准答案用朱子集注,《易经》用程传和朱子本义,《尚书》用蔡氏传及古注疏,《诗经》用朱子集传,《春秋》用左氏、公羊、谷梁三传及胡安国、张洽传,《礼记》用古注疏。永乐时颁布《四书五经大全》,成为国子监和府、州、县学的统编教材以及科举头场的标准答案。
第二场在八月十二日,内容是“论”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语”五条:诏、诰、表、内科任选一道。这一场主要检验考生是否具备做官的基本条件。
第三场在八月十五日,考经、史、时务策五道,可视为考安邦定国的见解。
为防止夹带舞弊,乡试考场气氛十分紧张。考生黎明入场,除自带笔、墨、砚及草卷、正卷纸各十二幅外,不得携带他物。有巡绰搜检官带人对考生逐个进行搜查,从头发、衣服直至鞋,如发现夹带,立即驱出考场,并取消考试资格。入场后,每位考生有一席舍,称:“号房”,由军人看守,然后由掌试卷官发卷。
考生答卷,有几条规则:一,考卷一律用墨书写,谓“墨卷”。二,卷首先写考生姓名、年龄、籍贯及三代名讳,以及考生在校所习本经。三,文字中应回避本朝皇帝的御名、庙号,并不许自序门第。四,考试时禁止考生相互答问或请人代答,如答题未完而时已黄昏,供烛三支,烛尽后不管是否答完,均须离开考场。
考生答卷(即墨卷)先交受卷官,然后由弥封官将姓名糊上,誊录官督人将墨卷誊录成朱卷并编上序号,经对读官校对后,墨卷交掌试卷官封存,朱卷送主考、同考官审评,最后由主考官决定名次。录取者的朱卷经与墨卷核对无误后,即张榜公布名单。榜上有名者即中式为举人,算是有了“功名”即任官的资格,并可参加第二年在京师举行的会试。乡试第一名者则称为“解元”。
整个明代,乡试录取名额作过几次大的调整,总的趋势是逐渐增加。如洪武三年乡试录取总额为510人,万历元年则达1195人。江西省洪武三年录取40人,万历元年则达95人。这固然是为了适应统治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会 试
会试的时间在乡试的第二年即丑、辰、未、戌年的春二月,所以又叫“春闱”。考场设在礼部,称“贡院”。
参加会试者均为乡试录取的举人,但也有两种情况。一是新科举人,他们“官给禀传送礼部会试”,即由各地官府提供食宿费用和交通工具。二是以前各届会试下第及因故未参加会试的举人。但如果已授教职白滨亚岚,则有一定的限制,如天顺八年规定,任教职的举人要“任满该升、年四十以下”方能参加会试;成化二十三年更明确规定,举人任教职后应停两科即在六年后,且“教有成效”者才可参加会试。三试下第的举人血战太行山,不能再参加会试。
会试的考前组织工作与乡试大体相同,也要组成一个包括主考、同考、提调、监试、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官在内的工作班子(据《涌幢小品》卷7,会试搜检官设于隆庆二年),但整个规格要高得多。洪武十八年定,会试主考官二人,同考官八人,主考官及三位同考官必须由翰林官担任,其余五位同考官可从教官中聘用。至正统四年,要求主考、同考官均由翰林、春坊官担任,兼用京官“由科第有学行者”,不再聘用教官。主考官的资格更是不断提高。洪武、永乐时,一般用翰林学士及侍读、侍讲为主考官,到宣德、正统,改为三品正卿兼翰林院学士为主考官,从弘治开始,一般是大学士一人,翰林院掌院学士一人为主考,至天启二年,二主考官均用大学士。
会试也分三场进行,时间为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宫·媚心计,考试内容及要求与乡试相同。经糊名、誊录、校对后,由同考官分房阅卷并进行预选,预选出来的考卷送主考官审阅并拟定名次,写成“草榜”。草榜拟成后,再由主考官和礼部知贡举官主持,将拟定录取的“朱卷”与考生的“墨卷”进行“对号”,编号不对者弃而不取。复核以后,再行“填榜”,即正式确定录取名单。
