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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五个热点难点问题解析-清风乌马1.对于不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监委与监察对象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任免机关同时具有??


监督执纪五个热点难点问题解析-清风乌马

1.对于不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监委与监察对象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任免机关同时具有处分权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处置?
答:2018年4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反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但是,对于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火炬之光23dm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简单说就是谁调查谁处理,对同一违法行为,要坚持“一事不再罚”,不能既给予政务处分又给予政纪处分蒉莺春。
2.公职人员退休、离职后,发现在退休或离职前的职务违法或犯罪行为,监察机关能否进行调查,如何处置?
答:对于该问题,根据相关刑事法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可以区分三种情况处理:第一,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务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等。第二,有违法行为受到政务处分的公务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按规定作出没收、收缴、责令退赔等处理。第三,发现公职人员退休或离职前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如果没有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失效,廖晓乔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追诉。
3.建议规范政务处分的提法。监察委员会作出政务处分后,相关称呼是政务警告(撤职、开除等)还是监察警告(撤职、开除等),抑亦或是其他称呼?当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同时提出时,又该如何规范提法?政务案件如何对违法事实进行表述和排列,是否参照党纪案件表述为违反六大纪律和八项规定精神?
答:(1)《监察法》第4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建议按照上述规定,对政务处分分种类进行规范表述。当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同时提出时,为有所区分,建议可以按照“政务警告”、“政务撤职”等提法进行表示,开除还是用开除公职。(2)关于违纪事实的表述与排列,建议按照纪法分开陌陌谦行。纪在法前姜祉羽,突出案件的本职和特点等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把握。违法同时违反党纪的案件徐子韩,违纪事实一般按照违法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顺序排列;对于单纯政务案件的违法事实,一般按照给予被处分人处分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规定进行归类和表述倪介祥。严重违纪违法同时涉嫌犯罪的,要将涉嫌犯罪的事实单独表述。

4.各级监察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属于上级垂直管理单位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如何调查处置?
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管辖规定》第29条规定,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原则上由派驻该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管辖坪井保菜美,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由其工作所在地监察机关调查更为适宜的代嫁狂妾,应当及时同其工作所在地有关监察机关协商决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各地可参照执行。这也与党纪处分中《监督执纪规则》第7条和《案件检查条例》第18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相一致。
5.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监委成立后需解除处分,具体程序如何?
答:监委成立后,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履行解除处分程序鼋头渚怎么读,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自行作出规定,3个先行试点地区就存在3种不同做法。近期,中纪委案件审理室经征求中央纪委法规室意见,并报委领导批准刘福助,对由原监察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分期满后仍需解除处分,但可不再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函告国务院。此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10条参照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的相关规定孙铭鑫,已规定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因此,对监委成立后作出的政务处分,可不再另外履行解除处分程序。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规定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的徐启武,仍需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
来源:飞哥答疑网站
全文详见:https://p66p.cn/11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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