一般来说,会试录取时间为二月二十七日,发榜则在二月二十八日。榜上有名者称“贡士”,第一名称“会元”。由于会试的录取名额和殿试为等额,故“贡士”实际上已是进士,所差的只是“钦赐”而已。根据《明会典》卷77《科举》及《明清进士题名录》,从洪武至宣德,会试录取每届一百名左右,正统五年开始每届一百五十名左右,成化以后为三百名左右。而乡试录取额自景泰四年以后为一千一百名至一千二百名,加上历届下榜及因故未能参加会试的举人,应试者约为一千五百名至二千名,录取率约为六比一。
会试的录取有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即地区间的平衡问题。问题首次发生在洪武三十年(1397)。这年会试由翰林院学士刘三吾与吉府纪善白信蹈为考试官,取录了宋琮等五十二人。经廷试,以闽县陈?、吉安尹昌隆、会稽刘谔为一甲进士。但出榜之后,人们发现本科进士全为南方人,大江以北无一人登科。于是,下第举人纷纷上疏,认为这是因为会试主考官刘三吾等(均为南人)私其同乡所致。为此,明太祖废除了考官的录取,亲自选定韩克忠、王恕、焦胜等六十一人为进士,皆为北人,并重惩主考官。此举虽然平息了北方士子的怒气,但实属意气用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洪熙元年(1425),仁宗命大学士杨士奇等人议定会试取士名额,以一百名为率,南人称南卷,录取名额为总额的十分之六,北人称北卷,录取额为总额的十分之四。宣德以后,南、北各退卷五名为中卷,于是成了百名为率,南卷五十五名,北卷三十五名,中卷十名。南卷包括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五省,应天府及南直隶所属的松江、苏州、常州、镇江、徽州、宁国、池州、太平、淮安、扬州十府和广德州。北卷包括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省,顺天府及北直隶的保定、真定、河间、顺德、大名、永平、广平七府和延庆、保安二州,还有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中卷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四省,以及南直隶的庐州、凤阳、安庆三府和徐、滁、和三州。这种分配方法,既体现了对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江南地区的政策倾斜,也注意了对北方和西南地区的政策保护,有利于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关系,缓和由来已久的所谓南人北人之争。
殿 试
会试出榜后的两三天苏圆圆减肥记,即三月初一日,为殿试日。从成化八年开始,殿试推迟到三月十五日举行。会试录取的“贡士”均参加殿试。由于殿试名义上是皇帝“亲策于廷”,皇帝本人就是主考官,所有贡士都是天子的门生,因此只设读卷官和执事官若干名。读卷官由内阁大学士和五部(礼部除外)、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及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充任,提调官由礼部尚书、侍郎担任,监试用监察御史二人,其余受卷、弥封、掌卷等官则由翰林、春坊等衙门官员充任,巡绰有锦衣卫,后勤供应由礼部和光禄寺。几乎所有在京文职衙门都参与这三年一度的大典。
殿试只考“时务策”一道,明太祖曾御制策问,但以后只由翰林院学士,特别是内阁大学士预拟试题,呈皇帝圈定,考生的对策要求“惟务直陈”,限一千字以上。殿试有一整套繁琐仪式:
殿试的前一天,鸿胪寺官在奉天殿(嘉靖改名皇极殿,即今故宫太和殿)东室预设“策题案”,光禄寺则预备好贡士们的试桌,陈放于殿外东西两庑。
殿试日,先由礼部官将贡士们带到奉天殿前丹墀内分东西两群面北站立,文武百官各具公服侍立殿内外,然后由鸿胪寺官员请皇帝升殿,鸣放鞭炮,百官行叩头礼。礼毕爱情保卫战剧情,由执事官举着策题案来到殿中入木三分造句,内侍官将策题付礼部官置于案上。这时,鸿胪寺官已带着贡士作好跪拜准备。执事官举着策题案由左阶而下,置于御道中,贡士们朝案行五拜三叩头礼,然后分东西侍立。执事官再将策题案举到丹墀东,鸿胪寺官奏告仪式结束,再放鞭炮。鞭炮声中,皇帝退殿,文武百官也依次退出。
接下来就是考试。军校将准备好的试桌在丹墀东西两侧面北排列,礼部官散卷,贡士们列班跪接,叩头就位,露天答卷。如遇到大风或下雨,则在奉天殿东西两庑考试。

清代贡院
考试结束后,贡士们将对策交往在东角门的受卷官处,并由此出。受卷官将试卷送弥封官糊名。与乡试、会试不同,殿试不另用朱笔誊录,故糊名后直接由掌卷官送东阁读卷官处,以定高下。读卷官的工作是将试卷分成三等,即一、二、三甲,关键是定出送皇帝“钦定”的前十几名,尤其是前三名。
殿试的第三天有一个“读卷”仪式,通常在文华殿举行。这天早朝后,皇帝来到文华殿,读卷官们各持一份试卷,东西序立,然后按官职的高低依次跪在御前读卷。每读完一份,即由司礼监官将试卷呈于御案苏茉尔。一般只读三份,如有旨再读,则继续读卷,直到下旨免读。读卷结束后,读卷官们退门外候旨。
这时,前三名的排名就看“御笔”钦定了。如果内阁与皇帝及司礼监关系融洽,那么最先由三位大学士读的卷子就为一、二、三名,即状元、榜眼、探花,所以许多人认为是“读卷官取状元”。如果皇帝要表示“乾纲独断”,则往往打破次序,但这种情况“十不一二”。皇帝“钦定”前三名后,将其余试卷退回东阁,读卷官也回到东阁,将第二甲第一名以下进行排列,然后拆卷填写黄榜,等待“放榜”。
在明代,殿试放榜叫“传胪”,照例要举行仪式。比起三月十五日的殿试,传胪仪式的气氛要轻松得多。传胪的准备工作在华盖殿(嘉靖以后称中极殿,今故宫中和殿)进行。读卷官在御前按钦定的一、二、三名依次拆卷,拆第一卷即奏第一甲第一名某人,二、三卷亦然,随即在早已写好二、三甲进士姓名的黄榜上填上一甲三人,由尚宝司官员在黄榜上用印。随着鼓乐声,执事官将黄榜卷好交付翰林院官,捧至奉天殿(皇极殿)等候。皇帝由导驾官引导,由华盖殿来到奉天殿升座,文武百官按常朝侍立,作堂下乐,鸣放鞭炮,传胪开始。
这时,贡士们早已在殿外丹墀两边拜位上排列,传制官请旨后出奉天殿左门,在丹陛东朝西站立,执事官高举放有黄榜的榜案来到丹墀御道上放定,传制官高唱“有制!”待众贡士跪下后高声宣读:“某年三月十五日策试天下贡士。第一甲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然后念第一甲三人、第二甲和第三甲的第一名共五人姓名。念罢,众进士随着口令俯、起、四拜。执事官举着黄榜案出奉天门左门,将黄榜张挂于长安左门外,众进士随出观榜,有顺天府官员用伞盖仪从送新科状元归第。宫内,文武百官依次入班,有致词官于丹陛中跪定致词:“天开文运,贤俊登庸,礼当庆贺!”接着鸣放鞭炮,皇帝起驾,百官退朝。仪式结束。
传胪后的一两天,还有一个由新科状元率众进士进宫谢恩及往国子监谒先师孔子庙的仪式。仪式结束后,众进士易冠服,这才算最后“释褐”,即不再是民而是官了。国子监照例立碑题名天命法神。三年一次的科举,除内阁和翰林院共同选拔若干名庶吉士外,全部结束。新进士则等待吏部的铨选。
从表面上看良跃农门,殿试在整个科举制度中似乎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程序席娟小说全集,它由一系列仪式构成,虽说是皇帝“亲策于廷”,但除偶尔的特例,策试题均由翰林院和内阁拟定。从嘉靖后期开始,皇帝有时连仪式也不出席,至于进士名次的排列,也多由内阁会同读卷官决定。但正是这一系列仪式使科举取士给人一种神圣和公正的感觉,可以激发新进士们效忠皇室的热情,并吸引着万千士子向往金榜题名的荣光。从一定意义来说,君主的权威和人们的信念是离不开庄严隆重而带有几分神秘色彩的仪式的。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本文刊于《文史知识》1998年第4期“文化史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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